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

2005-04-29 13:22张京锦
北方经济 2005年3期
关键词:监事会报酬董事

张京锦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改善公司治理的要求,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模式不同并不妨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股权集中度也不会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或许正因为如此,独立董事制度自其产生以来,就被移植到世界各地,包括东南亚各国,同时也被中国证监会所采用,作为医治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不良”的一张“处方”,但是这张“处方”是否适用于中国上市公司,能否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的“痼疾”,则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以下我们将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选择性条款”,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意见》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0年11月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建议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加快。先是中国证监会于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1/3,并要求独立董事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的人数。此后,经过几个月的酝酿,中国证监会于8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比例、任职资格或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薪酬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该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在沪深两交易所12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达到3839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从人数上看,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然而,证监会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否能实现呢?就目前情况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论。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描述

为了系统的研究分析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我们将引述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分析资料,以期摸清我国目前实施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情况,推动我国独立审计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完善。

一般说来,董事会的作用和目的决定了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不同的董事会会要求不同的董事会成员,反过来,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也决定了董事会的工作风格以及是否确保董事会目标的实现。根据调查,我国上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呈现出以下特点:1.我国独立董事的年龄分布比较均衡,一般介于30-60岁之间,相对而言,40-50岁的年龄段比例最大,在30%以上。2.从独立董事的职业看,高校教师以及研究人员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体,占40%左右,其次是实业家,占10%以上。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绝大多数是由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役的企业家以及有过多年职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3.独立董事大部分具备高级职称,接近60%,这表明这些独立董事确实是个所在行业的专家。

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他的时间和精力限制很难保证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统计结果显示,只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位的人数最多,占独立董事总数的85.52%,担任2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也有9.47%,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只担任1家或2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因为独立董事人数太少或比例太低,会影响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功能;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都是构成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和角色虽有差别但又是互补的,如果独立董事人数较多或比率过高,会因为其本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效果。因此,片面强调一方的作用将会导致董事会效率的降低和工作失误。根据统计资料,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0.13人,其中独立董事为2.28人,占22.5%,这一比例低于美国的62%,英国的34%,法国的29%。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从世界范围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这些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国家,其监督用意非常明显。但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股东会之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呈并行之态,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事会则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应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考虑的问题。

各国(地区)的监督模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其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在这里,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总体功能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专司监督检查之职,而后者除监察之外,还作为董事履行董事的其他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说,中国证监会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其首要的出发点不是基于独立董事的专家和专业技能的作用,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的提高,而是在于改善公司治理,防止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财产,抑制“大股东控制”和“经理人控制”,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独立董事可以在决策过程中监察,而监事会只能在决策后监察。另外,仅就监督功能而言,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也是有差异的,从内部公司治理的逻辑关系分析,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和控制功能,即使成立的各项专门委员,也都属于董事会的机构。因此,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经营者;而监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构造中与董事会并列的一个机构,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董事、经营管理层和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它与董事会、经营管理会“三足鼎立”,分别行使监督权、决策权和执行权。

2.独立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的薪酬历来是一个惹人争议的话题。事实上,也是一个悖论,报酬太低,独立董事没有动力去行使职权,报酬太高,又担心独立董事因此舍不得丢掉这份“好差事”,从而与企业达成一致,失去独立性。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如果期望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并以法律责任约束他们,就应该让他们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怎样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及报酬的多少,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除了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以外,独立董事如果在专业委员会任职,还可以获得委员会的成员费和会议费。有些公司除了津贴以外,还给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独立董事的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无关。在我国,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以车马费为主。

对独立董事而言,独立性是其生命之所在。保持独立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之间存在任何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独立董事不能对从公司获得的收入产生依赖。这就是独立董事的“度”。激励机制固然重要,但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方面的激励,二是其他方面(如声誉机制)的激励。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有:(1)缺乏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2)独立董事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缺陷;(3)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公司感到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往往“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究其原因:首先,绝大部分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执行董事推荐,他们很难成为大股东的“反对党”;其次,在中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维系“关系”成为多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我们有理由对中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产生怀疑。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如果缺乏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在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只会流于形式。

猜你喜欢
监事会报酬董事
国办: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面对冲突与碰撞,董秘该如何履职?
论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与归责
学会监事会召开2018年度监事会会议
兼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一视同仁吗?
医生的最佳报酬
改革监事会工作体制 提高国企监督有效性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董事对公司之赔偿责任研究
尴尬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