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人工授精的孩子他该抚养吗
我与吴刚是1998年结的婚,刚结婚那阵,因为忙各自的事业,几年过去了,我们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决定要一个孩子,享受一下家庭的天伦之乐。可是我的肚子迟迟没有动静,到医院一检查,问题出在他身上,他患了先天的无精症。经过商量,我们决定做人工授精。之后,经过三次努力,我终于怀上了孩子。看着我为此付出巨大的痛苦与代价,儿子出生时他高兴得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握着我,说以后一定给我们娘俩最好的生活。但也只是短暂的一年而已。孩子快两岁时,吴刚的脾性大变,后来有了外遇。在无力挽回的情况下,我决定跟他离婚。我没有别的要求,我只要孩子归我,每个月他承担他对孩子的抚养费即可,但他以孩子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他对儿子是否应该尽抚养的职责?
律师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吴刚对孩子应尽抚养责任。虽然孩子与吴刚没有血缘关系,但实施人工授精是吴刚同意的夫妻行为,并且孩子出生后,吴刚一直把孩子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吴某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其独立生活时止。
可否要求前夫赔偿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戚离婚,戚未同意。元旦过后,郝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戚抚养。前几天戚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她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戚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戚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律师建议: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戚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郝某给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戚女士的丈夫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那么,戚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妻子下落不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现年31岁的孙洲是一个勤奋的小伙子,开着一家汽车修理商行,靠着手艺吃饭。1996年与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谭瑞延是一个外貌漂亮,心性颇高的人,梦想着有一天能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这些,是孙洲不能给她的。为此,夫妻俩时常争吵,慢慢地感情出现了严重的裂痕。1999年春节过后,谭瑞延连招呼也没有打一个,便离家出走了。孙洲只好独身带着孩子。五年来,谭瑞延没有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回过一次家。孙洲深感痛苦,想离婚重新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请问孙洲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孙洲可到当地法院申请女方为失踪人,在法院公告传唤后按缺席判决离婚。另外,孙洲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宣告女方死亡,自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男方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自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