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甫
《昨日兰州中院重审马进孝贩毒假案“坐台女”当庭获自由》,“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马进孝和两名警察诬陷后判处死缓的‘坐台女彭清无罪。昨日下午,彭清在丈夫和孩子的迎接下走出看守所”,这是兰州的《西部商报》8月3日的一篇消息的标题和导语(开头第一段)。而兰州其他一些报纸也争相以“坐台女”获释报道此事。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2001年6月,兰州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锐及警员倪兴与东乡农民马进孝合谋,诱使在歌厅打工的彭清运毒。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后经甘肃省高院死刑复核发现疑点,将该案发回重审。这位被关押了1100多天的无辜女子,直到今年8月2日才得以昭雪冤案。这位在经受3年牢狱之灾和死缓的绝望,一夜之间满头青丝变成白发,被称为当代“白毛女”的不幸女子,在走出看守所迎接她的,除了她丈夫和孩子送上的鲜花外,居然是多家报纸大幅标题报道的“坐台女”获释的消息。
以“坐台女”作新闻卖点,歪曲了新闻事实。因为这位女子被判处死缓身陷囹圄,不是因为她当过坐台小姐,而是因为她中了两个警察和一个贩毒分子的圈套。完全可以说,是否“坐台”与她3年前被抓,被判刑以及与现在的被无罪释放,都没有任何关系。新闻报道在“坐台女”身份上下工夫,显然在误导读者,给读者传播了并不准确的信息。
但是,大肆炒作、强化无辜女子“坐台女”的身份,更严重的是给这个女子造成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这位女子为生活所迫,在歌厅“坐台”的经历,是她极为隐秘的私生活。这种不被社会承认、在社会评价中只能得到负面效果的行为,既然不是案件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法庭审理的内容,那么,为当事人日后的正常生活考虑,就不宜在媒体报道中炒作,甚至连提及都没有必要。因为这位女子有丈夫、有孩子,她从被无罪释放后还要开始正常人的正常生活。在媒体铺天盖地地热炒“坐台女”的报道后,这位女子如何面对丈夫和孩子呢?她的丈夫、孩子和其他亲人又如何面对这位历尽苦难的不幸亲人呢?这种报道,对当事人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和精神伤害,媒体到底考虑了多少呢?
新闻从业者要有同情心,要对由于报道而引起的对普通人的伤害更应保持谨慎,这是国外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准则。但是,尊重报道对象,以必要的同情心对待自己的报道对象,在我们国家新闻职业道德中还没有规定,也没有引起从业者的重视。我们见到不少媒体,不但没有主动地、积极地去避免伤害、减少伤害,而是为了提高吸引力,扩大销售量,不惜牺牲报道对象的名誉、隐私和尊严。由此引出的对报道对象,尤其没有话语权的普通报道对象的伤害,应该引起媒体的关注,媒体应该自觉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