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东 沈 强
[摘要]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仍然实行双轨制行政权力搀杂其中,和解分离并不彻底,破产和解程序缺乏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实行统一立法,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制度;实行和解前置主义,努力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破产和解制度;制度缺陷;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5)07—0014—02
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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