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夏
在共和党出台的偏袒资方的《劳资关系法》施行的60年中,美国劳工组织的地位和实力不断下降,到今天只有1/8的私企雇员还是工会会员。如果这次新的民主党国会能够通过约束雇主反工会活动的《雇员自由选择法案》,或许将把美国劳工运动带上复兴之路。
不久前,国际零售业的龙头老大沃尔玛在华商店的雇员成功组织了工会。此事不仅成为国际媒体的焦点,也让中国人开始认识到西方国家不仅员工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同时雇主也有反工会的权利。而且由于资方在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反工会的行动往往比组织工会的努力要成功得多。比如在沃尔玛的本土美国,虽然工会花费了多年的时间和以千万美元计算的金钱去组织沃尔玛的雇员,但这个有着2000多家分店、180万雇员的公司依然没有一个工会。
沃尔玛的情况在美国并非例外。美国绝大部分的私人企业如今都已经没有了工会的影子。在上个世纪50年代劳工势力的全盛时期,美国的雇员中有1/3属于工会会员。到今天,这个比例降到了1/8。劳工组织也从原来在政治上的主流中坚地位滑落到边缘。2006年国会中期大选里面,美国的工会筹集了上亿美元帮助民主党竞选,目的就是要扭转这个局面。
民主党得以执掌本届国会,劳工组织功不可没。于是,新国会甫一上任,劳工方面便大力推动《雇员自由选择法案》(Employee Free Choice Act)。如果该法案得到通过,美国工会会员的人数一定会大大增加,从而导致美国的政治地图和劳动力市场出现巨大的变化。美国劳工运动的历史特点
要说明这一法案的重要性,恐怕还得从历史谈起。
劳工组织在美国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南北战争之后,北方各个大城市中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劳工运动,并且逐渐发展出全国规模的联合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候的劳工组织,绝大部分是行业技术工人协会,也就是英文中的“trade union”,是按照行业来形成的。这一运动被称作“行业工会主义”(craft unionism)。非技术工人,特别是大批移民和少数族裔的工人,往往被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到了20世纪,产业工会(industrial union)开始兴起,工会开始按照雇主(用中国的术语来说就是单位)来组织,非技术工人以及少数族裔的工人才获得了人会权。
从传统上来看,美国工会对政治和意识形态活动介入远远不如欧洲的劳工运动,而是将主要力量放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上,为雇员争取更高的工资、更好的福利、更多的工作保障。选举、立法一类的政治活动也主要围绕在这些主题下进行。比如,在欧洲劳工运动讨论各国无产者是应该采用和平还是暴力的方式去夺取政权的时候,美国的劳工运动却集中在争取10小时工作制和限制童工。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工会尽管比欧洲人数多力量大,但在第二国际和共产国际的历史上却看不到多少他们活动的身影。美国也不存在有重要影响的工党、社会党、劳动党一类政党组织。
另外,美国是个高度崇尚自由经济的国家。与其它西方国家比较,资本的力量在这里受到的限制要少得多。体现在劳工问题上,就是虽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资方仍然拥有各种合法的手段去制止工人组织工会。19世纪后期,当工会运动兴起的时候,资方采取了从组织私人军队、开除工会活跃分子、大量雇用替工者来消除罢工威胁等等方式来压制劳工运动。而劳工组织者也相应采用合法与非法甚至暴力手段来对付资方。劳资双方在组织和冲突的过程中都有各种政治势力以及黑社会卷入。
不过,美国毕竟是个法治国家,非法手段和暴力冲突在解决劳资问题上都是暂时的、次要的。争取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上的改变,才是双方争夺的真正焦点。
两个关键的法案
在早期的劳工运动历史上,美国政府和法庭基本上扮演着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比如,1902年煤矿工人大罢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就曾经出面说服劳工和资方与政府一起坐上谈判桌,最后达成了复工协议。工人获得了10%加薪以及9小时工作制。但是,劳方要求矿主承认工会代表工人谈判的条件并没有能够实现。
