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正与公平伦理学意义的解读

2005-04-29 13:15:47王冬梅
理论观察 2005年6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正公平

王冬梅 李 德

摘要:我们要建设和实现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公正、民主法制的社会,而公平与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应该对公平和公正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二者拥有不同涵义,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功能。分清两者的概念,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正;公平;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6—0038—02

一、对公正与公平概念的界定

实现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为了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共同准则。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可以说公平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关于公正与公平概念的界定,学术界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辞源》中对公正的解释为“不偏私,正直”,对公平的解释为“不偏袒”。中外道德史表明,公正乃是最基本的道德。公正本身具有社会性,它不仅指一种个人的美德的公正,而且是社会的公正,公正的对象或者主题就是社会。在现代伦理学中,公正一般专指社会公正,是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一个评价体系。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吴忠民也在他的《社会公正论》中提到:“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相对公正,公平则更加强调对于结果的衡量,作为一种尺度和一种衡量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也应该来自公正。亚里士多德指出:“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优于一般的公正,而是优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可以看出,公平的标准基于公正之上,但公正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现实操作中,并不一定能完全保持所有的事情都是公平的,而公平可以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公正的失当进行适当的矫正。

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实际上也说明了公正与公平之间的差别。为了确立社会公正原则,罗尔斯假设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正义”的条件——设立“无知之幕”。人们同意进入一种“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令所有的人都不知道和相关他们的包括他们的智力高低、所属阶级、社会地位以及人生观等;其次,也没有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公正的。”可见公正倾向于程序原则的确立,而公平更侧重于公正原则内的程序性。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公正不仅包含了公平、平等、和自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自然的涉及到社会关系、社会的主要结构、社会的主要制度、主要政策等内容。相比之下,公平则更多具有工具性,运用在实际的、具体化的操作中,在操作中公平要遵循“公正原则”的同一标准。

二、公正与公平的时空范畴

公正与公平具有不同的时空范畴,就公正来说,公正理论主要运用于现代社会当中,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不难看出,公正、正义的基本目的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可能存在和实现。在传统的社会条件下,生产力水平制约着公正只能在某一个部分做到最初级的公正,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可能性是不大的。由于传统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统治者反对平等、反对自由,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随意损害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基本权利的情形随处可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正就无从谈起。历史上由于对阶级认识的局限性,出现最多的也只能是“平均主义”的概念。在历史上人民起义时,不乏提出含有“平均主义”意义的口号,但不可能有实现的条件。因此公正不能实现。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平等、自由、公平的概念已经成为社会价值的基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点时,社会公正才有可能有实现的条件,公正原则才有适用的范围。

但是相对公平而言,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现代社会自不必多说。即便是在传统社会,也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要得到当时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接受,那么这些规则也要有一定的公平性。传统社会也需要有这样的规则来使传统社会的专制制度得以维持和运转。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的含义,这种公平也是一种工具意义上的公平。比如“八股取士”中不论考试者的门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做法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的色彩。

三、公正、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及作用

由于两者的范畴不同,因此功能和作用也有所区别。在现代伦理学中,对于公正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罗尔斯进行了十分精当的论述。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他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和社会正义原则的构想,体现了公正是社会各项制度中首先应当发挥的效能。可见,公正理论一被确定下来就开始研究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

相对公平来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公平又赋予了另一种含义。“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别时,当规范使用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在此意义上来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的第六章“义务与职责”中讨论了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或者说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与职责。他认为,在原初状态中的人选择了用于社会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还要建立用于个人的原则,要建立一种完全的正当观——“公平的正当”。此时,罗尔斯把用于个人的一组原则称为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统摄着各种职责,把另一组个人原则

称为自然义务,履行职责的前提是“背景的正义”和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和机会,意味着合作体系内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

对传统社会而言,公正与公平的功能和作用比较单一和简单。由于传统社会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所以也无从谈起公正在传统社会的实际功能。至多在当时起了一定类似法律的作用,还起了一定伦理道德的作用。传统社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统治者用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和巩固统治集团的阶级利益,确保少数人或者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不受损害,而非尊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尊严、权利、和利益。

而在现实的社会中,公正和公平的功能及作用是丰富的,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提高,通过公正,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必要的保证和尊重,社会成员的潜能得到提高;通过公正,可以避免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通过公正,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得以提高等等。而通过公平,更多的体现作为“同一标准”的准则:通过公平原则可以防止某些群体和社会成员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来谋取自身的私利,从而影响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状态。当然公正的实现总与实际兑现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时公平就可以在实际的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公正的实际兑现起到一定程度的调节和纠正,正如吴忠民在他的《社会公正论》中提到的:“公正在具体化的过程中要借助公平这一有效的可操作化的工具”;“公平可以对现实社会生活中某些失当的‘公正行为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公平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某些失当的‘公正行为的矫正和基于公平本性对某些具体事情的‘变通处理,因此,公正是理念化、理想化的公平,公平是现实化、具体化的公正。”

综上所述,公正和公平对社会和社会成员的和谐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清公正与公平的概念是有意义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在社会公正与公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机会平等的理念在中国也初步形成,民主法制也在逐步健全,但是,中国在社会公正等许多方面也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心的问题,社会公正的理论在中国是急需的。为了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分清公正和公平的概念对于我们建立一个真正的公正共享、机会平等、发达完善的和谐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

编辑/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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