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认为,为使股票激励制度在我国健康、顺利地推行,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包括实施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成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制度健康地发展。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2006年1月4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得以正式出台,这一《办法》解决了以前推行股权激励最基本的障碍,为上市公司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可采用的工具及其操作规程。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力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股权或者期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其目的主要是为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状态下,如何把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
从外国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高管们为了未来自己的股票升值,不得不勤勉进取,以使公司业绩、股价提升,股东的利益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有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财务舞弊来获取激励。例如,最先由安然公司会计丑闻引发,继而由世通公司、施乐公司、奎斯特等公司会计丑闻强化的公司腐败行为,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主要是由上市公司监管滞后埋下的隐患。监管的滞后,使得道德有问题的高管有可能“越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略股东和投资人利益。安然等公司表明,没有可信的监管,没有有效的约束,这项激励制度很有可能达不到期望的效果,甚至成为掠夺股东财富的得力工具, 好经歪念的结局不可避免。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管机制。股权激励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保证。股票激励制度从方案的制定、计划的安排、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必然存在中国式“安然”隐忧。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是抑制“股权激励”道德风险的重要闸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约束作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推动型”,即由上市公司按证监会《股权激励办法》的规定,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对公司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另一类是“股东推动型”,即由大股东自掏腰包,用自己拥有M29mWSrYpUgjiRr4EpdYuw==上市公司的股份来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无论哪种股权激励类型,都应将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上市公司计提长期激励基金时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大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事情,不能由董事会越俎代庖。
由于控股股东即便在股份处于全流通状态下,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机制后,仍然难以避免“内部人”操纵控制股东大会的情况。更由于提出具体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可能替代大股东行使投票权,这就使得方案的最终通过可能易如反掌。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必须采用分类表决机制。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凡激励计划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在按照原先要求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均必须同时经过参与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方有效。若上市公司无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中小股东发言权无从体现,不合理的激励计划就有可能在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二、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股权激励合理公正与否?激励作用有效与否?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是关键。如果独立董事不独立,高管玩猫腻就有机可乘。事实上,在信息披露存在诸多“盲区”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比较可能发现股权激励计划问题的外部人士。但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补贴是高管说了算,一般不敢对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挑刺,因此,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独立董事作为监督代理人所具备的独立性本质与“利益挂钩”的激励方式是不相容的。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从而其承担的风险也较小。实际上,大部分现代大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只是一个剩余索取者——股东更关心剩余而不是监督。也就是说,股东的监督权更多转移到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因此,独立董事目前正朝着具有公共委托的社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来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依据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监督角色和独立的资深专业人士在参与董事会决策中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质量来决定。独立董事行使监督的权利依据并非仅受股东的委托,它同时也应被法律所规范。独立董事代表各利益相关者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效果更要对社会负责,受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制。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形成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要从其专业性和监督的社会性来考虑,而独立董事职业化则是其发展趋向。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定应从独立的中介职位出发,由市场作用机制来调节。
(二)成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公会或管理中心,通过该机构向全国的上市公司推荐、委派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的考评,根据独立董事的绩效发放薪酬,薪酬来源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股本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上交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成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为了监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期权的合理发放,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确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的发放计划。薪酬委员会主要是由公司的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了能代表股东利益,保持公正的立场,薪酬委员会中应保持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2/3。如果制定高管层激励计划的薪酬委员会成员与高管层重叠,就会导致自己给自己订立薪酬标准,那么薪酬委员会这种监督机制实质上已名存实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势必被严重冲淡,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退化成简单的高管持股计划。安然的薪酬委员会基本上由公司高管把持。但是如果薪酬委员会仍旧是由原有董事构成的话,那还是换汤不换药。因此,要保证薪酬委员会决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就须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
薪酬委员会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为成员的构成,还体现为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规则。前些日子,曝光了深振业股权激励大量违规,主要原因是薪酬核委员会被深振业以特殊方式架空了,委员会职责更是形同虚设。虽然深振业表示,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及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深振业通过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特殊规定,使委员会的职责形同虚设。例其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未经半数通过,可将此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也就是说,即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董事会也可以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目的就是先设置一道屏障,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能够尽可能地科学和合理,避免潜在的“关联方”提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薪酬计划。深振业这一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也能上董事会审议,等于取消了独立董事的这道屏障。
因此,当前要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作用,上市公司急需完善两方面工作:一是合理细化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内容、职责及程序规则;二是确保薪酬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同时,探索提高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动力。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而有效地对高管收益进行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要及时地予以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激励计划方案;股票激励计划的预期效果;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和原则;薪酬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披露等。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激励的信息披露,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控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审核披露的财务信息可以防止高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隐藏与欺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五、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使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真正有效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政企职能彻底分开,企业性质和级别也同行政脱钩,国有企业高管行政任命体制向职业经理人市场化择优体制的过度。这样一方面会使这些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市场筛选出真正优秀的经理人才,淘汰滥竽充数者;另一方面借助市场机制,对公司高级职业人才进行约束,因为一旦他们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那么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还可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在经营者的竞争中选择企业家,能促进建立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成熟职业经理人市场,使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真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