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泉生
[摘要]价格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领域,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既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价格 诚信 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其核心就是“以诚实守信为重”,建设诚信社会。
一、价格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在现实中,商家不讲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尤以缺失价格信用为最。缺失价格信用,就是在经营活动中搞价格欺诈。时下在市场运行中,价格缺失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有: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看,存在商品质量、计量失信;从追求市场经济和广告效应来看,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程度上看,存在商品销售与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失信;从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过程中看,存在经济合同承诺失信;从一些行业职业道德上看,存在经营者见钱眼开,不讲信誉、不守信用、职业道德失信等。
二、价格信用缺失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三种误区:其一“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奉行“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的信条。殊不知,“业无诚信不兴,市无诚信则乱”,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 其二“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老老实实做生意的“诚信者”吃亏,靠坑蒙拐骗做买卖的“耍滑者”得利。其三“环境论”,认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
(二)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主权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缺乏自主定价、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信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诚信评价标准、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价格信用信息还未完全开放。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用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价格失信提供可能。
(三)政府的价格诚信倡导和培育者作用发挥不够。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而政府信用是关键。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物价部门担负营造诚信环境的重大使命。培育市场信誉,履行价格承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主要举措。当前我国的价格诚信还处在市场诚信经营的起步阶段,强化政府监管更显重要。但政府用于价格诚信监督的资源是有限的。目前政府的主要集中力在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介于当前的人力和物力,物价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如人手少、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对价格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不够科学,对价格缺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查处。
(四)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价格失信惩罚措施不力。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价格失信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治理。《价格法》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格管理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其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还不够细,针对性不强,所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处理难以及时、到位。这是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一个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造成价格缺失惩罚不力。
三、开展建设价格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价格信用意识。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价格法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开办专栏、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规范明码标价月”活动、“价格法宣传月”活动、送法律政策进企业社区以及发表文章等生动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广造价格诚信声势,提高全民价格诚信意识。其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价格守法意识。通过大力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管理”活动,进一步扩大“三信三优”评选的行业和范围,引导经营者加强自我价格约束,使企业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企业价格信用管理 制度,完善监督职能。当前重要的是:一要建立一整套企业价格信用制度和法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要建立企业“价格诚信信誉证”制度。对价格诚信的企业颁发“价格诚信信誉证”,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以扩大企业在百姓和社会中的影响。对“价格诚信信誉证”的颁发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企业的价格制定、价格标示、价格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同企业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建立“承诺卡”。
(三)切实规范政府行为,维护价格信用秩序。政府既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惩罚失信的执行者。将“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学习型政府”作为新的政府理念,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和过错追究制,逐步实施公务员信用承诺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解决失信于企业、失信于民的问题。以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真正把诚信原则贯穿到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中,讲信誉、重效率,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表率。
(四)健全价格诚信法律体系,惩罚价格失信行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建立一部规范统一、综合的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在现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价格守信者不断发展壮大,失信者受到惩处,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当前,一是要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人为本,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房地产、物业管理、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同监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改变过去“条块分割”的现象,建立联动机制,完善价格信用监管执法体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治价,让失信者破产出局,保护广大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发挥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严厉查处价格失信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