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勇
【案情简介】被告在家中绞伤手指,当时伴有疼痛,活动受限,到某医院骨科就诊,被诊断为:右手手指离断伤;施行:残端修补+清创缝合术和药物治疗,并嘱其隔日换药,两周后拆线。
被告此后按照医嘱在该医院门诊换药室换药治疗,两周后患者来院进行拆线。拆线结束后,护士嘱病人略坐片刻后问她感觉如何,病人未作回答。但此时护士发现患者表情较为痛苦,故立即将其取平卧位,并问她哪儿不舒服,病人指指头部。护士意识到非一般的晕针现象,立即喊来坐在换药室门外等候的病人家属。同时,护士长带领几人迅速把病人抬到急诊科抢救,前后时间约2分钟。
急诊科主任询问病史并经检查后拟诊:脑出血。拍头颅cT,诊断为:脑内囊出血,后入住神经内科。经医院积极抢救,患者症状有所改善,三周后患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此后考虑到患者处于脑出血康复期,治疗上主要以康复治疗为主,医院建议患者出院回家进行康复治疗。
但此时患者家人以对医院换药室有意见为由不愿出院,坚决要求继续住院治疗,而且从入院后仅缴纳数千元住院费后,此后就未再缴费用;不仅如此,患者家属为给医院施加压力,其家属占据一个病房,不允许其他患者入住,直接影响医院的医疗管理和对其他患者的诊疗工作,时间长达5个多月。
医院经过与患者家人反复协商无果后,将患者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是患者支付在院的医疗费用、立即出院等;此后患者反诉医院,诉称医院应承担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
法院在庭审中,患方提出是因为医院操作粗暴,致使患者摔倒在地,引起脑外伤出血,并且患者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患者有颅脑外伤以及脑血肿情况。
院方指出:一、被告所诉称的脑外伤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从进急诊科室、头颅CT检查一直到医院神经内科,都是严格按照脑出血的方法诊断和治疗,根本不涉及什么颅脑外伤的情况;
二、在医院的各项检查根本不具备、也不支持脑外伤的情况,患方及其证人是错误陈述和作虚假证言;
三、患者有糖尿病、高血压以及两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等情况,而高血压性脑出血的突然性及不可预见性,这是医学定论。实际上这就是意外事件的情况,对此情况医院不可预见,也无法控制与避免;也因为这种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医院没有过错,即属于不可预测的患者自身的一些情况。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其发生概率很低,即使当事人特别注意也是不可预防的。
四、患者是在换药后出现脑出血情况。患者绞伤手指,伴有剧烈疼痛并出血不止,而在此后两周后进行拆线时基本无痛或者微痛,当初剧痛的时候没有导致脑出血,而拆线的行为更不会引起脑出血,所以,医疗行为与脑出血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医院证明和陈述到此,患方已经胜诉无望了。
【裁判】
本案经过法院调解结案,此前患者已经搬离病房回家。
【解析】
院方医疗行为规范,病历记载齐全,法庭证明充分,法律依据准确;反之,患方诉称无事实根据,仅凭臆测或虚假证言,客观上使得法院对于患者起诉的动机和依据产生怀疑。(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