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如月
张原清以“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打破了山西金融案犯的判决记录。
2004年3月2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原清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涉及挪用社保基金与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超过2.6亿元,造成经济损失5299万元。
张原清捕前系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街支行行长,该行储户王红旗下的四家企业,均在太原商行南内环街支行开有账户。几年来,张原清把本应保密的开户公司的印鉴卡复印件,提供给王红,王红借此私刻印章,伪造存款单位的转账支票,到张原清安排的一位临时工那里直接提账。几年来,不停挪用和补平,王红累计骗取存款13321万元,累计挪用太原市财政局社保基金8609万元。
2002年初,财政局面临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有3806万元余额漏洞急需抹平。张原清、王红立即行动,但就在利用诈骗来的存款刚刚补平上笔贷款漏洞之时,存款方到南内环支行查账,张原清仓促中重新挪用3000万社保基金,终致事败。存款方于2002年7月22日报案。
探讨资金贩子的高端内线知法犯法的目的没有什么意思,探讨得到什么好处也没有意思,有意思的是张原清竟然采用简单直白的操作手法,瞒天过海的胆量从何而来?
行长以业务起家,自然是金融万事通,调度资金如同庖丁解牛,游刃有余,什么漏洞都可以随时抹平。加之在行里一手遮天的权利,资金流指向东不敢往西,有谁会来监督?三人你知我知,临时工目标小不引人注目,而且随时可以支走甚至也可以“抹平”。对于王红,或许张原清算准了王红有自杀的潜质,因为这样自绝的“企业家”屡见不鲜。果然,王红在沈阳抓获后被关押于太原西山饭店325房间,11月27日23时左右,王红在洗手间上吊自杀。死无对证,其奈我何?何况介绍王红和张原清认识的人不是别人,是该市反贪局局长,有这样的局长做安全警戒,自然“艺”高人胆大,连社保资金也敢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