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治民一半的严苛与智慧去治官

2007-05-14 13:37
杂文选刊 2007年11期
关键词:申报腐败公民

曹 林

反腐专家王明高近日撰文指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五千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五百元为起刑点。贪污受贿犯罪者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但令其入罪的起刑点却比盗窃罪高出许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显示出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倾向。专家谈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觉得还有一种老百姓朴素的“常识比较理性”:一笔公款锁在钱柜中,某个平民偷偷撬开钱柜拿走钱,这是盗窃;而某个官员凭借着权力用钥匙打开钱柜把公款据为己有,这是贪污——两种行为的危害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拿钱者的身份和形式不同。法律应符合人们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觉,官员贪污的起刑点起码不能比平民盗窃的起刑点高。

随便再举一个例子,普通公民干车匪路霸的活儿,利用暴力抢劫他人财产,所犯的抢劫罪在刑法中那是非常重的罪,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得掉脑袋——比照着看的话,比如前天晚上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江西上栗警方,对来往运输烟花爆竹的合法车辆疯狂地进行罚款,如此利用公权暴力以乱罚款强占民财,不也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吗?而且这种公权抢劫比普通抢劫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多了。可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这种行为非常宽容,一般都轻飘飘地定位为“执法不规范”,称为“不正之风”,至多称“严重违纪”;处罚也轻,无非党内警告,至多降级、撤职。

常有专家说中国的反腐是多么的复杂、多么的难,我想,如果能拿出哪怕治民一半的严苛和智慧去治官反腐的话,腐败恐怕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问题是,正如前面两对例子显示的那样,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有一种官民区别对待的严重歧视:如果一种制度的治理对象是普遍公民,要求普通公民承担某种义务,制度规范就会非常完备、缜密和严苛,处罚会非常严厉;而如果规范的是官员,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制度就会非常不完备、粗糙和漏洞百出,语气明显非常虚,甚至缺少“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的起码罚则。

再随手拈来一个例子。司法部前几天宣称将实行“领导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制”,这个制度如能得到执行当然非常好,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但这个规定实际上是缺乏严苛、完备的规定,容易沦为“想登记就登记、不登记就拉倒”。

治官时是如此松垮,而治民时呢?就拿年收入过十二万者自行申报个税来说,这跟“领导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一样,也是要求自行申报。看,为了让公民老老实实地自行申报个税,制度安排是多么完备!首先规定了申报期限,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过期就违法了;然后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惩罚条款,不按规定自行申报个税的话会被罚多少款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再就是税务部门已通过各种途径掌握了许多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以此约束高收入者的侥幸逃税念想——如果针对官员的“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也像针对百姓的“收入过十二万自行申报个税”一样细密和严苛,有几个官员敢虚报、漏报或者干脆不报?

对于低保福利的享受,许多地方都设计了非常严密、苛刻、繁多的资格限制,比如规定买电脑、戴首饰、超生、养宠物者不得享受低保,绞尽脑汁地限制低保者的权利——可把这种“限制逻辑”指向官员时,法律和制度从语气、规范和力度上立即萎了下来。应该说,官员吃喝腐败比平民低保腐败的危害不知要重多少倍,可制度对官员公款吃喝的约束,何时有像对小老百姓低保资格限制那么严格过?

【原载2007年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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