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丰富多彩的民族博物馆

2004-05-16 22:00王树英
中国民族 2004年5期
关键词:部落少数民族民族

王树英

印度民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东方乃至世界文化发挥过重大作,对人类文明有着伟大的贡献。

几千年来的历史说明,印度的统一和发展是各民族共同完成的。不仅人口众多的印度斯坦等十几个大民族在统一和发展的大业中起了重要作用,就是广大少数民族,如桑塔尔族等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印度历史上,王国林立,各霸一方,处于割据状态,但他们在局部地区的统一,也都为全国的大统一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虽然印度不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如此严重,但是印度的“相互争战”的严重程度,时间之长,比中国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如此,逐步加强统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印度独立后,印度的统一加强了各民族间的相互联系,促进了各民族社会进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印度素有“民族博物馆”之称。据统计,仅土著民族就有五百余支以上。印度国内外学者对它们有不同的称呼,有的称他们为原始居民,有的称他们为山区部落,有的称他们为森林部落,有的称他们为落后部落,有的称他们为落后的印度教徒等等。所有这些叫法,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但是,从他们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些民族虽然在生活环境、生活状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有不少共同特点,但也有许多差异。不管如何称呼他们,实际上,他们大多属于印度的古老民族。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才移居到了山区和森林地带。他们属少数民族,现在还比较落后,处于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其社会风俗千奇百怪,在不同程度上还保持着原始文明。这对了解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提供了条件。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引起印度国内外人类学家们的重视。

少数民族众多

印度少数民族的数量很大,有几百个以上。据1991年统计,共540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7.29%左右,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多少不等,相差悬殊。人数最多的,有贡德、桑塔尔、皮尔、吴朗沃、孔德和蒙达等,人口在200万以上;人口最少的是安达曼人、只有几百人。少数民族的分布不均,虽几乎遍布全国各地,但其中在9个邦少数民族的人数较多,人口超过100万,它们分别是:中央邦(824万人)、奥里萨邦(492万人)、比哈尔邦(473万人)、古吉拉特邦(331万人)、拉贾斯坦邦(306万人)、安得拉邦(157万人)。这9个少数民族超过3293万人,占印度少数民族总数的86。66%。此外,那加兰邦和梅加拉亚邦也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小邦,其人数分别占全邦人数的88.6%(52万人)和80.48%(101万人)。

由于印度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自然条件不同,以及一些其它原因,因此,生产发展很不平衡,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他们的谋生方式主要分为以下6种类型:

1. 采集、渔猎型。2.游牧型。3.刀耕火种农业型。4.固定耕作型。5.劳工型。6.民间艺人型。

事实上,除了最原始的小部落民单纯以食物采集谋生外,一般部族都从事几种谋生手段。根据印度阿吉特·K·丹德对各个部族所作社会调查,在印度有139个部族从事固定的种植业,84个部族从事移动耕作,11个部族从事台地耕作,39个部族从事食品采集,19个部族行猎,7个部族从事渔业,15个部族放牧业,49个部族从事手工业,7个部族从事工商业,40个部族主要从事劳工。但由于从事食品采集、行猎、渔业和放牧活动的大多是小部落,而一些主要的部族大都从事农业(固定耕作或移动耕作)。因此,从人数上说,印度整个部族人口的约90%是从事农业的,当然他们有时也从事其他谋生的活动。

现在印度许多少数民族正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法,除了采用固定耕作法外,有些已采用了梯田种法,用山泉灌溉。有些地区已开始使用一些现代农具和高产种子。他们的耕作技术正在向现代化发展,冲破了以前的陈旧传统,过渡到锄耕农业阶段。但是由于旧习惯的影响,束缚了一些人的思想,影响到他们采用一些新的方法。

印度的少数民族分布很广,大多聚居在多森林的山区或人少的岛屿,从它们分布的地区来看,主要分布在以下6个地区:

1.东北地区:主要分布在阿萨姆、曼尼普尔、梅加拉亚、米佐拉姆、那加兰和特里普拉等地。这一地区主要有那加人(Naga)、米佐人(Mizo)、阿博尔人(Abor)、加罗人(Garo)、卡西人(Khasi)、科基人(Kakp)和密斯米人(Mismi)等,他们大都属于蒙古人种。

