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融资有道

2004-11-24 01:56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22期
关键词:债券股票渠道

程 力 贾 力

并购融资问题不少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各种兼并、重组活动越来越多,参与并购的企业也在不断寻求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并购公司开拓外部融资渠道上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国内企业不仅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同时还通过境外融资渠道取得了大量的资金,采用的融资工具从国际债券、B股、H股、N股到ADR等,通过境外融资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

但从总体情况综合来看,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很完善,企业并购时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集中于使用银行贷款(只能用于非股票交易)和股票融资方式,这些方式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灵活多样。

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

政策原因导致的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是一种在西方普遍使用的并购方式,而由于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完成并购所需要动用的资金量往往远远超过企业内源融资所能提供的资金能力,所以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融资渠道。我国为了抑止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的风险投机行为而出台的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正常的并购行为。

除了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对融资数量的限制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银行贷款实行计划规模管理,直到1998年1月1日起才取消了贷款额度,推行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的数量控制则延续的时间更长。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对可以上市发行股票的总股数进行控制。

“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对可以上市的公司数进行控制。

“通道制”阶段(2001年~2004年),对于各个券商在同一时间内最多可以承销的上市公司数进行限制。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

“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份以后)。目前保荐制与通道制并行,经过一段时间后,保荐制将全面代替通道制。

可以看出,在保荐制真正推行之前,不论是对发行股票数量的额度控制,还是对上市企业数量的控制,或者是对承销券商发行通道数量的限制,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抑制了企业通过股市进行融资的能力。

债券融资发展过于缓慢

从我国企业外部直接融资的结构来看,大多数企业偏好股票融资,债券融资比例过低。从数量上看,中国企业债总量只是美国的万分之四左右。我国企业融资偏好顺序往往是先股权融资,再贷款融资,最后考虑债券融资,造成债券融资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融资者选择融资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融资成本。债券融资由于利息率固定,在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债券利率的情况下,发行债券对企业来说是更为合理的筹资安排。但我国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税后利润率普遍低下,甚至低于债券利息率,使债券融资效益无法发挥。

其次,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形成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者把股权资金视为无需还本付息的廉价资金,甚至是无成本资金,而债券一般情况下应有的比较成本优势反而成为劣势。

第三,由于部分债券发行公司尚未建立起成熟的自我约束机制,债务成本与其偿债能力不匹配,重发债,轻还债,重筹资,轻管理,造成还本付息的困难,由此造成公众对企业债券市场的信心下降。

第四,国家为加强监管,往往严格控制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计划额度管理,而且审批程序繁琐严格,影响并购融资的时间安排。

第五,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利率进行管制,利率水平不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决定,不能反映企业的信誉高低,并且与债券的风险不能对应。企业债与国债的利率差异不大,但风险却相差很大,造成国债对企业债的挤出效应。

第六,缺乏二级市场交易制约了公司债券的流通性。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流通性较差的债券二级市场不能满足更多入市投资者交易的需求,限制了投资者资金的投入,也阻碍了一级市场扩大并购融资债券的发行。

所以,从总体看,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展还相当缓慢,在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其目光更多是紧紧盯着发行股票上。这就人为加大了股票市场的筹资压力,同时也使得直接融资路径趋于单一化,不但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格局的发展趋势不符,客观上也使得直接融资较多受制于股票市场的行情涨跌。

拓展企业并购融资渠道

继续发展股票融资?从我国现状来看,股权融资方式仍是企业并购融资发展的主要方向,即要注重发行新股或配股进行融资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市场上常见的定向增发的股票融资方式。

定向增发一般是和换股支付紧密结合使用的,并购公司为进行收购融资而发行新股,以新发行的股票按一定的比例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完成收购的融资及支付。

由于定向增发和发行新股一样也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并且当新股发行价格低于股票当前市场价格时将使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并购公司在使用时要进行综合的考虑。

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上债权融资已成为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我国在积极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更应重视债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之成为公司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融资工具的多样化及混合使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从而获得最好的资金来源。企业在目前比较常用的信贷融资、股票融资等基础工具之外,还应注重对混合型融资工具、特别是可转换债券的开发和使用。

可转换债由于具有在债券及股票两种类型工具之间进行转换的特性,使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灵活的投资选择,所以比较容易筹集资金;同时,由于附带了股票期权,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往往低于普通债券.

单纯使用一种融资工具所带来的效应往往比较局限,不足以适应企业并购中复杂的资金需求。因此,应根据并购时的具体情况将多样化的融资工具结合在一起使用,根据对短期、中期、长期资金需要量的不同,以及不同时期可能出现的资金压力,合理安排各种期限、各种类型融资工具的混合使用,达到最优化的资本结构。

设立并购基金?公司并购基金具有共同基金所共有的“集体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受益”的特性,又因其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而独具特色,是共同基金的创新品种。

我国基金业10余年的发展已经为并购基金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将国际的惯例与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并购基金,并在各方面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实现规范化运作,并购基金完全可以成为社会资金转化为企业投资的有利渠道,成为并购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进而达到促进我国企业并购发展的目的。

商业银行发行并购贷款?从法律上看,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之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对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的并购方式提供贷款融资安排。但是,对于非股票交易的并购活动,政策上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发展的过程中,间接融资仍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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