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入红楼
酒楼打工认识富商
2001年2月,17岁的何敏从四川省雅安市来到广西南宁市一家酒楼打工。
何敏天生丽质,身材高挑,瓜子脸配着一双水灵灵会说话的眼睛,看上去很漂亮,加上她性格温柔活泼,酒楼的员工对这个来自山里的“金凤凰”很是喜欢,亲切地称她为“小敏子”。
2001年8月的一天,酒店的常客刘金带几个客人到酒楼吃饭,何敏拿菜单给他们点菜。刘金看到站在他面前的何敏年轻貌美,浑身充满青春活力,眼睛不由得一亮。当晚,刘金对何敏特别“厚爱”,叫酒楼老板专门安排何敏给他们倒酒。
此后,刘金频频到酒楼吃饭,每次都要求老板安排何敏为他们服务。吃饭的时候,刘金顺便问了一些何敏的情况,与她聊家常,有时候,刘金还带一些生活用品给何敏。涉世不深的何敏感到刘金很和蔼可亲,对他也很感激,把他当作大哥一样看待。
何敏在与刘金的交往中,了解到刘金是一个生意人,已经从事药品推销6年。经过在商场上多年的拼搏,现在已是一个成功人士,不但购买了名车、豪宅,还开有自己的公司,单纯的何敏对刘金既羡慕又钦佩。
为钱所困成为情妇
何敏出生在四川省雅安市一个偏僻山村,父亲早世,母亲依靠种田与给人打小工维持生计,家里还有两个弟弟在读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何敏还没有读完中学就辍学在家,后来经人介绍来到南宁打工挣钱,来维持风雨飘摇的家。
何敏在酒楼打工,每个月只有600元的工资,除了寄一半给家里外,用于生活开支的钱已经不多,日子过得很是窘迫。生活的艰难、经济的穷困,常常使她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希望挣到很多的钱,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她没有读过大学,没有文凭,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专长,无法找到更好的工作。在酒楼打工期间,何敏见到一些大款一掷千金,常使她惊叹不已;一些姐妹靠出卖姿色与青春,挣到了很多钱,穿上了漂亮时髦的衣服,她也很羡慕。耳濡目染,使何敏从一个单纯的山妹子逐步变成了一个攻于心计的女人。刘金的出现以及对她的过度热情,使她像抓到了改变自己命运的救命草一样。每次刘金来酒楼吃饭,她都把刘金招待得好好的。
刘金是个精明的商人,又经历过不同的场面,他见何敏对自己很殷勤,便决心把她“搞”到手。因此,刘金对她出手也越来越大方,不断地送给何敏衣服、手机、项链、玉佩等女人喜欢的东西,何敏也一一笑纳。一段时间后,刘金见“火”候已到,便向何敏挑明了他的意图。
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刘金在南宁市某宾馆茶楼预先订了个包厢,然后邀请何敏到那里喝茶,何敏欣然应约。几杯红酒下肚后,刘金便壮着胆问何敏愿不愿意做他的情人,何敏羞涩地低着头不说话。刘金见何敏没有拒绝的意思,便向她保证,做他的情人,他不会亏待她,并趁势抓住了何敏的手。在金钱的诱惑下,何敏倒进了刘金的怀抱。
频频索财无奈分手
何敏成为刘金的情人后,为了方便幽会,刘金在南宁南湖广场附近的某小区给何敏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叫何敏辞去了酒店的工作,然后通过朋友的关系介绍她到某保险公司做了营业员,每个月给何敏几千元的生活费。
做了富商的情人,何敏的经济条件也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在日常生活中,她穿上了名牌服装,用起了名贵的化妆品,俨然成了一个贵夫人。但在何敏内心深处,她知道她与刘金的恋情不光彩,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只是一个喜财,一个好色,互取所需罢了,迟早有一天会分道扬镳的。因此,何敏在做刘金的情妇期间,表面上对他关怀体贴,极尽温柔,但内心深处从来没有对他有过真情。
何敏本来很漂亮,虽没有什么文化,但穿上得体的衣服后,也显得气质不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见何敏很漂亮,纷纷追求她,其中不乏优秀的公务员、年轻的老板,何敏虽然对刘金没有感情,对其中一些追求者也有好感,但她考虑到如果自己离开刘金,不但会失去金钱,也会失去工作。因此,她拒绝了别人的追求。
2004年2月,何敏不慎怀孕,打胎后她的性格与身体发生了许多变化,刘金对她也开始逐渐冷淡。想到自己做刘金的情人,不但失去了美好的爱情,还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伤害,何敏决定趁刘金还没有离开自己前,从他那里多要些钱。此后,她今天以弟弟读书需要钱、明天以自己身体不舒服要到医院治疗等种种理由向刘金要钱,起初,刘金还尽量满足何敏的要求。短短的3个月内,何敏竟然向刘金索取了12万元人民币。
刘金见何敏频频伸手向他要钱,知道现在的何敏已不是以前的何敏了,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与势利的女人,对她开始厌烦,便提出分手,并愿意给她一笔补偿费,作为她3年来为自己付出的补偿,何敏也同意分手。2004年8月14日,刘金与何敏经协商后,双方由刘金的朋友李某起草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如下:
甲方:刘金
乙方:何敏
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的恋爱关系,鉴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乙方为甲方怀孕打胎过一次,造成乙方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甲方愿意在分手后付给乙方人民币6万元;
二、甲方与乙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双方有互相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双方的隐私;
三、甲方与乙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任何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工作等事情;
……
