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健
我国“八项减值准备”政策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计量面临更为严格的标准。这对于消除我国上市公司资产中的“泡沫”,挤干资产中的“水分”,从而解决上市公司的虚盈实亏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众多,资产减值准备赋予了企业较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在操作上形成了较大的灵活性,上市公司可以从中寻找新的利润操纵空间。因此,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滥用减值准备的现象
随着我国《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具体会计准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2001年12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操纵利润的空间,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转以通过灵活运用资产减值政策实施盈余管理,因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1、避亏公司该提不提,虚盈实亏。一些“微利”特别是“避亏”类上市公司濒临亏损的边缘,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期间费用大幅增加,若再据实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其结果肯定会造成当期的全面亏损。只有该提的减值准备不提或少提,才能避免当期的净亏损而逃过“生死大劫”。
2、亏损公司巨额计提,“休克疗法”。有些上市公司为避免连续亏损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或被暂停上市交易(即摘牌),往往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模糊性,采用所谓的“休克疗法”,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次亏个够”,以便来年“轻装上阵”,为“扭亏增盈”留下操纵空间。
3、盈利公司加速计提,“秘密准备”。一些绩优上市公司往往趁着当前生产经营态势较佳、利润大幅增长的经营背景,大额加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这样既能集中清算、释放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下来的各种潜在风险,又能利用“会计估计”而低估资产形成秘密准备金,为以后的会计期间留下足够的“业绩储备”。
二、原因分析
1、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灵活性较强,给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般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赊销百分比法可供选择;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合理地予以估计确定。对于短期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为基础,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准备。制度这样规定的本意是使企业能够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稳健地确认当期收益,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不可否认,由于不同的计提方法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有时这种灵活性会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契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提方法。但由于确定计提比例的主观性较强,人为选择的余地很大,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巧妙地运用制度赋予的“灵活性”,通过高估或低估计提比例达到操纵盈余目的。
2、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给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的回旋余地。由于我国制度、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执行时,会计人员对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较难把握,需要根据会计人员经验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这就给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
3、“秘密准备”仍有可能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为了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某些企业把“减值准备”当作盈余管理的工具,但在实际工作中,资产减值金额是一个充满主观性判断的东西,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会计人员对资产减值数额的估计结果可能不同,有较大的伸缩性,这就使盈余管理具有很高的隐蔽性。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政策,减少盈余管理的诱因。当前,以会计盈余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政策是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诱因之一,这已被国内不少的实证研究所证实。因此,要遏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证券监管部门需改变在监管政策中过分强调盈余指标的局面,对于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不仅要考虑亏损年限,还要考虑亏损的程度、亏损的性质(即主营业务亏损,还是非主营业务亏损),另外还应结合公司的收现能力、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综合考虑,建立多参数的监管政策体系,增加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业绩”的难度。另外,也可以考虑将当前监管政策中的“连续三年亏损”改为“连续三年平均亏损”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累计亏损超过累计税后盈利或达到某个指标的一定比例(当然这个指标和比例要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这样监管政策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巨额冲销和潜亏挂账的盈余管理方法。在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同时,要强化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树立监管政策的严肃性。
2、增强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可操性,适度控制“政策选择权”。应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在现有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基础上,给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标准或尽早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全面完整定义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中的各个概念,并在指南部分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资产销售净价的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和折现率的确定等给出详尽的描述,以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范围。如对资产在用价值的确定,虽然不同企业经营情况相去甚远,要制定一个统一标准似乎不太可能,但至少可以考虑对资产持续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从何取数、如何计算?为通过资产的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以及可直接归属于或在合理一贯的基础上分摊于资产上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如何预计?在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时,通过处置资产而收回(或支付)的现金净流量(如果有的话)的估计方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对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尽可能减少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选择性,若确有必要采用多种方法,也应充分明确各种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弹性区间,减少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对计提比例则可以考虑按行业给出一些指导性标准,作为会计人员进行减值判断的参考,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3、增强减值准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显得过于简单,年报虽然披露了计提资产减值情况,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也披露了资产减值明细表,但对计算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标准、当期资产减值冲回金额、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金额等均未充分披露,致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未能充分理解资产减值信息。事实上,目前我国这种疏于充分性而流于形式的简单披露,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政策掩护”。因此,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更详细地披露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数、转回数、转销数及其在报表中的列示项目等,增强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达到制定资产减值政策的初衷。
4、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目前,对资产减值审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0年1月印发的《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和2001年1月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中。但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中所称的资产减值准备仅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未提及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比较全面地披露资产减值信息在我国还只是刚刚开始。因此,笔者认为,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审计,应在2000年颁发的《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结论、利用资产评估专家的工作等方面作出规范,努力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盈余管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