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月”背后的权力滥用

2007-05-14 15: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23期
关键词:威海市公益事业民政局

杨 鹏

今天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之所以落后于发达国家,不是由于中国人没有乐善好施的本性,恰恰在于过去政府对慈善公益事业的计划性控制

最近,山东威海市委、市政府推出的一场强势慈善运动,引发争议。

2007年5月28日,山东威海市召开“慈善月”活动动员大会,各主要领导登台动员,启动了威海市轰轰烈烈的全民募捐运动。为保证“慈善月”募捐成功,威海市成立了慈善捐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威海市党政机关被分成32个分组,各机关一把手任负责人,领导系统内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募捐。领导包大户,部门包行业,干部包企业,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威海市考核办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各单位的捐助情况列入目标绩效考核。据报道,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短短半个月时间,威海市已接收直接捐款3000多万元、企业认捐基金达到11亿多元。

如此强势索来的捐款由谁支配呢?按威海市民政局局长赵香春的说法,募捐的善款将由国库保管,去年刚成立的社团组织威海市慈善总会才有权支配这笔捐款。具体说,捐款将由威海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根据慈善总会理事会决议原则进行支配。

而威海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属于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的双重领导。从威海市慈善总会网站上,我们会看到,该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共33人,其中威海市委、市政府官员20人,占人数的60%。企业董事长、经理13人,占人数的40%。会长由一位副市长担任,副会长即为市民政局局长,从中大家自然会明白谁有权来决定使用资金的“理事会决议原则”。毫无疑问,“慈善月”募捐是一次官员明目张胆地垄断慈善领域的典型事件。

2006年1O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们对此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深谋远虑的做法,这是中国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社会学家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结构不同的是,在强大的政府与分散的个人中间,有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组织板块。这些非政府的公益组织板块,是政府与个人的联接渠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中央政府一方面以免税形式支持企业的公益捐赠,一方面反复下文规定党政领导人原则上不能在社会团体内兼职,这正是为了促进中国社会公益组织的成长,推进中国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换,以实现国家的和谐与稳定。中央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同时就规定不准党政领导在企业兼职担任企业责任人;中央在强调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同时,也要求党政领导原则上不能在社会团体兼职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这后面都有深远考虑。

我们从山东威海市所看到的,不是对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在社会团体内兼职的规定的认真执行,不是对中国社会结构现代化转型的深刻理解,不是对社会公益慈善力量发育的真诚支持,而是官员们动用党政大权,强力垄断慈善公益事业,强力向民众索取财富,把本应发乎民众善心和自愿的慈善行为,变成了对企业和市民的强权“募捐”。

威海市官员没有将政府职能设定在规范和鼓励社会慈善事业发展,而是自己带着公权力兼职下海,成为慈善运动员了。这种“替天行道,劫富济贫”的行为,不是什么真正的慈善行为,而是强权官员对企业和市民的慈善公益自主权的侵害。

过去中国经济之所以落后,不是因为中国人没有建设经济的本事,而恰恰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与垄断。今天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之所以落后于发达国家,不是由于中国人没有乐善好施的本性,恰恰在于过去政府对慈善公益事业的计划性控制。

如果威海的“慈善”经验普及开来,必将窒息中国百姓自发的慈善心,将给中国刚刚兴起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从“慈善月”背后的权力逻辑看,“慈善月”似乎是中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逆流,“慈善月”似乎并不慈善。

(作者为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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