协议签定后,刘金付给何敏6万元人民币,双方友好地吃了顿饭,然后各奔东西。
富商婚变畸情暴露
何敏与刘金的情人关系终止后,她继续在保险公司做保险推销员。此时,在南宁生活了几年的何敏已经熟悉了南宁的环境,并喜欢上了这座城市,她决心忘记过去的所有事情,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因此,她与刘金分手后,感觉轻松快乐了很多,并与一个来自广西田东县、在南宁经商的青年谈起了恋爱。然而,生活并没有按照她的设想发展,刘金后来的婚变,使她与刘金的不正当关系东窗事发,给她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004年11月,刘金的妻子红梅以刘金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与孩子不尽责任与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金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阶段,红梅在搜集刘金对婚姻不忠的证据时,竟然在家里找到了刘金与何敏的分手协议书。红梅意外得到协议书后,很是兴奋,交给了她的代理律师,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然后她想方设法找到何敏,要求何敏退还刘金给她的6万元补偿费。
何敏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她心想,如果事情曝光,自己的名誉将受到极大的损害,无法见人,她越想越害怕。经一番思考后,何敏干脆悄悄地离开了南宁,回了四川老家。幸好刘金与红梅的离婚案件处理得很快,在诉讼中,刘金放弃了很多财产权利,几乎是净身出户,红梅因夫妻共有财产几乎全被自己拥有,也放弃了要追回刘金给何敏的6万元“青春补偿费”。
本文作者就“青春补偿费”问题采访了律师。南宁创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王浙安律师回答了作者的提问。
问:本案中,第三者因解除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获得的“青春补偿费”,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刘金与何敏在解除不正当关系的时候,双方签定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由刘金支付给何敏6万元人民币。这是在双方建立不正当关系后给予财物,以期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从法律性质上说,这种自愿给付财产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赠与的特征,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赠与合同从订立合同时生效,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解除。
问:这种“青春补偿费”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应否返还给给付者的配偶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给付行为是基于双方的姘居以及婚外性行为而衍生的,即因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产生的,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如果给付者的配偶要求返还,第三者应该返还。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其法律依据,但不一定是合理的。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从主观上说,解除不正当关系是当事人的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说,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性生活的维护,在道德上应给予支持,至少不应该谴责。因此,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看,我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与共有财产制,如果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行约定制的,这种赠与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则这种赠与因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赠与是不成立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不是行使家庭事务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第三者所得的“青春补偿费”属于不当得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要求返还,第三者应该返还。
问: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危害到合法的婚姻关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在社会舆论的一片声讨中,矛头更多的是指向了第三者,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舆论的矛头更多指向的是女方,这是有其社会现实基础的。其实,很多青年女子做“第三者”或者“二奶”,并不完全是出于其真实意愿,而是因缺乏谋生手段或者生活所迫,因此,我们不应该把更多的矛头指向她们,而应该把责任归咎于社会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以及婚姻关系中不忠实而又往往有钱有权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