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理
2002年我在工厂做人劳工作时分管了职工养老保险,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在此与大家交流探讨。
人劳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政策性强、原则性强,那些该办,那些不该办,都必须有文件依据,否则就容易出纰漏,影响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企业、社会的稳定。但是,就是文件做了明确规定的事情,由于地区行业企业的差异,以及人劳管理人员理解文件的正确与否、深浅程度,也会出现同一件事情两种看法两种处理结果的情况。去年我们工作中就遇到这么三件事情。
因为工厂常年生产煤机产品,电焊工成了企业主要工种之一。按照煤机行业的文件规定,焊工可以按有毒有害工种享受有关待遇。可是工厂在具体理解执行时却没有走得通。工厂多年前就曾按规定的程序向部里、市里都打了报告,递交了有关材料,可是没有回音,焊工们对此很有意见。
为了工人的切身利益,经工厂领导同意,我们去年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报告,并且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到工厂实地考察调研。由于工作做到了家,工厂多年没有解决的这个老大难问题去年终于得到了解决。
分工社保工作后,不断有些退休的老职工来访,要求为十多年前离厂的子女办理社保关系。经过了解,原来这些人离开工厂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政府社保部门给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他们离厂后既不能接着计算社保时间,也不能享受有关待遇。有个曾在工厂工作近20年的离厂人员,由于离厂时没办社保关系,后来生活又无着落,经常到社保部门哭闹。政府社保部门有关人员也对工厂有意见,认为当时不办现在办,有投机嫌疑。尽管这些人早已脱离工厂,不再是工厂职工,而且当年工厂的人劳管理人员已经退休和调动,无法搞清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们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了与社保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这些人争取补办了社保手续。一位早已被工厂除名并有15年以上工龄的半大老太婆也从此享受到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记得才到人劳部门工作没几天,就有一位75岁的退休老人找到家里,反映当年计算她参加工作的时间有误,给她少算了几年工龄,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每年增加退休生活费时都比同时参加上作的人少几十元。上班后我翻阅了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也请教了部门熟悉情况的人。在比较全面的了解情况后,我们慎重地决定:对此事调查取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请示,如果有证据有政策就予以改正。在各方面的努力下,这个老人参加工作的时间终于按照政策提前了几年,每年养老金的增加幅度也与当年参加工作的同事一样了。
为什么同样一件事情,同样一个文件,却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处理结果呢?作为人劳部门的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自己的业务素质培养,努力提高白己的政策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比较全面的学习和正确的理解文件精神和各项政策规定,不清楚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理解来处理问题,更不能把职工当阿斗,否则就会办错事,无意中损害职工的利益。
为什么同样的工作范围和权力,有的人也知道有些事情应该办,也曾经办过,可是一遇到点问题就停止了,而有的人却想尽办法办成了呢?由于人劳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有些事情一时说不清,而又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去说服群众,不要给群众造成“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印象。有的人劳部门为职工着想,在职工查询工资时热情耐心,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但一项项讲明白,而且提供文字东西,让职工一清二楚,受到职工的好评。
为什么有些人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把客观事实放在一边,瞻前顾后,顾虑重重呢?是怕得罪领导和同事,还是怕办错了相当不起责任呢?作为人劳部门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能徇私舞弊,以个人意见代替政策规定。
为什么有些对企业无利也无害而对社会稳定有好处的事情,有些企业办起来就不是那么积极顺畅呢?为什么有的企业退休职工会群体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呢?国有企业人劳部门在办事情时要有国家社会的大局观念,公正地处理好各种工作中的问题,才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