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案中的国际反腐合作

2005-04-29 00:44
检察风云 2005年22期
关键词:赖昌星难民公约

杨 诚

杨诚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自此,这起中国人在海外最受关注的大案在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告一段落。可以预言的是,即使还有一段程序可以拖延,此案终将以赖昌星被驱逐出境、遣返回国为结局。但赖昌星案件充分暴露:中国外逃人员利用加拿大等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和难民程序,长期逃避法律惩罚的问题,到底何以应对呢?

目前,赖昌星一案回到了难民事务委员会和移民部的手中,驱逐出境似乎难以避免。但是,按加拿大的程序,只要赖昌星再次提出回国会有“风险”,移民部仍不得立即采取遣返行动,此案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对他不利,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评估结果的司法复议,谋求再次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至少还需要等待数月,才能见到本案的最终结果。现在,甚至还不能完全排除此案因再次进入司法程序而进一步拖延下去的可能。

跨国案件合作面临“三难”

赖昌星案件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在对华相当友好的加拿大拖延达数年之久,凸现出处理这类跨国案件面临的难以克服的严重障碍。概言之,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有关国家双方都有三难,即:调查审理难、人员遣返难、资金返还难。中国与加拿大这样的友好国家之间,虽然原则上可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合作调查取证,但两国政府还必须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和诚意,克服有关法律和文化上的障碍,承担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的费用,并且等待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法庭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案件。

在赖昌星一案中,加拿大政府为获得有关证据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政府也根据加方的请求给予配合。为了保证查清情况,加拿大政府设立专案小组,多次派人到中国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到监所向在押人员直接录像取证。所有重要证据都进行翻译,案件的一审提供全程同传。此外,还特别邀请参与办理远华案的中国官员和律师不远万里专程赴加作证,并挑选了国际上一批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从法律、政治、外交等各个角度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的判决提供了大量可靠根据。据估计,5年来加拿大政府为处理此案至少已支出上千万加元,表明加方高度重视中方有关遣返赖昌星回国受审的要求。

在这类跨国外逃案件中,三难之中最难解决的是人员遣返难。令人遗憾的是,这类案件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赃俱获,法庭也认定是逃犯而不是难民,往往也不能决定立即遣返。众所周知,中国携款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至少尚有数百人没有归案,被遣返回国的不足此类外逃人数的十分之一。其中,余振东之流逃到西方发达国家而被遣返的个案更是罕见,即使被遣返也要附加不得被判处死刑等各种条件。

“审理结果取决于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评价”

赖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滞留至今,除了案情重大、程序复杂以外,实际上也是因为此案的审理结果取决于法庭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而关于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辩论,核心正是人权问题。也就是说,按西方的法律观点,特别是加拿大的观点,是看:目前中国的法制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能否在赖昌星被遣送回国后保证对他进行公正而符合人道的处理。辩论涉及中国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包括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改革、刑事调查、公诉与审判、量刑、死刑、对中国政府关于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可信性评估、矫正制度、人权与国际人权标准、反腐败的国内和国际标准、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乃至中国的司法改革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开展的法治合作,包括本人过去十年来在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负责的中加刑事司法合作、矫正制度改革、法律援助以及贯彻人权公约等项目的情况。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对西方国家如何处理中国的外逃案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比如,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远华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涉案人物曾经受到纪律检查部门的“双规”调查。如果加拿大的法庭认定“双规”构成公约所禁止的“任意关押”,则这些人的有罪供述和关于赖昌星有罪的证言都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遭到排除。本人认为,“双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部门依照“党规”调查党员违纪案件的一种特殊手段,的确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但是,中共党员在入党时宣誓服从党的纪律,从而自愿地承担了一般公民所没有承担的这类特殊风险,如同军人在入伍时的宣誓使他在战时不得为他的人身安全而拒绝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危险的任务。所以,不能认为“双规”构成任意关押。

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且即将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一个公约已经生效,后一个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联合国在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反腐败公约,得到多达129个国家签署,又经30个国家的批准而在通过两年后就生效,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开展国际合作的共识。

开展国际合作,必须加强国内法改革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上述两个历史性的公约只是为中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开展合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武器,而这种武器能否得到充分的使用还取决于各国的努力,其中包括各国要改革国内法,使之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加拿大,已经有不少人呼吁改革难民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效率,以避免使加拿大成为外国逃犯的实际避难所。同样,为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也需要稳步地加速改革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法治标准全面接轨,并且建立有效的对外合作机制。在这一方面,本人同意国内不少学者已经提出的建议,认为需要加快研究实施以下各项改革:

第一,一国即使保留死刑,也应当将死刑限制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因此,中国刑法应当只保留对杀人罪等最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减少乃至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所规定的死刑。

第二,根据平等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需要通过司法改革真正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稳定性,避免在国际上造成中国的严打和反贪是搞政治运动或运动执法的错误印象。

第三,切实保障辩护权,在审前阶段引入辩护机制,全面普及刑事法律援助,建立有效的证人出庭和证据展示制度,以确保所有受刑事追诉的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辩护。

第四,为了有效保障公约所规定的法律权利,需要对权利被侵犯的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包括在立法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进一步改善监狱条件,废除以强迫劳动为改造犯人主要手段的传统观念,不再将劳动视为惩罚手段。同时,需要继续研究扩大使用社区矫正等非关押措施,建立恢复性司法机制。

第六,在国际合作中,不论是否订立了条约,都需要充分考虑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信守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作出的承诺,特别是要避免为平息一时的所谓民愤而丧失国际信誉。

第七,以各种方式推动和参加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与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赃款分割协议等双边条约,并且设立集中高效的联络和执行机构。

第八,继续扩大与国外境外法学院校和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大力培养具有符合国际人权法治观念、通晓中外法律和办案程序、掌握跨国办案和国际诉讼专业知识和双语技能的国际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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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在加经历

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准备作为非法移民驱逐出境。随后,赖昌星夫妇为避免被遣送回中国,而以回国会受到迫害甚至被判处死刑等理由提出全家避难申请。在其申请被移民部拒绝后,赖昌星开始了针对加拿大政府长达数年的难民诉讼。

2001年7月3日加拿大难民事务委员会设立裁判庭(有人简称“难民法庭”),在位于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赖昌星一家的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至8月10日暂时休会,于9月12日在温哥华继续进行,11月7日聆讯结束,庭审日数创加拿大难民案审期的历史记录。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当天,移民部人员将赖昌星和其妻曾明娜拘捕。

2002年6月28日赖昌星夫妇被羁留一星期,获有条件释放。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议,要求推翻原判。

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维持原判。随后,赖昌星又向联邦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又遭驳回。接着,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终以再次失败告终。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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