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倬 王 寻
私人与政府合作电子眼,在一些地方创造出收益丰厚的“电子眼经济”
一则传闻让广东市民蔡义心存疑问:陆丰县的电子眼是当地交警与私人老板合资建立的。
公安系统的交管专家李立(应要求为化名)介绍,如果在一个地点,只设置一台电子眼,加上它的后台设备,不包括土建等设施,一次性投入大约在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数百上千个电子眼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却有稳定的罚款收益。因此,一些地方出现政府与私企合作安装电子眼,还有一些地方交警自己集资购买电子眼。
最早传出公司投资电子眼的是广东东莞。而在西南某大城市,电子眼系统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据知情人士介绍,其模式为企业出资投入设备并负责运行和维护,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然后从每笔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来偿付投资。而另有报道称,陕西兴平市甚至出现了公司员工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公司确定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1000元,指标超出的部分由员工提成。
“电子眼经济”在一些地方已渐成风气,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表示,公司一旦介入电子眼的经营和管理,就很有可能使它演进成为一种逐利的行为。
私人能否投资电子眼?
汕尾市纠风办很快证实了蔡义听说的传闻。2005年9月,陆丰交警大队经过陆丰市政府的同意,由东莞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出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设备成本在处罚款中扣还给东莞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全套设备归陆丰市政府所有。
在群众提出质疑后,上级政府汕尾市的纠风办对陆丰交警大队提出口头整改意见。陆丰交警大队于2006年7月开始停止流动测速车上路执勤。陆丰市政府已同意陆丰交警大队改变测速设备投资主体,但具体如何操作目前仍在协商中,也就是说,清理工作仍然没有完成。
对于私人投资电子眼,东莞交警支队的说法是,前几年由于电子警察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缺乏统一的规范,他们也一直促请市政府尽早出台规范的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于2004年明文规定了电子警察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不得采用合资形式。2006年9月东莞市采取合资模式的镇街政府与交警大队办理了电子警察使用、管理、维护的移交手续,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数据采集、比对、录用、告知、处罚等工作已经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统一使用了广东省违法信息处理系统。
广东到底还有多少像陆丰这样的情况,目前没有一个部门能说清楚。惠州另外一位司机陈金明就曾经举报,惠州交警某中队目前用的小型测速器仍然是私人老板出资。
而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牟利。
蔡义和陈金明举报时并不知道,《规定》中第五条还有一句话——如果非政府投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这一条款,此后陆丰交警因电子眼测速而进行的罚款行为都是违规,但迄今没有一个受罚者对此进行投诉或者诉诸法律。
因为《规定》虽然开始实施,但是并没有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网站上全文公开,广东省内媒体也只报道了《规定》的部分内容。
“电眼判官”是否准确?
车主的另一个集中的质疑是:如何能证明电子眼的“判罚”是准确的?
显然,车主很难有直接的证据与交警较真,惟大客车司机陈金明是一个例外。
陈金明开车在惠(州)河(源)高速公路惠州交警秀岭中队管辖路段时被测速仪测出超速,并被处罚。但是,根据国家要求,大客车上都装有行车数据记录仪,行车根本不会超过100公里/小时。陈打印了自己行车数据记录仪上的数据,力图证实自己的清白,“我们这种有证据的还好,其他车主不知道有多少是被冤枉的。”
广东媒体报道,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今年7月27日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自2005年以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检的电子眼才110多台,其中广州等6个地市没有一台电子眼送检。
不久,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澄清,全省3100多公里高速公路,总共装了300台测速仪,每年均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再继续使用。由于广东2005年底才具备测速仪的检测技术,在2004年5月广东开始使用测速仪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内,各地交管部门都将测速仪送到成都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统计并没有包含这部分。据东莞市交警支队介绍,他们的电子眼前几年一直都是送公安部交通科研所进行检验,从今年开始由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目前国内使用的电子眼有两类,一类可以拆下送检,另一类不能拆装,而国家现有检定规程无法对不能拆装的电子眼进行检定。为此,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起草了地方检定规程《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于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成为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同类地方检定规程。
但对于现在的送检方式,广东省一些知情人士仍有微词,目前都是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主动”送检,如果他们不送检,质检部门并不会上门执法。
限速是否合理?
2006年初,交通部、公安部及国务院纠风办公布了第六批实现公路基本无“三乱”省份名单,广东省就名列其中。
与此同时,2006年1月和2月,作为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特邀队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先后两次随行检查,行程上万公里。
“回来以后我就写了电子眼问题的提案”,孟浩说, 如果没有电子眼的问题,这个基本无“三乱”的结论就成立了,但是检查显示:三乱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
孟浩的感受是,较多的“电子眼”在“守株待兔”。有些“电子眼”的设置确属必要,而有些“电子眼”的设置实属“勉强”,有些限速标准让人难以理解。
他提议广东省对有关“电子眼”限速、罚款问题投诉较多的部分地区、部分道路的 “电子眼”等进行实地检查,一是检查限速路段是否合理,二是检查限速标准是否恰当。
孟浩的这一提案成为2006年广东省政府重点督办的提案,但《规定》的出台解决了电子眼的管理问题,并没有解决限速的问题。
这9月之后,在东莞交通音乐台主持人志恒收到的关于电子眼的投诉短信里,一半都提到路段限速是否合理的问题。
东莞交警部门接到意见反馈后承诺,城市主干道内,限速40公里的地方,速度在40~60公里内都不做处罚,超过60公里再作处罚。
在蔡义和李国辉投诉后,当地交警也将该路段限速40公里调整为限速60公里。
但是,对于一些限速不合理的路段,很多地方的交警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城市道路由交警管理,而公路上的限速牌则是由道路管理部门设置。
“反映限速不合理最多的是八一大道,但是设计部门最初就是那么设计的,我们也没办法”,东莞市交警支队的有关人员举例说。
八一大道是东莞市区路况非常好的道路,而现在,“就是我们这些出租车司机也经常在这里中招”,一位出租车司机说。
而公路管理部门方面却认为,交警在公路上设置限速牌的做法是违规的。
根据《道路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公路道路标志、标线应由道路主管部门设置,因此惠州公路管理局认为,该局管养的公路限速标志应该由该局设置,但目前交警部门设置的限速牌也有几十处,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权限目前存在一定混乱。
最后,惠州市道路管理局和交警部门坐到一起制定限速方案,最终作出18项调整, 撤除了一些路段限速40公里的标志,一些路段40公里改为6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