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忏悔不值得同情

2006-02-27 10:11邓平辉
廉政瞭望 2006年1期
关键词:忏悔书行贿者刑场

邓平辉

在太多的“审丑疲劳”过后,再看贪官的忏悔书,记者却怎么也难掬一把同情之泪!然而,在2005年与我们挥手告别前夕,从山西新冒出来的那份“犯罪公安局长忏悔书”,还是值得人们一看。该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因受贿罪被阳泉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许多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一样,邵建伟也流下了愧疚、悔恨的泪水。他真诚地向组织请求,要求做“反面教员”来教育大家、警示大家,并在其忏悔书中讲述了自己的堕落轨迹和心路历程。

铸就“行贿受贿”、“买官卖官”等诸多丑行于一案的邵建伟,在忏悔书中说:“担任领导了,手中权力也大了,来自各方面的诱惑也多了,我的思想也逐渐发生了变化”,“面对蜕变的思想压力和物质压力,在我身上生物人性与党员党性一度发生了激烈的斗争,最终生物人性战胜了党员党性,低层次的人生思想精神战胜了高层次的人生思想精神”,“我开始处心积虑地追求权力”……

通览邵建伟的忏悔书,似乎不乏“深刻”之意,但这样的忏悔书似曾相识。因为几乎每一个被揪出的贪官,在被判决之前或之后都会说出类似的“后悔话”。公众对贪官的忏悔,似乎也早已麻木。胡长清、李嘉廷、李真、马德等等,他们都曾有过“嘶声裂肺”的忏悔。事实上,这些贪官的忏悔也大同小异,都在讲述自己从清明廉洁的“人民公仆”,如何慢慢堕落成无赃不贪的“人民罪人”,并从思想改造方面找原因。邵建伟的忏悔就不出其二。

恕记者直言,贪官的这种“忏悔”是一种廉价的表白。这样的忏悔之所以不值得人们同情,是因为这不是真正的忏悔,而是“事后忏悔”,或者说,是一种“不得不表白的忏悔”,一种“罪恶”昭然若揭后的“次优选择”。不是吗?贪污受贿,轻则处分革职,重则判刑杀头,这是普通公民都清楚的。法律自不必说,就是那些拖泥带水、吊人胃口的“戏说剧”之类,也少不了这方面的情节。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连普通公民都不如,甚至连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那么,“走在前面”的那些贪官,或关入囚牢、或押往刑场,他们的可耻下场对自己总该有所警醒吧!特别是从刑场响起的枪声,总该在自己耳边“余音缭绕”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物欲横流的多元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巧言令色、善面掩恶的行贿者面前,那些对财色天性就怀着强烈占有欲的贪官,此时此刻,有谁还想得起“前腐”者忏悔的泪水和刑场的枪声?没有,一个也没有!当他们亦步亦趋成了行贿者的财色“俘虏”后,再来可怜巴巴地“忏悔”,愚弄的只是我等善良百姓。应当说,党中央、中纪委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近些年颁布的党纪条规也实难计数,如果这些领导干部在身处高位、手握大权之时,能自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以“忏悔之心”公正用权、铁面拒腐,不给自己任何腐败的机会和借口,还有在囚牢、法庭的“忏悔”之说吗?

应该说,大多数贪官的忏悔也许是他们发自内心深处、对自我灵魂的一次剖析。但我们要拷问的是,当初他们巧取豪夺、大肆贪污受贿之时,怎么就没有这种痛彻骨髓的忏悔呢?非要囚衣着身、失去自由甚至快要“掉脑袋”时才有如此感悟?手铐、脚镣下的忏悔,丝毫不能洗涮贪官的罪恶,反而可能掩盖贪官的罪恶灵魂,使人们淡化对贪官的谴责和憎恨,产生“贪污、受贿情有可原”的同情心,甚至“理解”、“认同”贪官的所作所为,不利于营造廉政文化氛围。

善良的人们,千万别被贪官廉价的“忏悔”所迷惑,因为他们的忏悔是不值得我们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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