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春
“十一五”时期,我国银行业如何实现从增长向发展的转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和突破,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六大关系至关重要。
做大银行与做好银行——着力构建稳健高效的银行体系
银行的规模不是其发展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大银行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也不一定是大银行。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要致力于做好银行,从而建设一个类型多、质量高、风险小、可持续发展、稳健的和富有效率的银行体系。
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大银行的改革发展,促使大银行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尽快成长为好银行,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通过明确责任目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管和市场约束,促进其转换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经营实力,有效防范风险,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步伐,使之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为“大而好”的一流银行。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小银行的发展质量,增强其区域服务能力。在化解现有小银行风险时,从优化资源配置角度,可以通过合并重组的方式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首先要搞好小银行“存量”。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处置个别高风险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长期的目标是使现有的小银行名副其实,真正发展成为市民、农民身边的银行,为区街经济、县域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当然还应有一定的小银行“增量”。在解决好历史问题之后,应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设立新的小银行,主要是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发展一大批“小而优”的银行。
既发展大银行,又发展小银行,是未来五年我国银行体系建设的方向。只有坚持大小银行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才能既扩大银行业服务覆盖面,又拓宽了各类银行的发展空间。历史的教训一再证明,没有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纳入监管范围的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最终将会酿成很大风险,后果既殃及好银行,又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十一五”期间,可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发展更多的小银行,既解决部分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又吸收更多的民间资本入股正规银行,而不应鼓励通过“收编”民间融资的方式,发展一些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脱离银行监管视野的存款、贷款机构。
金融创新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银行自主创新能力
业务品种数量的增加只是创新的表象和形式,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才是创新的真正内涵。提高创新质量,关键一点是增强国内银行自主创新的能力。国内银行在全面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进程中,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再创新能力方面下功夫,合理利用、认真评估“以股权换技术”、“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和成效,既不简单模仿国外新业务产品,导致产品同质化倾向、缺乏核心竞争力,又不过分依赖引进国外银行的技术。在与国内外银行加强业务合作的同时,增强创新产品、服务的专利保护意识,应对商业方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把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便利,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机制,使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成为业务创新的可靠保障,引导商业银行通过业务创新开展公平竞争。
信贷总量增长与优化信贷结构——促进银行增长方式的转变
“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必须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强化银行的资源配置能力。但过高或过低速度的信贷增长,都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目标的顺利实现,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速尤为重要。第一,信贷增速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增强银行的间接融资能力的同时,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第二,信贷增速与同业竞争水平相适应,重视传统的信贷业务,更加注重新业务的拓展。第三,信贷增速与资本增长水平相适应。第四,信贷增速与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五,信贷增速与政策导向相适应。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信贷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信贷风险的主要策源地。“十一五”时期,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的力度,增强调整的效果。调整期限结构,改变重长轻短的偏好,防止期限不匹配、“短贷长用”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使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结构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调整客户结构,解决信贷集中问题,并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通过有效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调整信贷产品结构,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信贷消费。
服务高端客户与服务低端客户——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环境
“强调效率、注重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对银行业来说,正确处理高端客户与低端客户的关系,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是一个重大主题。银行在服务客户的选择上要注意两点:第一,在“盈利性”原则的指导下,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必须与自身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第二,从构建和谐金融服务环境出发,低端客户和高端客户应当同样受到重视,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对低端客户的服务不能是低劣的,而应该也是优质的。
针对目前存在的大银行“嫌贫爱富”倾向,小银行“傍大款”等问题。应通过完善银行体系,培育更多的金融服务主体,重点是发展小银行、培育县域银行体系、设立专业性金融服务组织,为小企业、“三农”和弱势群体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小银行要善于利用大银行挤压低端客户的机会,大力发掘低端客户资源。而大银行也不应将低端客户歧视性地排除在服务之外,可通过风险定价、收费服务等方式,为低端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还可以通过财政直接补贴等优惠方式,激励大、小银行为弱势群体、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根据低端客户人数众多、需求同质性高的特点,银行可按照“一类一品”的原则,为庞大的低端客户群设计合适的金融产品,尽量满足低端客户的需要,并通过产品使用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降低产品单位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银行内部氛围优化与外部环境治理——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不佳有两个突出表现:一个来自内部,银行案件出现高发势头;另一个来自外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两点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要求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银行业科学发展的进程。“十一五”时期在金融生态建设上,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银行内部案件专项治理,一手抓以打击逃废债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建设。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内外兼治相结合,既从银行内部找原因、查问题、堵漏洞、处理责任人;又注重改善外部环境,规范银行客户行为、加强洗钱活动的监控。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既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开展规章制度专项清理、完善操作规程,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加强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和银行从业人员流动的监管,通过加大惩处力度、严格监管措施、改进监管手段,促进银行有效防控案件。
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银行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银行是从事信用的企业,首先自己要诚实守信。对于目前银行存在的误导金融消费者、不履行授信合同、不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报表等失信行为,必须通过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根除,重塑银行的信用形象。其次,要做好企业信用调查。把“信用品德”作为一个调查的主要内容,作为授信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努力把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挡在门外。第三,在银行同业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集体惩罚机制,把有效惩戒与正向激励统一起来,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支持力度。信用建设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既要创造阶段性的成果,更要注重建立一个长效机制。要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合力共治。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和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顺序,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加快征信立法工作,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分类监管与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监管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实施了“分类监管、同质比较”的监管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五年,要继续按照这个思路,强化和改进分类监管,同时注重监管的统一性。
加强和改进分类监管,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程度不同,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和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配,有针对性地安排监管重点项目。提高分类监管的效率,首先要明确各类银行的功能定位。尽快制定完善有关法律,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功能和发展方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据此调整监管策略,确定监管重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提高分类监管的效率,还要准确度量银行风险,按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和要求以确定不同的现场检查频率和检查重点,对新办业务、新设机构采取限制或鼓励性的措施等。
增强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性,与实施分类监管不仅不矛盾,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统一监管的要求构成了分类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目前我国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不足还比较明显,在加强和改进统一监管工作上要着力于“四个转变”。一是从“成份监管”向“条件监管”转变,逐步实现监管法律的统一。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我们要对中外资、国有民营银行都按照国民待遇一视同仁,适用于统一的监管标准,逐步改变按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别的监管标准。抓紧清理修订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循序渐进地贯彻执行。二要从“运动监管”向“流程监管”转变,统一规范监管程序。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化管理,增加量化监控考核指标、风险分析指标,提高监管精度。合理安排检查频率和检查项目,统一查处尺度。编制监管手册,培训监管人员,提高对监管标准和程序的运用水平,以彻底解决监管程序不规范、风险测度偏差大、项目安排不合理、行政处罚因人而异等问题。三要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统一配置银行业监管资源。对银监会系统的监管资源要统一配置,统一使用,合理授权,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权责。当前特别要把握好监管办事处的职能定位,统一调配使用监管办人员;加强同一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统筹安排监管项目,协调配置监管力量,防止出现部门各自为政、上下政令不通、监管越位缺位、岗位职责不清、监管力量分散的情况。四要从“分头监管”向“协调监管”转变,统一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行动。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统一,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统一立场,统一目标,协调关系,形成监管合力,特别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机构的业务监管方面密切配合,避免交叉监管、多头监管,防止产生监管真空、监管效率相抵的现象。
(作者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