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2004-04-29 00:44:03姚爱萍熊晓亮
现代企业 2004年10期
关键词:外资企业外商跨国公司

姚爱萍 熊晓亮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e)又称转移价格、调拨价格、内部价格等,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人为制定。

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类型和影响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类型

1、利用对在华子公司的控制权,采取“高进低出”策略来转移利润。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公司有很多是三资企业,而对于三资企业,除了多数股权可以取得控制权外,外商还可以通过技术控制、购销渠道控制等获得控制权。于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提高在华子公司向外关联企业购入原材料、半成品、技术、劳务等的价格,而压低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

2、劳务中的转移定价。劳务中的转移价格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服务中。以下一些证据可以说明外商利用劳务转移价格转移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1)一些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的市场调研、广告、雇员训练等服务费用远高于市场价;(2)母公司提供的一些劳务并不能使在华子公司实际收益;(3)母公司对在华子公司劳务费用的收取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竟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

3、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价格。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

4、控制固定资产的售价或使用期限。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价格和规定的折旧期限,会直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过多地提取折旧费,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过少地计算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5、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价格,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6、通过倾销垄断我国市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垄断及独占我国市场,提高垄断利润的目的。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影响

1、侵吞了中方利润。我国引进外资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资企业及合资与合作企业的中方合资者与合作者的利润。但据统计,2001年我国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结构分别为66∶28∶6,但企业盈利状况则成相反的趋势,其结构为36∶47∶17。两项数据的对比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侵吞我方利润的事实。由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绝大多数具有跨国公司背景,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外国跨国公司在侵吞中方利润。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75%。因此,中方无利可分。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实际是“中亏外盈”。再例如,至2001年,和路雪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量已增到4万吨,销售额约5亿-6亿人民币。但是2002年9月公司的财务报表表明和路雪9年来已经亏损了1.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亿左右。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外方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转移了利润。

2、损害了我国税收收益。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为了吸引投资,规定了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由于外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率为33%,依然高于巴哈马、百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许多外资企业采取一系列的转移定价策略如“高进低出”,关联企业间的融资等,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而很多外商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4、不利于保护国内市场。国家征收关税不外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外国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手段来逃避我国的关税,不仅会减少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会削弱我国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我国的名义税率近年作了大幅度下调,但仍比较高;而实际关税率都很低,除其他人为的行政、经济因素外,外国跨国公司用转移价格来避税也是原因之一。

5、其它影响。由于外资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许多外资企业表面亏损严重,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或亏本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在考虑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积极性,对我们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更多的外资企业极为不利。而且会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我国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当年6月30日又颁布了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确立,它是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我国已进入对滥用转移定价进行控制和调整的实施阶段,但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还需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因此,完善现有转移定价税制,增强可操作性,刻不容缓。(1)增强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体制。(2)进一步阐明劳务收费正常标准。(3)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予以特别规定。(4)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

2、提高中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收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要求税务人员不仅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而且还需要具备有关国家的税法法则和会计知识,还需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税法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加大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税务部门应建立搜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信息系统。搜集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买主和卖主、价格、技术性能指标、科技动态等,并进行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使该信息网成为我方企业处理价格问题的有效参考。

4、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定价进行事先的确认。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必要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按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也不再进行调整。

5、建立境外审计制度。对重大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除有计划地派专人到境外的公司进行税务审计外,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6、加强海关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督。海关是设立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贯彻执行东道国对外贸易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海关一旦发现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价格偏高或偏低时,有权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

7、积极参加国际协调组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因各国税制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经营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欲避免此现象的发生,单靠一国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我国可与其他国家合作,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采取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同时,进行国际合作还可以加强国际市场信息收集工作,进行情报交换,相互协助对方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查,为反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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