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思维是指人们在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问题方法时,有意识地从相反方面去考虑的思维方法。它看似违背常规常理,但实质上只是思维角度、习惯的改变和思维方式的重新组合,当将其灵活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即所谓“相反相成”。因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中,应积极发挥逆向思维的作用,推动公诉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逆向思维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方面的运用
公诉人庭前应把好证据关、事实关与定性关,其中证据审查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在证据审查中,人们由于习惯于正向思维,往往会产生以下几点偏差:(一)在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共同犯罪事实,或以大量间接证据定案时,满足于以量取胜。(二)轻信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供述,忽视或草率否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三)重视证据实体性审查,忽视证据程序性审查。如果采用逆向思维,就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证据审查的失误。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然相互印证,但要是事先已经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那么所谓一致就只能是假象,不能采信。间接证据定案既有量的要求,也有质的要求,不仅是要使大量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而且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犯罪嫌疑人前后多次供述,或与被害人陈述,内容同一,甚至只字不差,就值得推敲,很可能是点供、诱供造成的。轻信口供,特别是有罪、罪重供述,因而忽视对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最终可能导致错案。
二、逆向思维在公诉心理调节方面的运用
公诉心理是指公诉人顺利完成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任务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与品质。有时因个人心理素质、环境影响等原因,公诉心理可能会出现失衡状态,这时可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进行调节,使其进入最佳状态。具体说,可采用“大小颠倒”策略,即将大案当成小案办、小案当成大案办。所谓大案当成小案办,就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从总体上藐视它,将它视为小案,敢于出大庭、难庭,确立必胜的信心,以平常心态克服怯场心理。所谓小案当成大案办,就是不管案件情节多么简单,思想上也不能有丝毫的大意,要象出大庭那样严肃对待每一起案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三、逆向思维在庭前预测方面的运用
庭前预测一般包括发问重点的预测和答辩焦点的预测两方面。预测中的逆向思维,即换位思考,是指公诉人应从被告人与辩护人和内部持相反意见人的角度,再对案件重新审视,寻找起诉书中可能存在的破绽与漏洞。这里的逆向思维应遵循以下规律:一是围绕起诉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进步重点预测。二是按趋利避害规律进行准确预测,减少预测的误差,提高预测的准确性。三是按最困难情况进行周密预测,防止因估计不足,形成被动。四是从相反观点中预测辩论焦点。有些案件因事实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内部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发生激烈争论,形成不同意见,而这些争论又往往是被告人与辩护人将要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此公诉人对内部相反意见,应予足够重视。
本文只是对逆向思维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中运用的初步探讨,其实这种思维方式还可运用于审讯与答辩策略等方面,如“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等。当然运用逆向思维方法,只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而更多情况下应是正向思维,一旦滥用逆向思维方式,必然会钻进死胡同,反而使思维狭隘化,这就有悖本文的初衷了。作者: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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