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劝农制度

2004-04-29 00:44黄启昌
寻根 2004年5期
关键词:农业

黄启昌

“民以食为天”。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度里,农业不仅关乎人民的生活,而且关乎政权的兴衰成败,有鉴于此,历代王朝都不得不以农为本,从皇帝到县令无不把劝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由此而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劝农制度。

中国的劝农制度创始于周代。这在《诗经》等古文献中有所反映。《诗·风》:“灵雨既零,命彼倌人,星言夙驾,说于桑田。”意为停雨后,即驾临桑田,教民稼穑。《小雅》则载成王出观农事,馈食耕者以劝之。《礼记·月令》也记载了帝王命田等主农官员劝农的制度:“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径术即《周礼》所说的“遂”,小沟),善相邱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导民,必亲躬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周代设有一系列农官劝导农事,据《周礼·地官》载:大司徒的职责是“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里宰则“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司稼负责指导种子的栽培,“辨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等等。为表明对农事的重视,周代帝王在每年的孟春之月,都要举行“藉田”仪式,亲执耒耜,率三公九卿等大臣向上天“祈谷”。同时派官员到各地巡行,代表天子劝农,“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命司徒巡行县鄂,命农勉作”(《周礼·地官》)。

战国时,魏国的李悝第一次提出劝农经济理论,他主张由国家在丰年平价购粮,在荒年平价售出,限制商人投机来保护农民和社会的利益,以达到“民毋伤和农益劝”的目的。

这种劝农制度为历代所继承和发展。在西汉,汉高祖刘邦面对经历了秦朝暴政和连年战火后,农民流离失所、饿殍遍野的状况,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以后各帝对劝课农桑都颇为重视,屡下劝农诏,将劝课农桑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官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如“文景之治”的出现实与文、景二帝亲自参与劝农有关。文帝在一份诏书中说:“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汉书·文帝纪》)景帝则对劝农不力的官员,特别是侵害农民利益的官员给予严厉处罚:“吏发民,若取庸……坐赃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汉书·景帝纪》)而汉武帝在连年用兵拓疆、大兴工程,搞得民穷财乏之后,决心抓农业生产,下诏说:“方今之务,在于力农。”(《汉书·食货志》)并取得显著成就。汉代以后帝亲耕、后亲桑的劝农典礼逐渐被纳入日常行政的范围。

唐宋时期,政府对劝农工作也较重视。唐代劝农官员的设置,中央有司农卿一人,少卿二人;地方道、州、县的副长官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在基层,每百户设里正一人,专掌按比户口和课殖农桑。此外,皇帝也亲自参与劝农活动,或躬身藉田,或发布劝农诏。《旧唐书·玄宗本纪》载:开元二十二年,“上自苑中种麦,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获。谓太子等曰:‘此将荐宗庙,是以躬亲,亦欲令汝等知稼穑之难也。因分赐侍臣,谓曰:‘比岁令人巡检苗稼,所对多不实,故自种植以观其成。”唐肃宗时,又在各州设置司田参军,各县设置田正,专门负责劝课农桑。

宋代的劝农政策和措施,较前代更为完善,并趋于定型。除了皇帝经常发布劝农诏令外,州、县官上任往往都要以《劝农文》的形式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劝农意见或建议,这是宋代劝农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劝农官员的设置上,除中央、地方常设的司农机构外,还在各路设立了劝农使、副使,开宗明义地赋予其劝农的职责。《宋史·食货志》对此有详细记载:天禧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置局案铸印给之,凡奏举亲民之官,悉令条析劝农之绩,以为殿最黜陟”。宋太宗时还在两京诸路设农师,对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为了促使各级官吏真正重视农业生产,宋政府建立了“守令劝农黜陟法”、“守令垦田殿最格”等奖惩制度,将劝农纳入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宋徽宗政和二年四月,诏县令以十二事劝农,于境内躬行阡陌,程督勤惰。这“十二事”为敦本业、兴地力、戒游手、谨时候、戒苟简、厚蓄积、备水旱、戒牵牛、置农器、广栽植、恤苗户、无妄讼等,大体反映了宋代劝农的主要内容。

元、明、清三代的劝农力度,与前代相比毫不逊色。

元朝以司农司主管全国的农桑水利。元世祖时曾颁布农桑制十五条,对如何劝农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诸县所属村疃,五十家为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为社长;社长的职责是教劝农桑,按时督促所属村民及时耕种,并以时点视劝诫。对于种植制度、水利、备荒、治蝗等都有详细规定:“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芡、蒲苇等,以助衣食。荒闲之地,悉以付民……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元史·食货志》)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民间,对农民的生活十分熟悉,因此,他非常注重农桑,认为理财莫先于务农。早在兵革倥偬之际,他就设立了营田司,任命了营田使,专司农田水利,督农桑之事。登基后不久,又亲自举行祭祀先农、藉田典礼,把农业视作国家的根本。由于朱元璋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以后各帝都继承了这一劝农政策。