2.喜马拉雅地区:主要分布在喜马拉雅山南麓山区和丘陵地带,包括西孟加拉邦北部、北方邦和喜马阶尔邦等地。这一地区主要有勒普查人(Lepcha)和拉巴人(Rabha)等,大多属于蒙古人种。

3.印度中部地区:这一地区包括中印度山区和乔塔纳格浦尔高原,分布在印度半岛和印度河---恒河平原交界线的左右,以及比哈尔邦、西孟加拉邦、奥里萨邦和中央邦等部分地区。主要有桑塔尔人(Santal)、孟达人(Munda)、布米吉(Bhumij)、贡德人(Gond)、豪人(Ho)等,大多属于原始澳大利亚人种。

4.印度西北地区:这一地区主要包括马尔瓦台地、萨特普拉山区和马哈拉施特拉台地,以及拉贾斯坦、古吉拉特、马哈拉施特拉、果阿等部分地区。主要有皮尔人(Bhil)等,属于原始澳大利亚人种。

5.印度南部地区:这一地区主要包括安得拉、卡纳塔克、泰米尔纳杜和喀拉拉等邦的部分地区。主要有依鲁拉人(Irula)、成楚人(Chenchu)、卡达尔人(Kadar)、科塔人(Kota)吉利坚(Girijan)等。有的属于高加索人种,有的属于尼格罗人种,有的属于原始澳大利亚人种,有的属于混血人种.

6.岛屿地区:包括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等地。主要有翁杰人(Onge)、安得曼人(Andamanese)、森蒂奈尔人(Sentinilese)和贾瓦尔人(Javar)。

民族问题有热点

印度自独立以来,有关少数民族矛盾此起彼伏,时有发生,再加上种姓矛盾,造成社会动荡,不少人死于非命。因此,印度的少数民族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地方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早在50年代初,印度政府对地方民族主义采取抑制态度,有些地方要求按语言重新划分邦界,包括尼赫鲁总理在内,当时并不同意这种要求。当时安得拉人、马拉提人等曾上街游行,甚至造成流血冲突。后来,中央政府同意了各地民族的要求,与1956年重新划分了邦界。这一措施虽然满足了各地民族的要求,但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地方要求独立的事情从未间断。例如50年代和60年代泰米尔纳德的一些人公然打出独立的旗帜,80年代旁遮普锡克族极端分子要求建立卡利斯坦,桑塔尔人等也有类似要求。尽管情况复杂,斗争激烈,但是印度政府控制了局势。其原因有三,第一,印度有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其领导层是通过一定选举程序和组织机制产生的,由各民族代表人物组成。第二,各民族在宗教、语言、文化风俗等方面虽然千差万别,但都遭受过英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为获得独立而进行过长期不懈的斗争,在历史文化与思想感情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每个民族作为印度民族的组成部分,体现着大家共同的根本利益。虽然有各种形式的斗争,但总体上看,都是地方民族要求更多的民族自治权。当然,一些地方民族主义的分裂倾向对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破坏作用,不得不引起政府的关注。

在政治上,存在着如何平等对待各民族和恰当处理民族要求的问题。印度属于多民族国家。一个民族总有各种要求,而且不同时期要求也会不同。若处理不当,矛盾非但不能解决,而且还会使矛盾激化。例如印度在1956年按语言划分邦界时,对一些较小民族的要求未充分重视,所以造成后来一些矛盾的发生。以后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有些较小民族自治要求日益强烈,除那加族、米佐族外,桑塔尔族也有强烈要求,旁遮普的锡克人表现得尤为突出。当年英·甘地执政时曾极力加强中央权力,但同时也对东北地区小民族做出了让步,同意他们单独建立邦。不过,对锡克人的要求采取了强硬措施,当一些锡克极端分子鼓吹建立“卡利斯坦共和国”时,英·甘地派兵攻占了金庙,死伤数百人之多。这样引起了锡克人更大不满。实际上正是这种对抗不断发展,导致了英·甘地1984年被跟随她20余年的警卫惨杀。事后引起印、锡两教之间更大冲突。

