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军
摘要:保险代理具有一般民事代理不具有的特质,如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法定、保险代理行为具有的推定与概括效力、表见代理规则的广泛适用、强行性规范的干预十分明显、代理行为中意思表示独立的限制等。保险代理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法律对诸如签约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保险费收缴阶段的代理行为及保险理赔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有过错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事实代理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及纯属以保险代理人个人名义的投保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归责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基于此,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厘定保险代理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保险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合同义务,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保险合同;保险费;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3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5)02—01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