清政权为北方游牧民族所建,开始时曾一度对劝农重视不够,鼓励女真贵族圈地。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清政府不得不改变政策,停止“圈地令”,采取“更名田”和摊丁入亩等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政策,使农业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纵观历代劝农政策和制度,其劝农内容主要有六点:

一是与民土地。历代统治者尤其是开国之君都比较重视分土与民,使无地的破产农民获取一块土地,从而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或佃农。如战国秦初的“授田制”,汉代的“赋民公田”,西晋至唐初的“占田制”、“均田制”等,都是封建政府为了培养自耕农进而增加和稳定赋源而实行的。而获得了一块土地的农民,其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

二是承认战乱之后土地关系的变化现实。一般而言,每一次改朝换代,总是伴随着血腥的战争而造成战乱,战后往往是满目疮痍的悲惨景象。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封建政府承认土地关系的变化现实,对于农民在战乱之后占有的无主荒地,或从地主手中夺得的土地,封建政府确认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以诏令等法律方式宣布现有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如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颁诏:“令州郡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如数给予,其余荒田亦许民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明史·太祖本纪》)

三是鼓励开垦荒地。每一次战乱或者灾荒之后,由于人口死亡或流离,大片大片的土地抛荒成为普遍现象,对此,国家采取一系列鼓励开垦的政策。如北宋初,宋太祖诏令:“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宋太宗也曾下诏:“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日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元初忽必烈多次颁布诏书招集逃亡者开荒,如规定:“逃户复业者,将原抛事产不以是何人种佃户,即便吩咐本主户下,合著差税一年全免,次年减半。”(《元典章·户部三》)后又诏谕:“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五顷,官授之券,俾为永业,三年征租。”(《续资治通鉴》卷一九○)与此同时,统治者还采取移民的方式,移狭就宽,既解决狭乡的人地矛盾,又使地广人稀的宽乡补充了劳动力,促进了这些地区生产的开发和发展。如《唐六典》记载了对移民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诸人居狭乡乐迁宽乡者,在本居千里外,复三年(免除租庸调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明初朱元璋也多次下诏鼓励垦荒,允许百姓开荒永为己业,并免去三年租赋;同时采取移民垦荒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驱民之田”,“尽力南亩”。

四是与民休息,减免赋税,减轻农民负担。大体而言,每个王朝立国之初,吸取前朝因苛捐杂税引起民怨而亡国的教训,大多采取一些旨在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构成了古代劝农制度的重要内容。西汉初年的与民休息政策具有成功的示范作用。唐朝也是如此。唐太宗深刻认识到隋炀帝穷兵黩武、滥耗民财、滥役民力而对政权带来的极大危害,认为要巩固政权必须走“轻徭薄赋”的道路,为此,他把“去奢省费,轻徭薄赋”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予以推行,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

五是兴修水利。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古代如此,现代仍是如此。兴修水利成为历代劝农制度的题中之义。如东汉时,许杨在汝南主持鸿隙陂的修复工程,溉田数千顷,使这一地区连年获得大丰收,王景、王吴主持大型水利工程——汴渠,王景在庐江修复芍陂,马援在广陵兴修陂湖,溉田二万余顷等等。这对东汉前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历代中,以宋代的农田水利建设成就最为显著。仅宋神宗熙宁三年至熙宁九年(1070年~1076年)这七年间,各地兴修水利工程10793处,灌溉田地361178顷。(《宋会要辑稿》)明初也曾兴起兴修水利的高潮,水利工程的数量超过前代。据顾炎武《日知录·水利》载:“洪武末遣国子生人才分诣天下郡县,集吏民乘隙修治水利。二十八年奏开天下郡县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田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

