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债权实现的障碍及对策

2004-04-29 00:44吴碧林
市场周刊 2004年5期
关键词:障碍对策

【摘要】:金融部门在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新形势下, 金融债权实现的主要障碍有:司法解释的不一;债务人借改制之机大肆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金融部门自身审查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研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实现金融债权的对策有:加强金融部门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制裁金融违法犯罪;加强对担保人资信的审查和对抵押物的审查;金融部门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和破产债权的申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律。

【关键词】:金融债权;障碍;对策

金融部门在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新形势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以信贷业务为主发生的金融债权回收艰难,已严重制约了金融部门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当前金融债权实现的障碍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便更好地发挥金融部门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当前金融债权实现存在的主要障碍:

1、司法解释不一,使债权难以实际实现。

当前的司法解释不一给金融债权的实现带来一些不便。在信贷业务中,金融部门普遍采取抵押贷款的做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签定抵押合同,不论是用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均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使得金融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

2、债务人借改制之机大肆逃废金融债务

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致使金融部门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削弱了金融部门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从长远看必将危害到金融的稳定。

有的地方政府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认为金融部门是中央的,而企业是地方的,纵容甚至支持改制企业随意地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金融部门资产损失,损害了银企关系。随着改制的全面推开,此现象已不是个别地区、个别企业特有的现象。这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废金融债务,也是当前金融债权实现的障碍之一。

3、“假破产,真逃债”

金融部门往往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金融债务也往往是企业最大的负担,有的企业为了达到逃废金融债务的目的,挖空心思,费尽心机,使出十八般招术,其中有一招就是搞“假破产”。继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很大。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废债务,诸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对原来没有抵押的债务重新设立抵押,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对资产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等现象比较严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债务人有恃无恐,弄虚作假的保护伞,可以讲“假破产”最大的受害者就是金融部门。

4、金融部门在金融经营活动中,自身审查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也造成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当前普遍存在 “以贷还贷”的现象,实属违法经营,从法律上难以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在“以贷还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往往对保证人隐瞒借款的真正用途(归还旧贷款),签定借款合同,以新还旧,自以为手段高明,而在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属于对保证人的欺诈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抵押物审查不严,也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债权的实现,但抵押物的法定限制很多。如《海关法》规定:三资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的汽车、计算机、空调器等二十四种监控物资禁止抵押,如需设立抵押必须报原批准进口的海关批准同意,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六大类财产不得实行抵押。 如果不认真审查抵押人是否对该项抵押物已经设置过抵押,也会导致将来金融债权无法实现。 由于金融部门的自身过错,而使金融债权的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有许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究其原因,除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外,当前金融部门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部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经营手段背离市场规律,过多强调开拓业务,而对贷款回收的可行性研究不深、不透,以及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近年来金融部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几乎都与金融部门自身有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都影响着金融债权的实现。其他的如当前金融体制不顺,金融从业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依法收贷不及时,企业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效益下降,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等也是金融债权实现的障碍。

二、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债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对策:

1、提高金融部门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金融犯罪。

金融部门是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信贷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资金的安全,有必要对金融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法制意识,有系统、有组织地进行普法教育和金融政策法规的专门教育,尤其是组织信贷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确保贷款发放合法性。贷款发放前,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抵押物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防微杜渐,立足于“防”。最后,还应加强贷后的跟踪检查,只有加强管理,依法管贷,才能避免和减少风险。

对各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养奸,从严治行,在当前金融违法犯罪现象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尤为必要。

2、在审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加强对担保人资信的审查。实践表明,担保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在金融债权的实现方面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认真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重点审查担保人是否有代偿能力,可以向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其经营纳税情况,可以从贷款证上审查其还贷能力,可以向其客户和内部人员了解其目前经营情况,多渠道了解,全方位掌握,力争降低贷款风险。

3、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要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

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财产抵押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一旦成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于无财产担保的其他债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破产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在审查抵押物时,应注意:

⑴、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抵押物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完备;

⑵、是否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有无该法规定的不得为抵押的情形,有无办理登记手续;

⑶、共有财产,有无经其他共有人书面承诺同意抵押;

⑷、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有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⑸、有无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的情形;

⑹、有无重复抵押的情形;

⑺、要求抵押人设立财产保险,防止抵押物意外灭失。在抵押期间,加强跟踪检查,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4、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目前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已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精神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定金融债权债务关系。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加大债权清收力度。 由于目前有关改制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份《通知》可以作为金融部门在改制中维护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依靠党和政府,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5、积极参与破产债权申报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实现。

目前破产企业想方设法利用现有的政策法律空子,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搞恶意破产,坑害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带有浓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加之历史造成的产权不清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破产财产变现难,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等问题,使得这一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对破产案件,金融部门应派遣精兵强将,据理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金融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积极参加债权申报工作,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因此,金融部门要积极与司法、政府、人民银行等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当前特别要处理好地方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既要反对行政干预,又要切实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律。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金融安全的法律保证,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担保法》等,但缺乏相应的细则,有些重要的领域还存在空白,这就使得有些人有空可钻。另外,还应加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使体系更完善,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汇款管理制度,重大贷款汇报会办制度,担保审查制度,公正监督检查制度,放收责任制度,抽查与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才能真正地从内部管理上杜绝漏洞,降低风险。

作者简介:吴碧林,女, 江苏省盐城师范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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