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散伙-公司

2005-04-29 00:44闫周秦
社会科学研究 2005年4期

闫周秦

[摘要]從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到80年代的联产承包,符合合伙的要件,从形式上来说也没有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为从合伙法律制度上解决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可能。本文设想,以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回归为基础,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即农民以属于自己的土地作为资本,设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进而实现农村现代化。

[关键词]土地权利变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4—00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