六是推广农业技术。在劝诱农功的同时,历代政府都比较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通过宣传、示范,把农业技术传递给广大农民,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的目的。汉代的农技推广工作,在历史上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主要是代田法和区田法的推广。代田法是在干旱地区种植抗旱作物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汉武帝时的搜粟都尉赵过总结民间经验,结合战国时期“上田弃亩”的原则,创立的一种比较精细、先进的旱作农业技术。其基本内容包括:“一亩三圳”,即在一亩地上开三条沟,形成三条沟和三条垄,种子播于沟内,垄起保护作用;“岁代处”,即沟和垄每年轮换种植,使土地得以轮耕轮休。实践证明,代田法优越于过去采用的缦田法,“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一斛,善者倍之”(《汉书·食货志》),收到了增产的效果。区田法是在代田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它克服了代田法的沟为垄所限、土地利用率不高的缺点,采用穴式点播技术,提高和稳定了旱作农业的生产水平。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汉代在农作物引进方面的突出贡献。自张骞通西域、开辟丝绸之路后,一方面汉代的农业技术等传到西域和周边地区,同时也从域外引进了不少农作物,丰富了中国农作物的种类,并产生了长远的价值。如胡麻(芝麻)、胡豆(蚕豆)、胡瓜(黄瓜)、胡蒜(大蒜)、胡葱、胡椒、胡萝卜、葡萄、石榴、胡桃、橄榄等,都是那时从域外引进的。

两宋时期的农技推广值得特别称道,宋代的皇帝如太宗、真宗、仁宗等都曾经对农业推广亲自过问。北宋淳化五年(994年),宋州、亳州一带发生牛疫,耕牛死亡过半,给农耕带来极大的麻烦。当时有人献踏犁,可用人力翻土,太宗立即下令依式样制造,推广给两州农民使用。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再次向全国推广,在宋初农业生产的恢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真宗时的农业推广工作,最有名的是向两浙、江淮地区推广占城稻。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江淮、两浙大旱,真宗听说占城稻耐旱,就派人从福建运来三万斛占城早稻种,分给这些地区的农民种植。由政府公布占城稻的种法,号召种植。此外,宋代皇帝以诏令的形式,向北方近水之地推广水稻种植,向南方推广二麦等旱地作物种植,这对促进我国稻麦二熟制和多熟制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农业技术推广,除了政府倡导外,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那就是民间出现了不少农业推广者。如明末清初的陈振龙家族,在甘薯的引进和推广上,连续几代人为之奋斗了150多年。

中国古代的劝农制度及其实践,对古代农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纵观历代,劝农政策及其措施的实施,对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十分显著的。把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采取休养生息、减免赋税的政策,刺激和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人口繁殖,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如西汉初年,经过五六十年的休养生息,使得立国之初的“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面貌彻底改观,“至武帝之初七十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较,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汉书·食货志》)。鼓励垦荒,兴修水利,则有利于耕地面积的增加,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如宋初,由于荒地的开垦,耕地面积日趋扩大,据《宋史·食货志》载:全国耕地面积,太祖开宝末年(975年)为295万余顷,至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增加到524万余顷,40余年间将近扩大一倍。

2.推动了农学的发展。历代政府的劝农,不仅为先进农业技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而且使传统的农学具有浓厚的劝农色彩,很多重要的农学著作都与劝农有着密切的关系。《汜胜之书》的作者、汉代农学家汜胜之,曾任劝农使者,在三辅地区督种二麦,其书就是在“劝农”基础上,总结当时的农业技术而成的。再如元代的《王祯农书》,实际上是在宋代《劝农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学著作。至于元代、清代官修的农书《农桑辑要》、《授时通考》等,其出现均与重农劝农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劝农性质更为明显。以《农桑辑要》为例,此书由元朝司农主持编写,修成之后,曾颁发给各级劝农官员,作为指导农业生产之用。可以说,传统的农学是在重农劝农这个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具有为政治服务的浓厚倾向。

3.强化了农本意识,使“崇本抑末”观念日趋根深蒂固。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把重农与抑商联系在一起的,是战国时的商鞅,他采取重奖本业、重罚末业的严厉行政手段,以改变农不劝耕甚至弃农经商的状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收到了强国的效果,但在历史上开了抑商以重农的先河。后世的劝农制度,则将这一观念推波助澜。如西汉初年在实行重农主义的同时,采取了“贱商人”的政策,禁止商人穿贵重衣料、携带武器、骑马和用马驾车。汉代以降,虽然商业有所发展,但商人的地位日趋衰降,“无商不奸”成为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与此相反,农本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并日益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政治理念结合在一起。如早在汉代,即有“孝弟力田”科,把力田与孝悌联系起来;《王祯农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孝弟为立身之本,力田为养身之本,二者可以相资,而不可以相离也……士之本在学,农之本在耕。是故士为上,农次之,工商为下……古者崇本抑末,其教民也,以孝弟为先;其制刑也,亦以不孝不弟为重”。这种观念在中国流传了两千多年,它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值得引起注意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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