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飞机,多争论好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刘大响建议在大飞机一事上减少争论:“如果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中国还不能有自己的大飞机,我们这一代人将愧对子孙后代。”这是一个充满感情而且可以用于很多场合的句式,但为了无愧于子孙,而要匆匆上马大飞机工程,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理由。建大飞机毕竟不同于郑和下西洋,它不仅是为了宣扬我中华文明昌盛,也不仅是为了匹配正在崛起的大国形象,它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在身:成为中国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我们大可以在这方面争论一下,中国是否已经到了非要大飞机来刺激经济增长的地步了,上马大飞机需要多少投入,在未来多少年里有回报,谁收益最大,谁付出最大。我们还可以在大飞机产业的体制上大加探讨,军机体制固然有利于国防,但无需证明,它是不适应市场的,这样的体制更加不可能去和波音和空客的体制竞争。我们还可以探讨,国家应该在大飞机上投入多少钱,以及怎样投入才不会遭到WTO的批评。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不比造飞机的技术活要轻松、简单。
在大飞机一事上,媒体大有可为。大飞机的建造是一张大单,这就意味着里头的利益纠纷远远超过一般的工程,从人性的卑劣处想,这里头的暗箱操作和利益交换也会高出一般的工程。因此,在此事上,媒体决不可缺场,没有媒体的监督,很难想象我们会造出什么样的飞机来。争论总是比不争论要好,信息公开总是比信息屏蔽要好。 曾卉娟
(2007年4月下《沉重的翅膀》)
整肃豪华办公楼两个关键点
贵刊上期刊发的《豪华办公楼清查出击》一文无疑是及时的,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六点要求: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细读《通知》的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高层开始整肃豪华办公楼了。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整肃豪华办公楼,因为高层重视,各地建大楼之风在当时得到了一定遏制。然而,风暴过后,兴建豪华办公楼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禁建豪华办公楼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为什么个别地方政府在风声不紧时就敢于大兴土木呢?除了讲排场、比阔气、有寻租腐败机会等原因外,文中也提到了政绩导向和权力伴生的灰色收入问题。
可见,整肃豪华办公楼,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环节。其一,要严格落实责任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其二,完善人大财税监督制度和政府公开制度。就是说,政府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必须纳入人大的监管视野内,政府要公开支出信息,对行政收费要尽量压缩,使之纳入预算,而不能成为个别人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零花钱”。无疑,这次整肃豪华办公楼对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是一次契机,随着制度的建立、健全与不折不扣地落实,豪华办公楼就会失去生存土壤。应当相信,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清理,制度比风暴更有力量,发挥作用的时间也更持久。
青山 (2007年4月下《豪华办公楼清查出击》)
制度保卫工资 法律保卫制度
姚先国先生作为一名公共管理学者强调制度完善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中的作用,提出了制度保卫工资这一命题,可谓提得一针见血,因为只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才能根治农民工欠薪这一顽疾。但笔者还要追问一句,既然制度保卫工资,那么接下来的一个命题就是用什么来保卫制度呢?因为我们知道,制度虽然具有普适性,但是相对缺乏稳定性,常随主政者思想及主政者的变化而变化。其实,自从讨薪风暴刮起之后,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城镇乡村纷纷出台了许多制度性制约措施帮助农民工讨薪。虽然有些制度性措施确实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文中姚先生举的浙江的例子。但是我们也得看到这些制度性举措大多是通过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的,没有上升到法律。这些制度性文件措施与法律相比起来,最大的特点是变化快,新的措施很快将被更新的文件所替代。但是法律不一样,法律相对固定,效力周期是比较长久的。而且法律一旦产生,就会深深扎根于社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因此,为了使良好的制度能够固定化和行之有效,还必须得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如正在修订的《劳动法》必须把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充分考虑进去,对于人大代表提议的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在全国推广在广东实行的《工资支付法》的问题,人大立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然我所指的法律决不仅仅是立法,还有司法(或多是司法的作用),因为我们知道,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体现其生命和价值。
焦守林 (2007年4月上《制度保卫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