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004-04-29 00:44:03梁润秀任利军
北方经济 2004年11期
关键词:信用社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梁润秀 任利军

农村金融改革和“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两大重要问题,二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正确处理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于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一、农村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改革

虽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经济始终决定着金融。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第三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各产业内部生产结构也是多元化的。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仍以传统的农业为主,生产、交易方式和技术手段落后,主要表现为简单的生产加工,小规模商品集市贸易等。而在经济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以第一产业为主向第二、第三产业为主转移,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而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却没有跟上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人力资源少,技术装备差,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一些金额小、技术含量低、管理成本高的零售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小农领域,贷款品种少,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可见,金融需求的多元化客观上也要求金融组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所以在制定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时,应围绕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总目标来进行。

二、农村金融的变革又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金融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当然不例外。农村金融不但影响农村经济发展速度,也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产业、行业等结构,最终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在资源短缺的国家,这种反作用十分明显,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尤其突出。所以,我们要重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农村金融的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总目标,特别是在目前结构调整和资金短缺的背景下,金融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农村金融改革,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表现

(一)国家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长期担负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功能,为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服务的很少,农民和部分乡镇企业被排斥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无论量上,还是质上都发生了很多变化,产生大量资金需求。

其次,资金大量流出农村,各类商业银行在县及县以下吸收的存款相当部分流出农村,特别是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网点广泛,而且只存不贷,使大量宝贵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机构抽走,资金非农化严重,支农力度在下降。

最后,当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县及县以下地区,上收贷款审批权,撤并营业网点和机构。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撤走,意味着资金在农村稀缺程度加剧。虽然网点的减少有利于加强金融机构管理,提高规模效益,节省机构本身的运作费用,但十分不利于广大农户和乡镇企业,大大增加了他们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金融体制改革削弱了农村金融的实力。即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于农村,由于其本身在小额贷款信息和成本上先天的劣势,也难以给小额金融需求提供服务。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单一,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和活力,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分散化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包袱沉重

农村合作信用社定性为合作金融,服务对象限定在农村。长期以来,信用社对支持我国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农户经济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为国家承载了大量政策性负担。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要求信用社支持“三农”,以及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的行政干预,其实是赋予农村信用社相关的政策性责任,以为是为政府发展和稳定农村政治目标服务,但国家优惠性政策不到位,加重了信用社负担。比如,保值储蓄利息支出没有补贴,损失达100多亿元;政策性贷款积累了几千亿,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垮台后,呆帐归并到合作社。这些都导致农村信用社与其它金融机构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竞争条件,既不利于自身业务的发展壮大,也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领域中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发展受到抑制

面对正规金融机构供给的缺口,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在广大农村、县域自发地活跃起来,这些小金融机构以当地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机制灵活,表现出良好的生存能力,由于国家监管跟不上,最终被整顿、关闭了。

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又造成垄断,形成农村居民融资渠道单一,这必然导致民间自发金融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各种自发产生的乡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管民用的制度优势,将村民的储蓄和借贷活动联系在一起,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为解决长期困扰农村资金需求的矛盾找到了一条途径,是挣脱现行法规、制度羁绊的表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农村经济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但与政府的改革方向不一致,发展受到抑制。

四、农村金融要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在利用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考虑现实、勇于创新。我们既要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又要大力发展非正式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在我国广大农村,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因而适合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金融机构的规模应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相联系。

(一)完善与引导正式金融机构支农

政策性金融具有填补市场空缺、贯彻政府经济政策的特殊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对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具有成效的。但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其职能单一,因此对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作用有必要重新定位和调整,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的资金投入,承担起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收缩农村阵地是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体现,另外农村贷款主体没有抵押、资金需求额度小的特点,会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大型商业银行进入小农户和小企业存贷需求集结的市场,信息收集成本高并缺乏规模效益,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追逐利润最大化特点,寄希望于国有商业银行支农并不现实。当然,对于一些大型的、效益好的农业企业和产业,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完全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式运作,自主地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将来的形式,应根据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自身经济实力考虑其可能的发展方式。可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把信用社改组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机构;可以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原则重新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的需要。

(二)培育非正式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民间金融

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做法,不应该是简单的禁止与取缔,而是要加强管理与规范,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允许和扶持其它金融组织的发展,以便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一种竞争局面。对于一个多元的经济社会而言,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整体退出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受产权、坏帐和管理体制等问题困扰而举步维艰。在金融市场上,大量资金投入到效率相对较低的国企的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和乡村农户却因为资金缺乏而生存艰难。由于国家金融系统没有提供较充分的资金供给,民间金融自然会弥补这个空缺。在我国农村,发展民间金融其规模应以中小型、地方性为主,立足所在地区,着眼于发放小额信贷,有利于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比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更加自主,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由于扎根农村和社区,较低的交易费用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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