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伦斯P.斯图尔特
(上续本刊2005年6期)
非农产品市场准入
WTO及其前身GATT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领域有着最为丰富的经验。因此,人们或许认为在此领域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将是轻而易举的。然而,在过去,就市场准入谈判存在许多不同的方法,这些不同方法因各种不同原因而有着各自的拥护者。并且,在过去,许多成员(缔约方)没有象主要成员(美国、欧盟、日本等)那样积极地参与这个进程,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获取彼此间的关税减让。非农产品关税当前整体情况的基本特征是,在发达国家以及自WTO创立以来加入国家平均来看通常很低,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通常相对很高,这有时被称作是搭便车行为[有些国家从贸易伙伴的自由化中获益(最惠国义务),它们自己却没有做出重大的自由化承诺]。事实上,对某些国家而言,根本只是比较小的一部分非农产品有关税约束。
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对这个谈判回合而言,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关税自由化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谈论要成比例(高关税的大幅度削减较对低关税的大幅度削减而言,是更大的减让)的减让关税。同时,许多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许多产品上适用远低于它们约束税率的关税税率。一些国家希望谈判是以适用税率而不是约束税率为基础。已适用较低税率的发展中国家寻求谈判是以约束税率为基础。许多国家有敏感部门,这典型地表现为关税高峰。拥有关税高峰的产品通常对许多国家、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具有重要利益的(纺织品和服装就是明显的例子)。一些国家的税率结构是产品加工越粗糙,关税就越低(原材料最低,半成品较高,制成品最高)。削减或者消除这些“关税升级”对许多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曾想在特定部门寻求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就是这样做的,寻求而不是强制要求参与提议。一些发展中国家享受到普惠制或者其它项目下的关税优惠,它们担心一旦现在的关税优惠因在约束水平上的关税减让而受到减损,它们会失去竞争力。并且,由于谈判的所有方面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寻求大的农业市场自由化的国家在农业情况明朗之前,不愿意致力于在非农产品上寻求重大的自由化,反之亦然。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寻求特殊和差别待遇承诺,这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取得平衡更加困难。最后,许多WTO成员有非关税壁垒(NTBs),这妨碍着非农产品的贸易流动。解决这些非关税措施对许多国家十分重要。这一系列复杂的需求使得框架协议在非农产品上进展困难。
与农业问题相似,需求冲突的结果是达成协议来建立模式,以期取得进展。框架附件B的第一段指出,“需要进行进一步谈判以就这些要素中部分要素的细节达成一致。这些要素涉及公式、有关未约束关税的待遇问题、发展中国家参加方的灵活性、对部门关税组成部分的参与问题以及优惠”。(WT/L/579号文件附件B,第一段)然而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制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模式的框架”的确为大量议题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此框架接受在关税问题上使用公式方法
公式是在逐税目基础上适用的非线性公式,并必须反映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包括通过在削减承诺中的非完全互惠”。(WT/L/579号文件附件B,第4段)该公式应含有下列要素:
(a)应是全面的,没有预先排除;
(b)以约束税率为基础(如果有现行减让,应在现行减让全部实施后);
(c)对于未约束关税税目,进行削减的基础应为基础年份最惠国实施税率的数倍(曾被建议是2倍,但只是备选);
(d)上述(3)中的基期年份应为2001年(11月14日的适用税率);
(e)如果发展中国家实施了自主自由化,其所涉及的关税税目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在WTO中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约束,那么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些谈判中,因为其自主自由化而受到奖励;
(f)所有从量税和混合关税将根据有待确定的方法被转化为等值的从价税,并以从价税的形式约束;
(g)以1996年或2002年协调制度税则而展开的谈判,应以2002年协调制度税则来结束谈判;
(8)进口数据将是1999年到2001年之间的。
附件3包括针对特定国家非农产品的平均约束关税。
某些最不发达国家在非农产品上只有相对来讲很少的关税约束
各成员已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最不发达国家免于通过公式进行关税削减。它们期待着把关税约束“在不超过现行减让全部实施后所有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平均值的总体平均水平”。(WT/L/579号文件附件B,第6段)有待确定的是满足该例外情况的关税约束水平(目前的关税税目是35%,在文本中是加有括号的),这些国家在本轮谈判中应被约束的非农产品的百分比也有待确定(目前是100%,在文本中加有括号)。
就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达成一致协议
(a)更长的实施期(尽管多长时间并没被定义);
(b)一定百分比的关税税目适用低于公式削减水平的削减(括号中的文本建议是10%),只要这些削减不低于公式削减的一半,且这些选出的关税税目不超过一成员进口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括号中文本建议是10%);
(c)使一定百分比的关税税目(括号中文本建议是5%)不受约束或者不适用公式减让(看起来意味着根本不作减让),同样的附加条件是这些关税税目不超过一成员进口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括号中文本建议是5%)。
在运用此灵活性上,发展中国家不能排除协调制度税则的整个章节。
对其他贸易国家而言,文本中提供的这种灵活性可能会是非常成问题的。在进口税率是最高的地方,进口量将通常是相对少的。因而,对贸易伙伴(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可能具有最大利益的产品类别的自由化程度没有增加、甚至降低。这样的结果可能因各国寻求整体一揽子协议的平衡,而导致农产品自由化程度降低。
“新加入成员”(该术语尚未被定义)“应可援引关税削减的特殊规定。”
那些特殊条款有待确定。如果“新加入成员”的定义是以日期为基础,该日期很可能至少要回溯到2001年才能包括中国(迄今为止,这一直是中国在谈判中的一项重要要求)。以下的12个国家和地区是自2000年1月以来已加入的新成员。
