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清 宋淅平
2003年11月18日晚,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斐岗村一组停电,该村年仅12岁的王林到邻居李昌海的商店购买火柴,当李昌海的父亲李玉芳取出火柴交给王林时,王林不慎将放置柜台下阴暗处的瓶装啤酒踢倒引起爆炸,右眼被飞起的玻璃碎片扎伤。之后共花去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6675元。经法医鉴定,王林右眼属轻伤一级。为医疗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王林遂将李昌海、李玉芳父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此案属特殊侵权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经营人不规范存放商品所致。商店系公共场所,被告应当预见爆炸品在外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当未成年的王林到店内购物时,被告李玉芳应提醒其注意但未告知,故商店受益人李昌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按60%计算)。因李玉芳不是商店的受益人,不负连带责任,王林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按40%计算)。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淅川县法院判令李昌海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王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慰抚金共计6159.5元。
(河南省淅川县法院 肖国清 宋淅平 邮编:474450 电话:0377-425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