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案件判决后可请法官答疑

2005-04-29 00:44:03石峻峰
党员文摘 2005年6期
关键词: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

石峻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判后答疑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当事人可以要求原审法官解答自己的疑问,而且审判长必须出席。

这一在全国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可以让当事人在宣判时就要求法官解答自己的疑问;也可以在宣判后,书面提出解疑的申请。判后答疑由作出裁判的合议庭具体负责,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案件承办人必须参加;判后答疑的审判人员应当全面、细致地阐释合议庭对证据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解释判决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在确定判后答疑时间后,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者邀请法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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