在宗教方面,少数民族矛盾与教派冲突有密切联系。可以说,两者互为因果,又互为表现形式。所以在印度,教派斗争表现得十分激烈。早在印巴分治时,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发生了世界上最残忍的流血冲突,造成了彼此对立情绪。印、巴独立之后,又先后几次交战,这对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关系产生了不良后果,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近几年来,印、巴关系时好时坏,未完全正常化。

一个国家的教派斗争,还会影响到其它国家。1992年12月发生的“寺庙之争”,不仅导致了印度人民党主席阿德瓦尼的被捕,中央政府的下台,而且在印度的北方邦、比哈尔邦、拉贾斯坦邦、安得拉邦导致2000人死亡,还影响了同其它伊斯兰教国家之间的关系。据统计,在印度由于民族和宗教冲突每年都有几百人丧生。例如1980年多达1000人,1990年多达3000人。

在经济上,各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人民贫困,失业人数增加是民族矛盾、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之一,在印度,即使大城市,其贫困化达到了爆炸的边缘。拿孟买来说,有200万人居住在简陋的贫民窟里,许多地方无水、无电,不少人生活无着,找不到工作,铤而走入黑道,为非作歹。

印度的农村发展缓慢也是一个原因,不仅农业发展慢,而且30%以上的人无地。因此,有些人只有背井离乡,到城市谋生。农村大批劳力流入城市,加重了城市负担,扩大了城市贫民的队伍,况且印度人口又多,据有关统计,印度现有人口10亿多,一年生一个澳大利亚,十年生一个日本。贫困、失业是造成民族矛盾激化,产生社会动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据印度学者调查,锡克极端分子中的年轻人大多是由于失业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的。

早在英属印度时期,殖民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过孤立和“保护”的政策,它把少数民族隔离在一些人迹罕至的森林地区、山地和岛屿,并划定特区加以隔离。与此同时,殖民政府也在土地占有、使用森林资源以及财政拨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殖民政府妄想通过这种政策使广大的少数民族远离民族独立运动的潮流。由于英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使少数民族继续处于落后、贫穷、孤立的状态。英国殖民主义者1947年撤离前,还采用“分而治之”的政策,挑起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争端,印度、巴基斯坦至今深受其害。祸根也造成了今天的宗教矛盾,从寺庙之争到孟买的骚乱和爆炸,都可以看到这种阴影。据调查,孟买的大爆炸很可能是穆斯林对被拆毁清真寺的一次报复。前两年,在古吉拉特邦发生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严重冲突,也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

民族政策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印度独立后,为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宪法中也做了有关规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

1.政治上给予一定的保护。在印度宪法条文中有多处提到对部落民的特别规定,如“废止实行‘不可接触的陋习” “对非部落民进入和定居部落民地区以及购置财产在法律上给予限制”、“由总统发布命令,公布表列部落名单,政府对表列部落予以保护”、“表列种姓、表列部落有权要求在国家机关中工作,在中央的一级、二级职员中,为表列部落民保留7.5%的职位”等等。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事业,1999年印度政府成立了少数民族部,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计划。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失业人员的就业本领,增加就业率,2001-2002年全国开设了32个职业培训点,投资3亿多卢比。早在1990年,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不受侵害,在安得拉邦、中央邦、拉贾斯坦邦、古吉拉特邦、泰米尔纳杜邦、北方邦、卡纳塔卡等邦,专门设立了特别法院,处理有关适宜。如此等等,不一一列举。