在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繁荣的年代里,随着工会力量的发展,劳资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分歧。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资本垄断势力。然而,这个法律却首先被资方用来限制工会的发展。资方的律师争辩说,工会组织是对劳动力市场的垄断,阻止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美国法庭多次依据这条法律禁止罢工者阻止他人上班,并且要求工会赔偿资方因劳资冲突引起的损失。许多劳工领袖也因为拒绝服从法庭判决而坐牢。工会方面于是到国会去游说,导致通过了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宣称垄断的对象只涵盖商品货物,而不包括人力资源。但是,在罗斯福新政之前,无论是法庭还是政府,都缺乏全面而公平处理劳资冲突的依据,从而使得美国的劳资关系处在非常不稳定的状态。特别是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许多地方的劳资争执发展到了大规模暴力流血冲突的地步。1934年,参加罢工的人数超过了150万。多数罢工的原因,都是要求资方承认工人组织的工会。
将美国劳资关系纳入今天轨道的,是两个关于工会的重要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或称《瓦格纳法案》,以及《劳资关系法》,亦称《塔夫脱一哈特莱法案》。这两个法案一个保证了劳工组织工会的权利,另一个保证了资方有组织反工会行动的权利。
1935年通过的《国家劳工关系法》是罗斯福新政的重要产物之一。提出这个法案的民主党参议员瓦格纳出生在德国,在纽约市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纽约市的工会力量在美国首屈一指,瓦格纳与工会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也是罗斯福新政的积极支持者。《瓦格纳法案》的提出,目的就是制止资方在劳资冲突或者工会组织过程中使用“不公正的做法”。
根据这一法案,美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作用相当于许多国家的劳工法庭。这个委员会有5名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专门处理工会与资方的关系。(顺便说一句,雇主与雇员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在该委员会处理权限之内。)法案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一个单位如果有超过50%的职工(亦即50+1原则)投票赞成工会,资方就必须承认该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投票采用秘密的无记名方式,在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举行。雇主也不能够以职工参加工会为由开除该职工。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刚刚成立,就受到了来自资方的严峻挑战。琼斯一拉夫林是当时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该公司在宾西法尼亚州的工人试图组织工会,于是公司开除了一批工会积极分子。工会将案件告上劳工关系委员会,委员会裁决资方败诉。然而,资方却立即到地
方法庭控告委员会违反合同自由。地方法庭判资方胜诉。案件一直打上了联邦最高法院,《瓦格纳法案》被控违宪。
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站到了《瓦格纳法案》一边,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于是得以保存了下来。最高法院这个历史性的判决也改变了美国劳资关系的根本面貌。从这时候起,工会在经济生活中获得了正式的合法地位。
从《瓦格纳法案》开始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10年内,美国劳工运动的力量——特别是产业工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工会会员人数成倍增加。煤矿工会、汽车工会、钢铁工会等几个产业工会巨头在40年代初会员都有50万上下。
资方并没有因为《瓦格纳法案》的施行而放弃压制工会的努力。二次世界大战时,劳工组织与政府达成协议,在战争期间暂时不罢工。战后,为增加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的罢工再次掀起高潮,导致普通民众特别是复员军人对工会产生恶感。保守派势力乘虚而入,在选民中大肆攻击工会及其支持的民主党。1946年中期大选,共和党大胜,控制了参众两院。共和党国会上台之后,立即提出了修正《瓦格纳法案》的《塔夫脱一哈特莱法案》。
