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土于民不妨从脚下开始

2007-11-28 09:19
同舟共进 2007年10期
关键词:私有制苹果树财产

邵 建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城乡建设用地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

仅靠一纸行政通知是难以阻止地方政府拆迁意志的,欲求根本解决之道,应在《物权法》即将实行之际,进一步解决城乡土地的私人归属问题。

有学者建议“用坚实的私人土地产权来阻止大拆大建”,值得我们深思。2007年7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无锡合法住宅被政府认定违章建筑要求拆除”,街道党委书记对拆迁户说的第一句话是:“你这个住宅的土地是硬邦邦的国有土地”,最后一句是:“这个游戏规则是我们政府来定的,我们说你是违章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口气如此强硬,关键就在于“你这个住宅的土地是硬邦邦的国有土地”。如果这是私人地产,而私人地产也是“硬邦邦”的宪法权利,便能进一步扼制来自权力意志的强行拆迁。

农村居民“耕者有其田”,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地”,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以前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把田与地的私人归属视为“万恶”的私有制,并一律用国有制来改造和替代。今天,宪法已经承认并保护私产,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是到了逐步还土于民的时候了。

在极左语系中,私有财产所以罪恶是因为它起源于剥削。然而,财产不是起源于剥削而是起源于劳动。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述:财产=自然+劳动。大自然的一切都是造化对人类的馈赠,但,如果要把它变成自己的财产,就得付出劳动。不妨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棵野生的苹果树结满了果实,它是大自然赠与每一个人的,但你要获得树上的苹果,就必须去摘,摘就是你付出的劳动。由此,你对你摘下的苹果,就获得了所有权。这里有两点需要补充,一是任何人都不能去抢别人摘下的苹果,二是摘苹果的人都不能把树给垄断下来,不许别人去摘。

土地作为财产当然也可以从这个苹果树的模型去解读。私有财产并非“原恶”。当然围绕它也可以产生恶,比如抢别人苹果和不允许别人摘苹果。针对这两种情况,人类文明的解决方式是,一把私有财产制度化,即私有制;二建立国家以保护私有财产。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国家的功能。如果国家不是保护每一个人所摘下的苹果,而是凭借它的权力宣称这棵苹果树收归国家,就是国有制了。这样的国有制可以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来形容,或者像多年前样板戏《龙江颂》中的唱词一样,“山前山后都是人民公社的田”。私有制的形成是自然的,国有制的形成是权力的,两者路径完全不同,这里不作价值评价。

今天人民公社不存在了,我们的宪法也保护私有财产了,这是向人类基本文明状态的回归。面对地方政府的强行拆迁,根本的办法就是确定土地权利的私人归属。这个工作不能急,得慢慢来,但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去做。不妨从我们的脚下开始,落实“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地”。这个“有”当然是产权意义上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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