2.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给予了多种支援。这种经济支援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有体现,而且逐年增加,并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制定有关方针和纲领。根据这个方针和纲领,在那些少数民族人数占所在地区人口一半或一半以上的邦和直辖区,还要为少数民族制定补充计划。其目的是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民族地区之间在发展上的差距。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纲领中,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还做了特别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1)重新分配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印度独立以后,各种原因迫使一些少数民族丧失了土地,失去了生活来源。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决定重新分配土地,把一些可耕荒地分配给他们开荒种植。七十年代,各邦还修改了土地限额,把多余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少数民族,并强调土地不能转让,以确保耕者有其田。邦政府还规定,禁止高利贷商人向少数民族勒索土地(或牲畜),或以此还债。高利贷商人手里的借据,必须经过邦政府的专门人员检验后方为有效。通过上述措施,使一些少数民族生活得到了保障,对社会安定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2)帮助建立一些类似合作社的组织。先后成立了诸如农业、畜产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还成立了邦一级的少数民族的合作社,以组织联系邦内的各种合作社。这对促进农业资金的流通、林产品的交换、销售以及活跃贷款等起了一定作用。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对这些合作社还不时给予经济补助,以利于发放贷款和其它工作的开展,这些措施对高利贷商人和债主的剥削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3)帮助少数民族进行开发和建设。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兴修水利、建设公路、推广新的技术和耕作方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小规模的工业生产等。此外,还拨款为他们提供医疗设备、开办医院、改善卫生条件,并帮助他们盖房、打井,解决居住、饮水等困难。

3.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增加就业人数。印度基本政策的目的之一是消除种姓、种族等各种歧视,以期国民间平等发展,力图通过教育和就业等办法消除少数民族与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差别。据有关统计,在各五年计划中,少数民族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投资较大,有关教育的经费几乎占每个计划经费的一半。中央政府还特地指示,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优待,保留其入学名额不少于5%。在录取学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也比较照顾,如考分与其他学生相同,可优先录取,有时略低一点,也能录取。邦政府对在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免费、发放奖学金、开办寄宿学校,提供食宿和讲义等优待办法。据统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近年来不断增加。今天,无论在普通大学还是在名牌高等大学,都能看到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安得拉邦、阿萨姆邦、比哈尔邦、喀拉拉邦、中央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奥里萨邦、拉贾斯坦邦、古吉拉特邦、泰米尔纳杜邦、西孟加拉邦、北方邦等地,成立了14个少数民族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有关资料,有的还有设有图书馆和有关民族的实物展览,2000-2001年各邦政府为此共提供了2亿多卢比的援助。

政府为解决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作过不少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在中央和邦政府各部门工作的人员名额中给少数民族保留一定比例,还为少数民族和低级种姓的人设立高等职位考核训练机构等,为少数民族创造就业条件。中央政府直接雇佣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保留7.5%的名额。为保证这些名额的落实,少数民族就业考试大多一次成功,对他们的要求一般放宽。在晋级时,也规定为他们保留7.5%的名额。中央、邦政府的三、四等职员一般由地方录用,在录用时,按照少数民族在各邦中所占人口比例来确定其名额。通过这些措施,少数民族的就业情况也有所变化。

政策是一回事,落实是另一回事

目前印度少数民族的处境并非令人乐观。政府为改变少数民族状况,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作了一些规定,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

在政治方面,国家机关中为表列部落民保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实际上,表列部落民在国家机关中所占的职位低于所规定的数字。让部落民平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想法并不能完全实现。有些警察和森林管理员对少数民族的欺压和凌辱仍十分惊人,殴打残害少数民族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印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专员署的报告,已经申报的残害部落民的案件1976年为1065起,1977年增至为1138起,1978年又增加为1632起,两年内增加了53%。其中问题严重的是中央邦、马哈拉施特拉邦、比哈尔邦和拉贾斯坦邦。

在经济方面,宪法规定“保护少数民族不受一切社会剥削与歧视”,“为确保少数民族土地占有权和免受代理商的经济剥削而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但有些地方未能很好落实。据北方邦和中央邦的有关调查,发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照章办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商人、承包商和一些官员相互勾结,赶走少数民族,然后把他们的土地据为己有,进行买卖。林业部门的一些官员也有违法乱纪的现象,每当他们宣布农民的哪块土地归国家保护,税务部门就马上向那些农民征税,或将土地归村社所有,事先既不同有关少数民族商量,事后也不给土地赔偿。这样一来,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无着,只能靠借债度日,或沦为债务奴隶。印度部落民负债情况也比较普遍。

