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委托投票征集制度探讨

2004-04-29 22:28:47易先智
现代企业 2004年4期
关键词:委托书管理机构反对派

易先智

委托投票征集(Proxy Solicitation)是指征集者为了取得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优势,而以公开的方式请求股东委托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投票的行为。其最初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力的行使,后来日益演化成为公司经营权争夺的工具。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9日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第一次正式引入委托投票征集这一概念。但这一新的制度要真正为中国市场认识并加以正确运用,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因而,研究委托投票征集制的具体运行机制,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规范操作,对我国真正建立委托投票征集制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对委托投票征集制的相关规定

美国最早于1952年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这一机制,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1、关于委托投票征集中的信息披露。美国没有规定关于征集人的征集资格,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如进行投票代理权征集,就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将征集者分为两类,公司管理机构和非公司管理机构。两者都必须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大会日期、地点和时间;授权委托书是否可撤销;持不同意见股东的评估权;说明征集投票委托权的是公司管理层、公司股东或是外人;游说支付费用;除邮寄外,是否还以其他方式征集;征集者或当事人是否有重大利益。此外,对两类征集者的不同披露标准。对于公司管理机构的委托投票征集,从其自身独立性方面规定必须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所有候选人的背景和履历、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人员与公司有无利益冲突以及其他需要股东投票表决的事项。而对于非公司管理机构的委托投票征集,则只须另外简略披露反对派股东的自我背景介绍、提名候选人的背景介绍以及其他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

2、关于股东提案制度。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提案”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的管理机构向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小股东可以提前120天向公司管理机构呈递提案。即使管理机构反对股东的提案,只要其提案是合理的,股东就有权在征集资料中附入500字以内的声明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尽管大多数股东提案因为不切实际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在股东大会上被否决,但至少可以引起公司管理机构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重视,这也是股东和管理机构得以沟通的费用低廉、效率极高的工具,所以股东提案制不失为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一种有效手段。

3、关于投票代理权争夺的特殊问题规定。在投票代理权争夺战中,反对派股东必须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才有获胜的希望。首先他要向其他股东游说,必须先获得有关股东的名册。美国SEC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发行的任何一种股票的在册股东超过500人,公司资产超过500万美元,反对派股东要求与股东联系,公司管理机构可以有两种选择:向其提供股东名册;让其支付邮资,由公司替反对派股东邮寄宣传资料。而目前美国公司管理机构一般选择后者,因为股东分散,邮资可观,不能有选择地针对少数股东,宣传效果不一定很明显,这当然对在职的管理人员有利。

我国建立委托投票征集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严格信息披露责任。投票权征集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同样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样会有影响。因此,对于征集代理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的,必须同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征集者必须披露其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征集委托书的目的、所拟支持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征集人与股东大会决议案的利害关系的说明等内容。此外,为防止-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利用“绿色邮件”进行寻租行为,必须规定委托投票征集的法定不司撤销期。另外,征集人在发布征集资料前,须将相关资料报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应程序,力求做到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定最低要求及其规范化。

2、积极引进股东提案制。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经营运作普遍缺乏参与的意识,更缺乏参与的热情。股东提案制的引入可以给中小股东——个低廉且有效地表达他们意志的渠道,这有助于唤醒中小股东的股权意识,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兴趣,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但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也可设置一些排除规定,如提案的内容与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公司没有能力将股东的事项付诸实施;该提案与其他股东提案实质上重复;在过去5年内已有股东提出相似的提案,但没有足够的支持票等;并且,对提案的字数也肋口以适当的限制。

3、加快机构投资者在委托投票之中角色的转换。我国资本市场日益由以散户为主体过渡到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机构投资者奉行“投资多元化”,其手中持有多家公司的股票,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投资,赚取投资回报,而不是介入公司的管理,但这并不是说机构投资者完全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机构投资者往往藉由“委托书战争”以及股东提案制度,积极介入公司管理和监控问题。另外投资于同一家公司的各个机构投资者基于共同的利益,避免相互影响,为了保证投资的回报率,几个机构投资团体会联合起来,统一制定策略,监督公司的管理机构。此外,一些机构投资者还可建立联席会议,定时议事,把分散的选票集中起来,通过委托投票征集,选举代表机构投资者团体利益的董事来参加公司的管现机构。因为各机构投资者拥有的份额本来就相当可观,一旦联合起来,力量就会更加雄厚,能够有效对公司的管理机构施加影响,改变内部人控制的格局。由于单个小股东无法承受投票权征集的巨额费用,因而可以预见在现代公司中,完全由小股东发动的投票权争夺公司控股权会越来越少,而大多数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将取代其地位,更多地利用委托投票征集这种方式来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4、丰富委托投票征集方式,设立专业代理权征集公司。传统的委托投票征集方式主要是直接向主要股东游说;通过公司管理机构向所有股东寄送委托书以通过媒体广告征集。但上述方式要么受限于管理机构,成本较高;要么没有针对性,不易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因而,反对派股东越来越倾向于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作为其顾问或直接委托专业公司代其征集。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管理委托投票征集的程序,公司管理机构尤其是中小股东并不熟知,往往可能因为某个具体程序的疏忽而使投票权的争夺功亏一篑;二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越来越复杂,往往不仅包括一种方式的运用,而是多种方式的组合。如惯用的方式是先在股市上收购一定份额的股权,当资金不足时再运用委托投票征集集合其他中小股东的力量,占据优势。这些创新的设计和具体操作往往只能由专业的征集机构来策划完成。三是由于委托投票征集的过程花费巨大,相比而言,专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比较合理,可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操作方法,省钱省力,这也是市场对其认同的原因。

5、加大公司管理机构发起委托投票征集的成本,平衡攻守双方的风险责任.在投票权的争夺中,由于两者的地位不同,管理层具有反对派股东无法比拟的信息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因此,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在规则设计上应允许并鼓励委托书争夺情形的发生,尽可能改变反对派股东在争夺中事实上的不利处境,给双方以平等竞争的氛围。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而言,其发动的委托投票征集活动的费用通常是由公司负担,即使其在委托书争夺战中失败而被改选下台;而对于反对派股东而言,除非在委托书争夺中获胜,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其发动委托投票征集活动的费用才可能由公司予以负担。这里反对派股东自己承担征集活动失败的风险自然无可厚非,但对公司管理层而言,如果其争取连任失败后仍然可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则不尽公平,还会导致管理层不计成本地滥用该制度。所以在我国委托投票征集中应规定现任公司董事会在争取连任失败或其提名的其他人选落选时应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以此使得双方都承担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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