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东
从执政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至今,表达权已经成为2007年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并开始被当作中国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尽管其本质上不过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另一种表述。
在现实生活中,与人的其他权利一样,自由表达的权利从来不是天赋的,而是人们不断抗争不断努力争取到的权利。在封闭的熟人社会或者专制的传统威权社会中,人们更愿意和相信遵从长者或权威的意见,鲜有自我表达的意愿和权利,更多是一种附和式的表态。即便有,也是恩赐的,随时可以被收回。所以,“子产不毁乡校”的传奇才无法持续。
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调适机制逐渐失灵了,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使表达权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权利。
权利需要主张。没有了表达权这一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很难成为现实;而表达权的缺失,其他权力也就失去了监督,权力也就不会有敬畏,善治最终只会是空中楼阁。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权,是建立在不同利益主体和多元价值观博弈基础之上的一种契约,对这种契约权利的践踏破坏意味着利益均损。因此,容忍和尊重他人表达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现代社会中,人们通过各种表达方式,展现自己的立场,主张自己的权利,监督权力的施行,赢得他人的理解、宽容、信任和友谊,消除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隔膜,达成共识,从而缔造一个平等开放的社会。可以说,表达权的正常践行是建设现代民主公平正义社会和维系其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
在中国,这个习惯了使用传统方法来主张权利和实施治理的社会,权利的实施和保障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转型过程中,即使人们的表达权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承认,而且执政党再三强调了保障人们的这个权利,但传统和现实的利益纠葛却时刻影响着人们正常行使自己的这个权利。据媒体报道,就在不久前,陕西志丹县数人因一条短信被处分,其中4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据称,该短信有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内容。类似的还有今年夏天济南大水时轰动一时的网友“红钻帝国”被拘事件。类似表达权被压制的事例远不止这些,而且情况更复杂。
我国法律对人们行使表达权也有相应的规制,不当行使表达权伤害了他人的利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习惯性地以稳定和长远利益为借口,挟自身的政治和经济特权,通过各种途径压制损害其他群体的表达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伤害的不仅是他人的权利,还伤害了自身的可持续的利益,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仪,使社会失去了反省改进的机会。
表达权行使中必然出现与关联利益群体不一致的主张。针对某一具体事例,各个社会主体由于立场、利益和信息掌握的不同,常常出现多元的表达,甚至是被主流意见认为是不当的错误的表达。但表达权的意义并不意味着表达的内容必须坚持经过包装的“政治正确”,而是在法律框架下每个人对关联的事件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如同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免责的,人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何表达也应该是免责的。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保障人们表达权的根本之义。
包容和信任,尤其是来自权力部门的包容和信任,是在法治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时社会保障人们表达权的重要条件。允许不同意见甚至错误的表达,是一个社会提升自己治理水平的重要条件。即便是所谓被滥用了表达权,也能让社会成员从中得到教益,成为建制的契机。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作为公共意见的一个平台,是表达权实现的重要通道。在近些年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无论是单个的案件,还是制度建设层面,都可以看到媒体对事件真相的披露和问题的解决所起的积极作用。历史已经证明,尊重和维护媒体的采访权表达权,不仅不会激化矛盾,反而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样,对于媒体而言,负责任的表达也应该是自身努力的方向和坚守的边界。
其实,在某些人眼中近乎洪水猛兽的表达权,正在成为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近些年来,在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民意开始成为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比如医疗体制改革方案,除了通过传统的政治表达机制外,座谈会、听证会成了常用的民意表达的重要通道,即便这种表达可能还只是有选择的而非广泛的表达。而类似于黄金周的存废的决策过程中,我们更愿意把政府通过网络征求意见看作是尊重人们表达权的—种新的尝试。事实上,中国目前许多改革措施以及政策的调整,都是人们行使表达权的结果,无论是通过专门的政治表达机制,还是通过媒体,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
表达权是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的一块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