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忠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性质
所谓企业,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从事某种或某些符合社会需要的物品与劳务的相对固定的经济活动实现盈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首先,它是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有机结合的现实载体。一方面,企业作为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客观地反映着一定时期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等状况。企业也必须将特定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以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生产力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与决定力量,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也将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因而,不同所有制形式下企业的性质与它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就不会完全一样。总体来说,作为一定生产力的组织形式是企业的共性,它们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性质便构成了其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就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具体企业的属性是十分复杂的。
其次,它是盈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可替代。因为在国家财政体系中,企业是纳税和投资的主体;在金融体系中,企业是资本和负债的主体;在管理体系中,企业是信息分析与决策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不但是社会直接生产过程的组织者与承担者,而且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者与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它们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以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和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实现追求利润最大化与符合社会需要的有机统一。
最后,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如果一个企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在指定机关完成了登记注册,那么它作为法人的资格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拥有财产权及其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人主体的企业,依法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能够面向市场,进行独立核算、生产并承担对于经营的风险与责任。它们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同其他法人建立各种经济联系,签定各种经济合同,并为获取最大利益进行合作与竞争。它们依法具有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的选择权,能够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收入分配方式及各种经营管理制度。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基本功能
其一,经济功能。这是企业的主要功能和区别于其它组织的根本标志所在。企业的根本属性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谋取经济利益。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也不是完全相同。如私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都以谋取最大利润为其生产经营目标。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企业,若是在竞争领域,必须谋求利润最大化;若是在半自然垄断领域,也应该赢利,至少保本经营;若是在纯公共品供给领域,便不能以牟利为目的。从另一角度看,无论是何种企业,它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比市场更有效率、更能节省交易成本而体现出其经济性。这也是企业具有经济功能的深层原因所在。
其二,社会功能。企业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为社会提供必需的产品与服务,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就业和获取收入的机会和场所;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推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廉价甚至免费的公共物品,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素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并为社会造就大批专业人才,推动社会进步。
其三,创新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及经济社会功能,必须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体制;建立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的新机制,搞好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搞好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必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管理;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创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就全社会而言,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成为现实。但在多元化的经营目标中也有共性成份,即提高资本营运效率、确保资本保值增值和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此三者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的经营目标。其中,资本的保值增值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是资本保值增值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总体上说,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一致的。以国有企业为例,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三种基本利益主体,即国家、集体、职工个人。这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又有各自的特殊利益:国家要取得资产收益、企业要为生存和发展而积累、职工个人要取得工资收入。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对净产值(v+m)分配比例既定的条件下,净产值越大,三者各自所得也就越大。由此,国家、企业与职工个人实现各自利益的要求所决定的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净产值的内在倾向,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就转化为其经营目标———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又必须使自己的生产经营得到市场和社会的承认,从而客观上致使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目标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且每个企业都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分散决策的机制或过程,又决定了企业对经营目标的追求可能造成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某种侵害。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否认追求利润(效益)最大化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价值法则为基础,加强管理,科学决策,并构建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而在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生产要素最佳组合、最佳产量和规模的确定与优化资本运营机制是基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关键;构建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保障;拥有健全的协调机制是有效补充。它们互相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各项功能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