基于博弈理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违约率问题分析

2007-12-29 00:00:00王爱群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15期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以合同为纽带的“公司+农户”纵向一体化形式。公司与农户,这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的主体,出于竞争需要,以某种程度的互利为条件,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或主动或被动地融进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他们之间既有合作,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在彼此调适中推动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博弈关系由此而生,并始终是农业产业化进程快慢、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本文应用博弈论研究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间存在较高违约率的问题,分析其行为规律,揭示农户合同违约率高的主要成因,并提出改善公司与农户博弈关系的对策。
  
  一、合同履行中公司与农户的博弈关系
  
  以契约为纽带的“公司+农户”、公司与农户垂直一体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博弈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所占比重较大,为非合作博弈;后者所占比重较小,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式,为合作博弈。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公司+农户”中的“+”是指“订单”或“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中二者是“零和”博弈关系。最突出的问题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两个主体之间的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表现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同的违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双方之间的合同的完全守约率仅20%左右,其余80%的合同,要么公司违约,要么农户违约。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农户可能会违约将农产品卖给公司以外的他人;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可能会拒收合同定购的农产品或者压级、压价收购,违背当初的约定。这种行为的出现,显然不利于农业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联盟关系。
  
  二、农户高违约率的成因
  
  (一)公司一方的资产专用性远远高于农户一方
  一般而言,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一经投入,就会产生专用性:用于加工大豆的设备无法用来加工蔬菜。而这种专用性本身带来的不灵活性就决定了其专用性资产准租金被农户剥夺的风险很大,也就是说农户违约、对公司进行“要挟”的可能性比较大。比如,公司与农户签了收购大豆的订单,到秋收时,农户可能要求提高收购价格(当然是在供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