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剖析了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讨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方略。
2006年1月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自主创新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重点还是对技术的创新,突出体现在高新技术领域。
一、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经济学中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而“技术”属于公共产品,因为它可以同时被很多人使用而不怕被损耗。除此之外的一个特征是,产生这种发明很昂贵,但复制它却很廉价。技术的这些特征导致了严重的市场失衡,从而表现出外部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它意味着由于其他人很容易复制这些产品,而使得发明者很难从其发明中取得回报。而且,越是基础性研究,市场失衡程度也越高。所以,在这一领域必须引出政府干预理论。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资金。一方面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代表国家的未来,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美国供应学派经济学家在经济增长理论中,从劳动力和资本两大要素出发,深刻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凯斯·马斯顿(Marsdon.1983)曾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经济增长有较大影响。这些都是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手段来扶持高新技术vFobmnaZre115pg7tJyQ+A==企业发展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直接理论依据。
二、目前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财工字[1996]041号)。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财工字[1996]041号)。对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工字[1996]041号)。
(三)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税字[1999]290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务院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另外,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自2000年6月24日—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
三、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上述政策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不少实际是政策失当和措施不力的问题。它们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主要问题是:
(一)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制约因素。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随着我国必须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尽快促进产业升级的紧迫性的不断增强,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必然使企业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增加了企业税负,客观上还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内资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技术的税收鼓励不够。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中国科学与人文论坛”主题报告会上指出,在我国注册的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专利中:计算机类,外国的专利占70%;生物技术专利占87%;信息类专利占92%;半导体类的专利占90%,高新技术产品的专利在我国注册的,还是以外国人为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引进外资及其技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格局?笔者认为,对内资企业自主发展高新技术的税收鼓励不够应是主要因素之一。从税收政策层面上看,激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多,而对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较少。比如:引进的机器设备可以免税,自行研制的机器设备却必须上税;企业研发资金难以在税前列支,研发人员的激励性薪酬不能进入成本;首次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没有激励措施,风险难以分散等等。
(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企业所得税体现最突出,除了相差近半的税率差异、“两免三减半”优惠外,内外资在“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上的差异更直接影响到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外资员工工资可全部在税前列支,而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列支员工计税工资标准,使内资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弱势,这个问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显得非常突出。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外资应享有不低于内资享有的待遇;但对外资享有的优于内资的“超国民待遇”,WTO没做限制。我国应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WTO还有公平竞争原则,税收差异是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方略
针对上述税收政策面临的几个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应措施,加大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力度,以提高整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笔者认为,应加紧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分步实施我国增值税转型,尽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2004年10月14日我国增值税转型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从一年多改革实践来看,我国增值税的转型还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推广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可分步实施,继东北试点之后,接下来可以尽快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行,以推动企业创新步伐。但是限于当前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国家可以考虑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积累经验,为最终全面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做好准备。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目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二)制定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我们讨论的自主创新主要强调内资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重大技术、核心技术、先进技术的原始创新和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集成创新或再创新,其重点还是对技术的创新。我国已在企业自行开发软件,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加大R&D投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收到了积极效果,今后要继续完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针对性强的鼓励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推行高新技术的税收扶持政策。比如,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允许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允许企业加速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仪器的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促进节能研发投入等范围可扩大到自主研发技术的应用领域,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自主品牌。美国就制定了“一切商业公司一旦增加研发经费即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的税收鼓励政策,个人研发商业化后,研究投入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对此,我们可积极参考。
(三)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一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拉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另一方面,针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国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限定地区和产业上享有的所得税税率、费用列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税收优惠,或者坚决给予取消,或者使其普遍化,从而取消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四)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特别是向一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为了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必须强化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的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力度(例如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使传统技术产业的技术水平赶上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五)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中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优化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核心是人才,因此在税收政策上要按市场规律要求以有利于吸引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健全和完善:一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在过渡期内,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二是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或更高比例;适当扩大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的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