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万敏 邢 亮
摘要:和谐是事物存在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和谐德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培养和谐人才、增强德育实效的内在需要。构建和谐德育必须实现德育定位、目标、内容、原则、方式、环境、评价等德育过程诸要素的相对统一、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德育;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95-02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格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德育工作如何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承担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是摆在德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和谐德育的内涵
实现人的自身、人类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一直是人类的憧憬。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从顺应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要求的角度,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传目标,需要一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着力在构建和谐德育上下工夫,用和谐的方法培养人,培养和谐发展的人。
党中央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也为构建和谐德育指明了实现途径。所谓和谐德育,就是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受教育者个体发展需要的统一为出发点,在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基础上,调控构成德育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发生和谐共振效应,促进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种德育模式。
和谐德育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谐德育必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理念,把促进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的和归宿;在教育对象上,突出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学生发展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在教育形式上,突出人性化、生活化的理念,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二是遵循科学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有规律的,人们只能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创造规律。德育只有遵循科学规律才能和谐有效。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根据受教育者年龄、心理、阅历、个性特点,选择相适应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规律,充分认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实践中的内在本质联系,按规律办事。三是体系完整,协调推进,协调发展。和谐德育应该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具有确定特性和功能的一个完整体系,而不是单一方面;应该是作为一个完整体系良性运行,而不是踯躅难行;应该是构成德育系统诸要素相互匹配,协调发展,而不是互相掣肘,影响发展。这样的德育,才会产生最佳效益。
二、构建和谐德育的意义
1.构建和谐德育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德育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和谐社会需要培养造就和谐的人,和谐德育就是要使受教育者具有健全的人格,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善于处理个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德育的主要内容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主题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和谐德育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协调行动,步调一致。“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2]。
2.构建和谐德育是培养全面和谐发展人才的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人才,这是从党和人民的事业长远发展出发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里的“质量”包括社会对德育成效的期望:培养的人才要有健全的人格,具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价值观,有与职业相匹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技能,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强烈意识和创造能力等。让和谐意蕴充盈德育工作全过程,为塑造和谐人生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造就一大批建设生力军,成为德育工作光荣而艰巨的时代使命。
3.构建和谐德育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需要。和谐是一种美,美的东西易被人接受。和谐本是德育的内在品质,但当前德育成效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不和谐音”。一是德育目标理想化,缺少层次性。往往将只有先进分子才能达到的目标,要求所有人员普遍达到。二是德育内容泛化,缺少针对性。往往不区分对象,千篇一律,使受教育者难以理解、内化。三是德育方式简单化,缺少多样性。往往外部灌输的多,自我修炼的少;知识说教的多,实践体验的少;抽象化的规范多,个性化的指导少;强制性的管教多,人性化的教育少。四是德育评价概念化,缺少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评价标准欠客观;评价内容重认知领域,轻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因素;评价主体错位,教师是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单一,以终结性评价为主等。
三、和谐德育体系的构建
德育是一门科学,和谐德育是一个良性运行的复杂体系。构建和谐德育最主要的是要实现以下方面的和谐:
1.德育定位:首要地位与全面发展的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一代新人。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培养的指导方针,既要突出德育首位,又要强调德育与其他各育的和谐发展,这是对我国教育发展历史和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理性思考。培养“合格”、“可靠”的人才,就要坚持德育的首要地位,同时通过卓有成效的德育工作,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开展素质教育,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和谐德育体现在德育定位上,就是要坚持德育的首要地位不动摇,正确处理德育首位与全面发展的关系,坚持理想信念是支柱,民族精神是灵魂,道德情操是基础,全面发展是目标。
2.德育目标: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的和谐。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德育目标应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必须的层次,它要求人们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是道德教育的底线;第二个层次是弘扬的层次,是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德育目标;第三个层次是追求的层次,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基础,培养具备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道德观和远大理想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和谐德育体现在德育目标的把握上,就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性与体现共产主义理想的方向性的有机结合,实现德育目标与时代特征的和谐统一。
3.德育内容:先进性导向与普遍性要求的和谐。德育目标的层次性决定了德育内容的层次性。面对全体青少年,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培养他们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社会责任感,确立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以爱国主义为重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情怀;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以上是德育基本层次的内容。较高层次的德育内容是在基本层次德育内容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青少年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和谐德育体现在德育内容上,就要根据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有层次、有顺序地安排德育内容,不搞一刀切,坚持面向全体的普遍性要求和针对先进分子的较高要求的有机统一。
4.德育原则: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和谐。人们的思想问题往往是从实际问题中引发,并因实际问题的存在而存在的。要想解决由于各种因素、动机所引发的思想问题,进而引导他们的行动,就必须关注和解决人们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传统德育往往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的关系,或单纯思想教育,就事论事,或只解决实际问题,认为实际问题解决了,思想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对思想问题的解决如果不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那么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
见》的精神,“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设立在人民政府内部的教育督导机构,大多成为一种摆设,根本无权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督导检查。另外,不少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了解,不少人甚至不知道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哪些,更别提将其精神吃透。为了提升教育督导和评估机构的权威性,保证各项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地方和部门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必须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充分的权力,使之有权依法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法规、制度建设,特别要重视培养或聘请一批专业评价人员,这些人“应该是有道德的人,必须通情达理,把被评价人当做有道德的人来尊重,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他人的目标和兴趣,尽量向他们展示评价的要求和条件,消除其可能会产生的种种顾虑。评价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摒弃在评价中的各种诱因,保持心态的平稳,尽量做到公正、公平,而不盲从于权威或是官僚主义以及评价要求人的意旨。专业评价人员既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又要避免受各种利益群体的偏见的影响;既要有满怀深情的人道关怀,又要独具科学合理性的判断力。”[5]这样,他们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就能够依法督导、科学评估、严格检查、公正验收。
参考文献:
[1]朱永新.“困境和超越”教育问题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孙孔懿.教育失误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3]阎光才.教育评价的正当性与批评性评价[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4]孙彩平.教育的伦理精神[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182.
[5]陈闻晋,薛玉刚.教育评价中的伦理问题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04(3):49-51.
〔责任编辑:邹芳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