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争与暗战

2006-05-14 15: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6年45期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收费

袁 野 王 刚

本来应和气生财的交易,却因外部因素的介入而变得复杂而尖锐

11月27日,接近中午时分,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发数字)的办公室里播放着流行歌曲,几名员工正在讨论卡拉OK的话题,其中一人大声说道: “他们提供的怎么是15年前的MV啊,这么老的东西能用吗?”

“我们这里是负责内容的部门。”一位员工对记者说,“另外有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搭建。”

她所说的“系统”,指“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11月7日,这个由中文发数字开发的“系统”的试点工作在长沙悄悄展开。

但是,相比起4个月前的大张旗鼓,如今的中文发数字及其上级文化部各单位,则明显选择了一条低调路线。

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由成立于2004年的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控股,而后者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控股,该中心是文化部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我们只是需要一点时间,把事情做好做实。”在递给记者一份《“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简介》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瞿涛说。“试点工作到年底应该就能完成了,到时候会向社会做正式公布。”瞿说,“现在能说的只有这么多。”

“不习惯也得习惯”。

相比文化部门的低调和回避,国家版权局及其主管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下称音集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近日则因为KTV版权收费标准问题,频频亮相,在回应KTV行业组织对收费标准的抵制时,显得颇为强硬。

“把你们家东西偷了,你去找他要钱,他还跟你侃价,哪有这样的道理。”音集协筹备组成员刘文和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尽管他认为,接下来肯定要和各地KTV行业协会协商,但是缴费是前提。“可以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适当下调。”

“过去大家免费使用习惯了,现在要交费就不习惯。不习惯也得习惯。”

“你去牛排店吃牛排,茶要钱,酒要钱,蔬菜水果都要钱,就牛排免费,有这样的地方吗?”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柯说,音乐和MV作品是KTV歌厅的营业主体,“不能说,其他的东西他们都花钱去买,就这个‘牛排由我们权利人免费供给吧。”

太合麦田目前拥有自主与代理音乐版权3000多首,旗下有田震、朴树、郑钧、老狼等一大批艺人,因此宋柯有底气说,“拒付就别用我们的音乐,改成书吧、网吧、酒吧都可以,只要不唱歌就行。”

而在业界有着“彩铃大王”和“粮食音乐教父”之称的周亚平则强调,“走红歌曲的商业利益巨大,我们每年的损失无法计算,我相信是天文数字。”

周在音乐界打拼了20多年,目前是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旗下歌手庞龙的《两只蝴蝶》如今仍是KTV歌厅里点播率极高的歌曲。

因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筹建,的确让 “牛排供应者们”兴奋起来。“我们的态度十分明确: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一个合法、适格的收费主体。”周亚平说,“我的态度能代表绝大多数权利人的态度。”

版权收费的“集体”背景

“之前没人主张过卡拉OK的使用费,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官司就开始多了起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说。

“但是,权利人很分散,卡拉OK经营者更加分散,一对一的收费显然不太现实。”刘认为,这就需要一个信托机构,“权利人将其权利信托给一个国家认可批准的社会团体,这个团体获得授权,就可以以它自己的名义来收费。”

这也正是音集协援引的理论依据。“从2001年起,我们就开始筹备成立了。”刘文和介绍说,音著协是音集协的发起机构。

“从一开始,我们就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也与权利人进行了很多沟通。”刘说,到目前为止,和他们签约的公司有七八十家,占到全国权利人总数85%。

2005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集管协成立的步伐由此加快。在中国,一个社团的成立,必须要通过两个程序:一是要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要在民政部登记注册。

和音著协一样,音集协也同样以国家版权局作为其主管部门。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音集协成立,音集协开始进入民政登记步骤,但是这一步骤一直持续到现在仍未完成。

“音集协现在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筹备组的名义去收费,但这并不代表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实现了。”国家版权局宣传处处长段玉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说法,在音集协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权利人委托该协会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不管怎样,先把版权费收上来,对于音集协及其背后的权利人,似乎已不能有半点延缓。“这个方法很方便,可以迅速开始。”宋柯如此评价音集协按包间收费的方法, “我先匡正一个概念,就是必须收费,至于标准和费用,都可以再谈。”

段玉萍介绍,7月19日,音集协向版权局递交的标准实际上为每间包房16元每天。版权局考虑到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使用者可能接受不了,因此对权利人进行了说服工作,便有了后来的12元标准。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示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最终将这一价格上限定格在12元/包房/天。

“讨价还价的外部因素应该少一些”

事实上,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早在2004年唱片公司集体诉讼卡拉OK商家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据音集协负责人王化鹏曾向记者介绍,当时,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就曾召集文化部和版权局就音乐版权问题进行协商,会议达成共识,两家部门各自回去组织建设民间协会。最后由代表版权人一方的音乐集体版权协会和代表商家的娱乐协会坐在一起面对面协商。

两年来,文化部和版权局都在致力于各自协会的搭建。然而,这个平衡关系,却在文化部率先宣布自己的那套系统而被打破。

就在梁钢宣布消息之后,中国音乐集体版权协会主任王化鹏就表示了自己的愤怒。他说,在交易双方还没有达成协商的时候,文化部就开始打起收费平台的主意,王当时用了一个粗俗的比喻说,“他们已经准备了一杆黑秤从中诈取油水”。

“文化部的系统我不愿多做评价。”刘文和说,但是随后他又补充道,“两者分工不同,文化部管内容,比如歌曲有不健康的东西,他们有权去查。但是版权事务归版权局管,法律上写得清清楚楚。分工不能乱。”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在成立的时候,管理权力不能交叉,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中国音乐集体管理协会应该是惟一的合法收费主体。”段玉萍说。

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实际上排除了产生竞争的可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广良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虽然在欧洲某些国家也只有一个准政府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但是像日本、美国等国都允许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合法竞争。“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有一定的垄断色彩,应该立法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

“理想的方式,是背后的部委局退出这场本该属于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美国流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务发展经理方韧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说在欧美等国家,尽管也有各种协会来代理版权事务,但是这些协会并不与政府机关挂钩,“在美国,版权交易完全是市场的事情。”

“但是中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没有欧美那么强势的唱片公司,也许公权不介入,版权问题永远没有出头之日。这是个很尴尬的事情。”方随后又补充道,“只是不应该‘一窝蜂的介入吧。”

3个月前,太合麦田唱片公司的总经理宋柯向本刊记者说,令他担忧的是,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或许会让版权交易变得越发复杂。11月25日,广州金矿KTV的行政经理程锡源也表示了同样的忧虑,他们希望参与讨价还价的外部因素少一点。

程锡源说,他们不希望事情闹得太大,因为本来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说白了和气生财,闹僵了对谁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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