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事立案的适用条件
(一)法律要件。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暂不明确。
(二)侦查必需。一是案件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手段获取;二是如不迅速立案,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三是如不迅速立案,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
二、以事立案对反贪工作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合法、充分利用侦查手段。以人立案始终以“不破不立”为原则,仅以初查取得的证据不足以立案。但是,不立案就无法使用侦查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针对此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大胆采用以事立案,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只要查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之后承办人就有较充分的时间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可避免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超越法定期限“借”用侦查手段,从而使初查和侦查两个阶段能够良好衔接。
(二)有利于加大对共犯、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的查处力度。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人员或者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人员中的一方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如固守以人立案之成规,对上述人员必须逐人或共同立案后才可采取有关措施。然而对他们立案又受到犯罪数额、对行为定性的认识等诸多因素限制,常难以及时立案或根本无法立案。从而延误了战机甚至放纵了犯罪分子。
(三)有利于办理紧急案件。对一些危害结果已经暴露而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的案件,及时以事立案跟进侦查措施,对防止损失扩大、固定证据、追查犯罪嫌疑人十分必要。
(四)有利于协调与案发单位关系,减少办案阻力。在以事立案的情况下,侦查手段充分,减少了对单位配合程度的依赖,有利于实现依法独立办案,立案后调查取证工作师出有名,在侦查程序启动后,发案单位领导负有法律上配合侦查如实作证的义务(而不能拒不履行),从而减少了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刁难和阻力。
(五)有利于减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办案风险和因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采用“以事立案”模式,在“以人立案”阶段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转化为“以人立案”就可以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风险降至最低。另外,由于以事立案的侦查工作对事不对人,经立案侦查出现不能破案或需撤案的情形时,因此而给检察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小得多。
三、推行以事立案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转变办案观念和思维方式。推行以事立案,必须更新办案观念,顺应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形势,一旦发现危害程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犯罪事实存在,应不拘泥于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观念,大胆以事立案,由事查人,在将案件事实查清、查实的基础上,及时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真正彰显反贪部门反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传统以人立案的调查工作主要围绕被调查对象而展开,“由人查事”,其思维方式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而对被初查阶段的种种限制又使“突破”过程往往是“由供到证”;而以事立案则是根据犯罪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由事查人”,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必然会同样关注无罪证据,其侦查理念更接近无罪推定,在取得大量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整个过程“由证到供”。
(二)防止不敢立案和草率立案两种倾向。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两种侦查方式,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偏废另一方面。我们既要墨守成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怕担风险、不敢查处的现象,也要防止对立案的条件不严格审查,草率以事立案的做法。在此,一定要遵照高检院对以事立案的要求:“在立案方式上,依法规范以事立案。基层检察院以事立案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以此规定指导工作的开展。
(三)正确认识结案率。以事立案的案件需要长线经营,就可能产生跨年度影响当年结案率的问题。对于此类案件不可因为影响结案率而不立案,或立案后匆匆撤案,而应立足查清事实真相、一查到底,这样的案件一旦成功侦破往往更能体现讲政治的要求,更能让群众满意。所以我们应该将之与办案拖沓、久拖不办的情况对待,不可本末倒置,一味追求年度结案率。
四、对具体操作以事立案的一些想法
(一)高度重视侦查中的保密工作。实施以事立案后侦查活动随即展开,反贪部门所运用措施和手段的种类以及涉及范围远大于初查,泄密的几率也大得多。需要注意,以事立案案件犯罪犯罪嫌疑尚未确定,无从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侦查中隐蔽侦查活动和意图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防止因自身泄密而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串供、毁证甚至逃跑,以至侦查陷入被动的局面。
(二)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防止意外发生。一方面,以事立案的属性使侦查活动惊动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增加,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一有突发事件及时有相应措施跟进,才能防止意外发生。其中,采取强制措施的预案就是一种有效手段。
(三)尽力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长期以来,我们经常把侦查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混为一谈。事实上他们并不是因果关系,更不是同一的。在日益重视人权保护的今天,法学界已有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呼声,以事立案的主要取证工作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已完成,查获并羁押犯罪嫌疑人后,对那些后续侦查工作量比较少的案件,我们应该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出发,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结案,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或不予羁押。
(四)重视对涉案人隐私权的保护。以事立案的侦查往往是一个筛选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期间我们会对一些有犯罪嫌疑表象而事实上并未犯罪的人开展调查,获取的材料很可能涉及他们的隐私。应该认识别,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都享有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才更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此项权益,绝对不可泄露、宣扬。否则,一旦引起纠葛甚至诉讼,不但影响案件的侦查更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本栏目责任编辑: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