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尚未形成理论体系,而实践中又急需要理论的指导,使司法鉴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为法庭所采用。但目前理论界只有为数很少的学者对此进行研究。本文从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条件的认识入手,对其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进而提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是指司法会计在鉴定活动中对一些尚未确知的因素,通过对实践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的观察、抽样,所作出的合乎逻辑的推断。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开展必须明确其基本条件。至于说称其为“基本条件”还是称“假定”或者“假设”,本文不作讨论。
一、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条件的认识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新兴的应用技术,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开展的基本条件,对指导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理论界只有为数很少的学者对其进行零星研究。现将各个学者的观点分述如下:
有学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开展,其假定主要有四项,即财务真实、检材来源可靠、鉴定独立、鉴定要求妥当。财务真实,是指对司法会计鉴定中涉及的财务凭证记载的内容,送检部门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司法会计鉴定人给予技术关注后未发现虚假嫌疑的,便可以认为是真实的。这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之一,也是正确评价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前提。检材来源可靠,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所使用的检材,其来源的可靠性通常已被送检部门所确认。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能够依据检材进行检验作出鉴定结论的基本前提之一。独立鉴定,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法律诉讼中始终处于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并始终以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实施鉴定和发表结论意见。这是保证和确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鉴定要求妥当,是指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解决的问题只限于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方法的运用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司法机关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内容应当限于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内。这—假定既是研究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基本依据,也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够被作为独立证据运用于法律诉讼的前提之一。
也有学者认为,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构成的。没有假定,司法会计鉴定就会被无穷无尽的疑惑所困扰,永远无所适从,永远无法实施。因此,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假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假定有五项:检材证明能力假定、检材证明力假定、鉴定结论重要性假定、鉴定人适业假定、技术方法合理性假定。检材证明能力假定,是合理分配检材证明能力的证明责任规定。该项假设规定鉴定人的职责是从形式上审查检材是否由提取人签名或提供单位盖章,而检材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提取人或提供人承担。检材证明力假定,是合理分配检材证明力的证明责任规定。检材证明力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会计人员承担,鉴定人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验证其真伪。鉴定结论重要性假定,是指凡是鉴定客体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越紧密,鉴定结论对案件定性裁量的作用越大。但是,若检材缺损,其作用就会打折扣。鉴定人适业假定,是指鉴定人是否符合适业要求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管理鉴定人的鉴定管理部门或机构承担。若无明显瑕疵的话,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可以认为鉴定人是适业的。技术方法合理性假定,是鉴定人可以套用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方法,也可以运用自己正在尝试的方法,享有选用技术方法的权利,但也负有对所选用技术方法合理性的证明责任。
二、对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条件的评价
在司法会计鉴定假定的内容中,分别就检材中财务内容的真实性和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在鉴定人和送检部门之间进行了责任划分,有利于明确鉴定人工作责任。鉴定独立和鉴定要求妥当,可由有关法规来规范,不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鉴定独立,是实现鉴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通则〔2001〕092号)第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鉴定要求妥当,是受理鉴定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可由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规范来解决。检材证明能力假定,明确检材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提取人或提供人承担;检材证明力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提供检材单位的会计人员承担,使司法会计鉴定人明确工作责任。财务真实和检材证明力,都是对检材内容真实性的界定,只是检材证明力从法律角度和检材的更广范围进行界定。鉴定结论重要性,是案件承办人审查判断的事情,不应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判断。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而言。鉴定人是否适业,由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不应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这对于鉴定人的适业已有了明确规定。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方法没有统一的规范,在实践中主要是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方法,基于对技术方法的探讨提出“技术方法合理性假定”,但随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也就没有这项假定的必要。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条件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所获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只能反映案件的某些现象,属于感性认识的范畴。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检验,鉴别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齐全,会计核算资料对经济活动过程的反映是否正确和真实。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评断,这一过程必须借助形式逻辑的推理,并总结、提炼形成指导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体制下,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基本条件是:
(一)检材来源可靠
检材,是指能够反映和证明涉案财务会计事实内容的财务会计资料。
检材来源可靠主要是明确鉴定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鉴定人作为独立的特殊证人或专家证人,要明确界定其工作范围,以防止因过度涉足非工作范围而可能对其独立性的影响,所以,检材应当由委托人提供。然而,因为检材不是自己亲自收集的,鉴定人难免会对检材取得的合法性产生担忧。为了消除鉴定人的担忧,就必须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规定鉴定人的职责是从形式上审查检材是否由提取人签名或提供单位盖章,而检材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提取人或提供人承担。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能够依据检材进行鉴定的基本条件。
(二)检材具有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检材证明力,亦即检材对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作用。
检材具有证明力,是合理分配检材证明力的证明责任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形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既有技术的因素,也受到个人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风气、社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反映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而不是案件事实。因此,检材证明力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涉案单位会计人员承担,鉴定人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验证其真伪。这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之一,也是正确评价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前提。
检材具有证明力,可以免除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财务会计资料内容真实性承担鉴定的责任,但在实施鉴定中并不能因为该前提的存在而不予关注财务会计资料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