——阿尔巴尼亚,2000年9月8日
——亚美尼亚,2003年2月5日
——中国,2001年12月11日
——克罗地亚,2000年11月30日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2003年4月4日
—— 格鲁吉亚,2000年6月14日
——约旦,2000年4月11日
——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
——摩尔多瓦,2001年7月26日
——尼泊尔,2004年4月23日
—— 阿曼,2000年11月9日
—— 中国台北,2002年1月1日
非关税壁垒上的进展甚微
框架要求各成员“在2004年10月31日前通报非关税壁垒,并开始进行非关税壁垒的确定、审查和分类工作,并最终进行谈判”(WT/L/579号文件,附件B,第14段)。有大量模式被指明,以供选择,来确定优先考虑的模式。与多哈谈判的其它部分一样,需要考虑特殊和差别待遇。框架中的其它条款简要认可对某些特定成员来讲具有重要性的议题(例如,关税优先受益者、依靠关税收入的国家)以及与参与多哈谈判的其它组织的相互关系(例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多哈部长宣言的第31段(iii)部分要求“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服务业
对许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来说,服务业的谈判至关重要。由于服务业通常占成员们GDP的最大部分,服务业谈判结果不仅对服务业,而且对货物的贸易也具有重要影响。其他市场准入的谈判着重于关税自由化的计算公式方法,而服务贸易谈判则不同,着重于要求和出价的方法。在2004年6月28日和7月2日举行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之后,该理事会主席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了一项报告,报告指出,成员们已经对服务谈判框架达成了协议(服务谈判的大纲及程序,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的种种模式)。到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成员虽然提出了出价,但是出价的质量比较差,同时,许多成员没有提出建议。谈判问题还表现为正在进行中的服务规则谈判(保护措施,补贴,政府采购等等)拖延了数年尚未完成,而且许多成员不愿在其他核心领域(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取得进展之前推进服务业的谈判。在2004年8月1日的决议中,改进过的建议将于2005年5月之前列入议事日程,并采纳附录C中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的建议”。除了主张对改善的建议制定期限之外(在决议中指定),附录C还包括了其他6项内容:
(a)未提交最初出价的成员必须尽快提交出价。
(b)针对出价质量差的问题,成员国“必须竭尽全力,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提供模式,应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关注。”
(c)成员们应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不预先排出任何服务部门或提供模式,并应对发展中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提供模式给予特别关注。成员们注意到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成员在模式4(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利益。
(d)就规则进行全面彻底的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第4款,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补贴)。
(e)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使其更加有效地参加谈判。
(f)在第6届部长级会议上总结进展。
发展问题
正如“多哈发展议程”这一标题所显示的,发展问题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最感兴趣的话题。谈判一开始发展中国家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并将它们包括在多哈宣言之中,但其中许多问题直到2004年夏天依然悬而未决。一些问题涉及到重新审议现有的乌拉圭回合制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使其变得更加有效。其他问题则归类到“实施”标题之下。但实际上许多要求的目的是寻求重新平衡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决议。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决定将发展议题分为6个主题: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技术援助,实施,其他发展问题,最不发达国家。其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最不发达国家等问题已经在8月1日决定各自的章节中作了探讨。以下是决定中发展问题的摘要:
(a)原则:理事会重新强调进一步的市场准入,平衡的规则,明确的目标,有持续性财政支持的技术协助和能力发展计划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b)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所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加以复审,以便使它们变得更加准确,有效和切实可行。”所有此类问题的复审以及相关提议必须在2005年7月之前完成。
(c)技术援助:自多哈宣言之后,技术援助已经有所改善,将鼓励进一步的改善。
(d)实施:在多哈宣言中标明了许多有关“实施”的问题,它们当中有许多迄今还没有得到最后的处理,其中包括将地理标志保护(TRIPS协议第23条)扩大到酒类以外的产品。总干事必须在今年5月之前提交一份报告,同时“理事会必须对进展进行审核”,并于2005年7月之前采取适当的行动。
(e)其它发展问题:这部分主要讨论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农村发展、国民生计等事宜上的需求。这些问题在此只是一般性地提及,在前面的市场准入章节里有更详尽的讨论。
(f)最不发达国家:多哈宣言第42和43段讨论了最不发达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包括有实际意义的市场准入,对产品多样化和出口基础的支持,和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至少对发达国家来说,无关税、无配额的市场准入一直是一个公开的目标。正如在以前章节中讨论过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每个主要的市场准入章节和其他章节中都被提及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