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琳 葛志玉
政府的巨大需求可以给国内企业带来发展壮大的机会。我国该用法律手段使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为中小企业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透明的信息,因此,政府采购任重道远。
近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柴海涛宣布,未来3年,中国政府、银行、保险等13个重点行业的IT产品采购净投资将达到10029亿元。如果这些钱的很大一部分倾向于扶植我国的中小企业,这对于我国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来说,真是一场及时的春雨。但是,“春雨贵如油”,我国只是中小企业的大国,远非强国,我们要更好的利用这场春雨。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小企业820余万家,可计入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115万家,占全国登记企业总数的99.5%,如何用巨额的政府采购资本扶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值得进一步探索。
当前,世界各国(地区)不但把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且把它作为国家(地区)经济安全的战略性举措。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是目前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在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政策土壤。其中,《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专门提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且缺乏资源,很多时候无法掌握政府采购市场的商机,加上缺乏相应具体的操作细则,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仍处于很明显的劣势。为此,我们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用政府采购孵化中小企业。
首先,提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政府采购不同于单纯的私人或企业的市场消费者的行为,而是扶持和引导本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政府行为。鉴于中小企业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定者和具体采购工作的执行者应该摒弃单纯地以高质量、低价格取舍政府采购供应商或产品的标准;而要以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机会,开放更多的市场,将扶持本国中小企业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的重要环节。
其次,成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赢得政府采购合同。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准入门槛的限制,使不少中小企业在竞标中屡屡失败。建议设立代表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一方面可以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方谈判;另一方面还能以总担保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同时,制定更加积极务实的政策法律体系。向那些无力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发放信贷资金,提高他们参与竞标意识;并给予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以更加积极、务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和服务合同,还应在合同文本中规定有最大限制条款,在合同金额达到千万元时,则强制要求承包商必须向小企业进行分包。
再是,加强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建设。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禁止发布带有歧视性的政府采购信息。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牌,或者要求必须是名牌;有的直接从产品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万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这些内容既违背了不歧视性原则,又违背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适当扶持落后地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还有,要降低招标准入门槛,平等参与身份。目前,政府采购评标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公司实力评估、生产能力、信誉、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优势,甚至有排挤其进入的现象。
今后,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即社会效益目标,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凸显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孵化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