近些年来,少数民族为土地而进行的斗争并未完全停止过,时起时伏,形式多样。有的抢劫农作物、有的袭击林业官员、焚烧仓库等等。少数民族反抗压迫和剥削、要求收回失去的耕地以获得生活权利的呼声很高。

在教育方面,少数民族教育有了发展和提高。但是与社会其他集团仍有不小的差距,初等教育尤为落后,各邦、中央直辖区在教育水平及普及程度方面也存在差距。同时,少数民族内部的差距也有日益扩大之势。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一些规定和措施,均有不落实的情况。如有些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英语或其它功课基础较差,或因种姓、种族歧视等原因未被录取,或入学后又中途辍学。因此在校人数小于注册人数,甚至有些学校有名无实,不是处于半瘫痪状态,就是干脆没有学生。校舍破乱不堪,教师不去上班,只拿部分工资,其余大部分工资上缴有关检查的官员。因此,少数民族文化落后,文盲很多,据统计,文盲率占88.7%。

1.历史原因。这主要与英国统治和经济掠夺有关。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印度的民族、宗教、种姓制度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对少数民族百般歧视,不断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对立,甚至残酷屠杀,以维护其在印度的统治。各行政机构对少数民族也非常歧视,如部落民遭到毒打,甚至被活活打死、烧死,受害者无处伸冤;部落民财产被劫、土地被占,也无人问津。少数民族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震惊世界的1855年桑塔尔人的反英大起义。印度独立初期,政府基本上沿袭英国对部落民的做法。后来,作了一些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法律规定,诸如部落民有土地占有权和受保护的权利等等,但歧视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这些都与历史上长期歧视少数民族分不开的。

2.政策上的问题。早在独立初期,尼赫鲁总理就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权利问题提出过一些较好的解决办法,他说:“尊重少数民族对土地和森林的占有权”,“要永远记住,我们不仅不想对他们的任何生活方式进行干涉,而且还想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给予支持和帮助。”尼赫鲁还强调提出;“要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不要把我们的想法强加于他们”,如此等等,但是政府内部意见不一,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态度。尤其到了60年代,一些人企图用快速的社会和经济开发,完成对少数民族的全部同化。后来,又用提高少数民族福利的办法迫使少数民族与其它民族结合在一起,甚至主张用印度教取代少数民族的原始信仰,以达到文化的一体化。尽管动机可能是好的,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条款难以落实。基督教传教士也闯入少数民族地区,宣传自己的文明和宗教,修教堂,办学校,迫使少数民族放弃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印度教徒更是这样做的。这样做的结果,冲击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的民间文化,使他们产生了悲观、失望情绪,使一些少数民族“印度教化”。也有不少人皈依印度教,以便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他们在印度教社会中的地位仍然很低。

2. 有些政策不落实。有些政策是好的,但得不到落实,印度政府在各个五年计划中都规定一笔用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福利事业的拨款,这种拨款已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1-1956)的3.004亿卢比增加到第五个五年计划(1974-1978)的29.619亿卢比。印度政府还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实施一种部落地区附属计划,在每一个部落超过人口总数50%的地区,制定这种旨在加强部落民地区建设的计划,这种计划的拨款投资由中央和各邦联合负责,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4-1978)中央政府的拨款达到12亿卢比,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0-1985),这种拨款的指标为47亿卢比。但事实证明,这种拨款远远落后于原定指标,而且已经花费的资金又有一大部分为各级官员、包工商和部落上层分子所侵吞。政府规定的对表列部落民在教育、就业和银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对于大多数部落民来说犹如一纸空文。又如以前印度政府以实现“发展农村纲要”的名义在少数民族地区搞过福利投资。实践证明,有些地方效果不大,因为这些钱也到了一些地方官员手里。正如有的印度学者所说“政策是一回事,落实是另一回事”。

以上事实证明,印度独立以来,政府在各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收获。但同时必须看到,问题还严重存在。历史上的流毒很深,民族与宗教矛盾存在,教育还欠发达。因此,尽管印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状况作了不少努力,但是要想使所有问题得到应有的解决,恐怕不是短期内所能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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