这个新的《劳资关系法》成为资方制约工会的有力法律武器。根据这一法案;过去针对资方的“不公正做法”的规定如今也必须应用在劳工一方,雇员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组织的方式受到了多种限制。工会有权组织工人罢工,资方也有权“罢工”(或称“锁厂”——lockout)。该法案又禁止工会对雇主实行“间接抵制”(secondary boycott)。比如,甲服装工厂的工人与老板发生冲突,他们有权号召顾客抵制甲厂的货物,但是不能同时号召抵制出售甲厂商品的乙商店,否则工会就要赔偿乙商店的损失。法案也禁止怠工(feather bedding)以及“间接罢工”,也就是为支持其它罢工者而举行的罢工。法案还允许各州通过自己的“工作权利”法。在没有实行“工作权利法”的地方,一旦雇员投票建立工会,哪怕是没有投赞成票的雇员也必须加入工会并缴纳会费,因为工会将为所有雇员争得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而在有“工作权利法”的州里面,雇员可以选择不加入工会,但是同样享受工会争得的权利,因为法律保障同工同酬。
杜鲁门总统否决了这个法案,称之为“奴隶劳动法案”。共和党国会以2/3的多数票否决了总统的否决。从此以后,资方在遏制工会发展上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组织工会程序的变化
二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劳资双方的不断摩擦中,美国逐渐形成了组织工会的一套程序。
一个单位中如果有雇员想要组织工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去和自己的工友交流,而是去找到某个有兴趣代表这个单位雇员的工会。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工会做后盾就贸然提出组织工会,老板可以毫不客气地将这个雇员开除。在这个雇用自由的国家里,除了工会会员、大牌明星、高层CEO之外,所有的雇员都可以随意被解雇,除非该雇员能够提出解雇的原因是种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非法歧视。但是,如果有大工会撑腰,雇员就可以到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申诉,指控资方的“不公正做法”。
接下来,工会要通过这个单位中的活跃分子,在雇员中秘密散发材料。时机成熟的时候,工会就会让有意入会的雇员签署“授权卡”(union authorizationcard)。这个“授权卡”上表明,签名的雇员授权某个工会代表他与资方进行谈判。在工会拿到一定数量(至少30%)的相关雇员(也就是可能的未来工会会员)的授权之后,就会以此为证据到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去要求在该单位组织工会。雇主可以选择不通过投票就承认工会,也可以要求投票。
从工会开始组织到投票,通常会有几个月时间。这时,多数雇主都会在单位里开展反工会的活动。最经常的办法,就是利用工作时间组织雇员开会,历数工会对雇员的不利之处,特别是工会会费。雇主标准的说法,就是工会是“插足与雇主与雇员的第三者,根本不会考虑雇员的利益”。不过,法律也不允许雇主在工会组织期间对雇员许诺任何经济好处。虽然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开除工会积极分子,但是每年被雇主用各种借口开除的工会活跃分子总有成千上万。
在这样一个组织程序里,工会的地位相当不利。作为“第三者”,工会不能进入工作场所活动,只能依靠内部的积极分子。而这些积极分子却又处在有可能被资方报复的威胁下。雇主也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拖延手段消磨工会的锐气,最后让雇员的努力不了了之。在不少单位里,工会的组织工作拖上好几年都不能成功。
多年以来,美国的劳工组织一直在试图冲破《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设下的限制。2005年4月,在劳工组织的大力游说下,215位众议员——其中包括东部与大湖工业区的几位共和党议员——以及43位民主党参议员加上以特立独行著称的宾夕法尼亚州共和党参议员阿伦·斯别科特,提出了《雇员自由选择法案》。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工会成立不再需要经过秘密投票,只要多数雇员签署了授权卡就行。
如果这个法案得到通过,雇主将不会像过去一样有那么多的时间来进行反工会的活动。工会的组织工作也可以个别、秘密、逐渐地进行。不过,代表资方的声音一直在质疑,这个法案无法保证雇员不受到同事的胁迫,因此并没有给予雇员以真正选择的自由。
全球化的冲击给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在制造业日益式微的情况下,期待通过某种集体努力来保障工作的人也在逐步增加。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有5700万的美国人有兴趣考虑加入工会。如果《雇员自由选择法案》能够在新的民主党国会中通过,这将成为美国劳工运动的一个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