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但究竟哪些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的;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授助的;
(十一)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人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请求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江苏省东海县包庄乡法律服务所 李配银 邮编:22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