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研究

2006-12-29 00:00:00臧跃茹刘泉红
中国经贸导刊 2006年7期


  一、充分关注外资并购这一重要投资形式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占FDI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并购占FDI的比重一直在3—5%之间徘徊。也有的国内学者分析,并购方式吸引外资一般只占外商对中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这些数据都低估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份额和程度,实际情况远远超出这个范围,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份额越来越大。除了典型的境外投资者直接并购国内企业外,还有一些变相的并购行为没有考虑进来。
  
  (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将呈上升趋势
  外资通过并购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比重在一段时间内将呈上升趋势。一种动力来自于跨国公司整合在华业务的需要,另一种动力来自于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竞争的需要。还有一种因素即土地资源的制约促使外商采用并购的方式投资。专家指出,我国吸引外资比重最多的长三角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的严重紧张,已经开始实行“零土地引资”(事实上就是欢迎外资并购现有的企业,而不是另建新厂)的新政策了。面对此种日益加强的趋势,政府唯有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才能更好地引导外资为我所用。
  
  (三)外商并购的对象是大型企业和优势企业
  外资关注的重点企业一是企业从中型企业向大型企业转移,对上市公司更为关注。由于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技术、人才、管理、设备等诸多优势,是行业里的龙头企业,无疑会成为外商收购兼并的首选。外商还关注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的公司,稀缺资源类公司,已经与外资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并且在许多其它条件都相似的背景下,外资通常偏好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透明的公司。
  
  (四)外商由过去与中资的“合作型”关系转向“控制型”关系的倾向明显
  这些并购行为包括:(1)合资合作过程中的并购行为。企业以存量资产引资,突破过去投资圈地、另建新厂的传统做法,以跨国资本、先进技术的导入来实现原企业的改造和升级,这实际上是用并购形式引进外资的一种尝试。如东风汽车与日产的合资,实际上是一种外资的并购行为。(2)合资中通过股权置换达到并购的目的,如阿尔卡特控股上海贝尔公司,通过并购行为,阿尔卡特把在中国的所有业务整合到单一公司,增大了其控制力。(3)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并购。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之初,大多以少量资本做试探性投资,随着逐步熟悉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及政策门槛的放松,外资从全球战略考虑,通过增资扩股完成对合资企业的并购。
  近年来外资并购的案例中,许多国内企业都处于从属地位,在合并后的新公司中话语权不多,因而跨国公司轻而易举地将企业纳入其全球经营体系,通过先合资、再收购剩余股权走向独资的策略,实现其全球战略,即跨国公司由过去与中资的相对平等的“合作型”战略逐步转向了谋求单方面主导的“控制型”战略。虽然有些行业对外资规定了50%的股比限制,从法律层面看,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共同决策,且中方由于东道国的优势好像有更大的发言权。但由于外方在核心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具有上下游一体性、规模性、集中性等特点,外方在技术和成品导入上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在KD件采购、配套厂家的选择、关键交易等方面,即在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等方面往往处于拥有更大的决策权。
  
  (五)外商多以并购方式进行全产业链的控制与整合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日益扩大,投资由分散、单一向系统化、战略化发展,在加强制造业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越来越倾向于全产业链的投资,包括研发、销售等产业链的前后端全面进入国内,向系统化、战略化发展。特别是由于销售网络及服务等在整个价值链中增加值越来越高,且下游环节的营业额已是主导产品销售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外资公司通过并购形式最终取得下游环节的控制权的意图十分明显。具体实践是,一方面以跨国公司母公司为主,并带入其生产协作的关联配套企业,加强了上、下游项目的投资,即纵向一体化投资;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相关服务领域的投资,即横向一体化。
  
  (六)外资并购的行业更为宽泛,且进入垄断领域的意图明显
  外资关注的重点产业升级倾向明显,从制造业向服务行业及垄断领域转移。在制造业中,并购由过去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逐渐转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如石油化工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等制造业、汽车行业、医药行业等;服务业由商业、酒店业等传统产业拓展到金融、通讯、物流、公用事业等高门槛行业。
  
  二、外资并购法律政策环境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对外资并购问题有着一套完备的、能够对跨国并购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体系
  外资并购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国外的外资并购法律以反垄断为最高准则,并且大多数国家对外资和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具体在制定有关跨国并购审查法律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做法,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交易,都由该国的反垄断管理当局或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履行反垄断管理职责进行审核,从属于反垄断法;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并购审查由国内的反垄断管理当局负责,主要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
  现阶段在各国贸易保护措施抬头的现实情况下,各国企业往往将跨国收购企业作为进军其他国家的市场、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因此很容易造成被收购企业所在国的产业受到冲击。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反垄断限制。
  
  (二)在外资并购的产业规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虽奉行开放政策,但同时对外资进入进行管制,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
  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并购的产业规则的限制较严,限制或禁止外资投资领域通常是一些战略性或敏感性的国防安全部门,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业部门以及需要重点保护的民族工业,有些国家甚至不允许外资在通常情况上收购国有企业。
  
  (三)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进行对外并购投资的管理重点在于培育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公平竞争
  即使是别国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如果对本地市场的平等竞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也要进行干预。
  
  (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一般采取保护、鼓励和促进态度
  主要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取消了对外国投资的某些限制,扩大了开放的领域,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另外,亚洲金融危机使一些东南亚国家陷入了空前的困境,不得不靠外国投资对银行进行重组,从而推动了大规模的跨国并购,使金融业成为外资收购的最大行业。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将外资利用纳入经济发展的轨道,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外资的投资领域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合法行为。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投资领域通常是一些战略性或敏感性的国防安全部门,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业部门以及需要重点保护的民族工业,发展中国家仍保留了对跨国并购的某些限制。
  
  三、我国外资并购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缺失:关于产业准入和反垄断问题
  
  1. 没有专门规范外资购并的法律
   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或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更欠缺体系性。
  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方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是针对新建外商投资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难以适应以并购投资方式利用外资的需要。《目录》对鼓励和允许的产业缺少更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限制外资进入产业的限制方法采取50%股权控制政策,过于简单,效果不显著,不能抑制外资对这些重要行业的控制地位。
  2. 我国也缺乏反垄断或不正当交易的法律,难以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由于外资关注的重点是中国优势产业、垄断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外资并购时有可能产生垄断问题。目前,外资在我国一些行业已经存在过度集中和垄断的情况。但政策取舍上面临两难,事实上,担心《反垄断法》会限制本国企业的规模是不必要的。同样担心严格的反垄断控制可能对外资的进入构成障碍,不利于外资的流入,也是没有必要的。
  3. 我国还缺乏社会保障法等跨国购并的配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