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事件的启示

2004-04-29 00:44彭伟步
新闻爱好者 2004年6期
关键词:都市报司法案件

彭伟步

轰动一时的南方都市报高层贪污腐败案(简称南都事件)于2004年3月19日被审结,涉案的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广告部主任喻华峰因为贪污10万元、行贿97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南方日报调研员李民英因为接受97万元的贿款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此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7日对南都总编程益中立案侦查;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4月1日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贪”为名正式逮捕,但翌日获释。

据报道,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2月16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向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山区人民法院于3月4日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某某、王某某,用南方都市报业务员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先后将南方都市报广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452316.41元列支计提,分别存入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存折户,总金额为1550047.32元。

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

南都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在传媒产业界和学术界引起了许多争论,在网上兴起了为南都案正名的运动。围绕南都事件所展开的一系列争论,带来我们对中国传媒市场化以及政府与传媒关系的诸多反思。

一、判决被指背后有疑云

当喻华峰被逮捕并被审判的消息从网络散布于街头巷尾时,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关注,并引起法学和新闻界的强烈质疑,甚至一群青年学者及传媒精英也联名呼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本案的审判。在wangshengs.tongtu.net网站,截至2004年4月22日,已有524名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亲笔签名,表示支持社会的抗争活动。他们指出,司法对此案的审理并不完全公正和透明。他们认为,南都事件的产生,正是因为南都2003年3月首先报道了大学生孙志刚在收容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殴打致死,触发中国宪制危机,并最终结束收容条例为导火索,接着又于2003年12月首次披露了广州继2003年6月之后的首个SARS病例,因而受到政治干扰,甚至遭到政治报复。

另外一个关注南都案的网站www.nandushijian.org截至2004年4月15日的调查数据也显示,大部分网民认为南都案有政治因素。(见表一)

在中华传媒网上,截至2004年5月1日,笔者统计了针对南都案的60张帖子,发现“认为南都案与政治因素有关”也稍高于“反对把政治因素考虑入南都案”。(见表二)

除了国内公众从网络了解案件外,境外传媒也对其作了大量报道。香港明报、南华日报、星岛日报、联合早报也从政治的层面解读案件,造成了相当负面的影响。2004年3月8日,《联合早报》发表了孙传炜的文章。他以“抢先报道广州再现SARS疑似病例《南方都市报》遭当局惩罚”为题进行报道:“据可靠消息,首先报道广州出现SARS疑似病例的《南方都市报》已因为这篇报道遭到当局惩罚,相信这也与先前该报率先报道孙志刚事件违宪有关。”

《联合早报》是一份在中国颇有影响力的新加坡中文报纸,它一经报道,并通过在网络的转载,一下子成为学术界的讨论主题,甚至一些学术团体还专门召开南都案件研讨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论。会上不乏有南都案件与孙志刚、非典报道有关,招致某些领导报复的结论。例如,2004年4月7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的南都报案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教授茅于轼认为,南都事件跟孙志刚事情有关系。学者李健也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名为“关于《南方都市报》案致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书”,呼吁中央政府及有关最高司法部门忠实履行人民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公正判决南都案和化解这一社会危机;同时,吁请社会各界行使公民的权利,以关注中国未来和保障人权,关注南都案件,关注媒体的命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报道孙志刚事件的南都记者陈峰向社会发布公开信,也认为南都案可能有政治因素,他说“如果外界所传的政治报复这个传言不幸表达了某种事实,那么那些保持良知、追求正义、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从此将无安全感可言。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法律的不健全和制度的缺陷,刻意把新闻媒体推进法律的陷阱,把法律当成打击‘不听话媒体的工具。果真如此,则舆论监督,尤其是对政府的监督,将沦为一句彻头彻尾的空话。人治和长官意志的黑云,将重新笼罩中国新闻界”。

各种网络舆论都对南都事件产生了同情,并对司法审判背后的目的产生了诸多怀疑,一时间,政府形象受到严重打击,政府成为万夫所指的对象。然而,对于国内舆论和境外传媒的指责和批评,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部门多次出来澄清,承认曾经传讯程益中,但他们说,根据检察部门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证明喻华峰、李民英等人有贪污公款行为,总编程益中在决定分配方案中行为不当,没有尽到领导的责任。出来澄清的官员说,为加快和公正审理此案,检察部门作了大量调查,包括传讯程益中,这些司法审理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完全与政治无关,更不是如社会传言所讲的某些领导借此次机会报复南都,并希望社会和境外传媒不要无端猜测。

学者樊夫也在博讯网站上发表一文,“《南方都市报》贪污行贿案不得不说的几个问题”,也认为犯罪与政治无关。文章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涉案金额高达107万元(10万元加97万元)。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喻华峰真的犯罪了,无论他过去的贡献如何,也无论他的政治倾向,都应该接受法律制裁。文章列举了一些事例证明,喻华峰等人的贪污事实是成立的,比如说这107万元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为什么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喻本人私分1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樊夫认为,南都案件暴露了中国媒体腐败的冰山一角,为腐败喊冤不值得。

两种对南都判决的不同看法,在学术界、新闻界形成了尖锐的对峙,这种对峙直接反映了两种对南都案件审判的社会不同立场,也反映了社会对政府是否有诚意接受传媒监督的不同态度。

二、案件的核心争议

综合南都案情,引发南都判决争议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1.是颁发奖金还是公款私分

南都案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喻华峰被控罪名为“贪污10万元”,以及在4年内先后“行贿97万元”;而该97万元的接受者李民英则被控受贿罪。程益中也因为参与分配和接受奖金,因此受到检察机关的传讯和逮捕。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人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实是无奈之举。

对于贪污指控,喻华峰在庭审时也称,自己是根据编委会的决定,拿出来作二次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借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这样的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其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和《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其广告经营人员在完成一定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提取个人奖金。

辩方律师据此证明,喻华峰作为南都编委会成员参与分配的58万元奖金,也不是公款,而是奖金,因为其他的社委也参与了分配,送给李民英97万元,是因为李民英对南都贡献很大。辩护律师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对于南都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说,南都案“根本构不成贪污”;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指出,“编委会有权分配奖金,这与贪污有本质区别”。

是否公款私分成了喻华峰能否被定罪的关键。在法庭上,法官排除了因为现实当中传媒缺乏奖金分配制度的指引而不得已采取的做法的理据,更倾向于采纳喻华峰贪污国家公款罪的观点,结果喻华峰、李民英被判刑。

2.量刑是否过重

一般的读者都很难理解,喻华峰即使贪污了10万元,怎么就判了12年零6个月这样的重刑?因为广东早前有官员贪污40多万元,仅被判刑三四年,且获保外就医,反观《南都》喻华峰的刑期却是其三倍以上。人们质疑,东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对喻华峰判处如此重罪,司法如何做到公正。

2004年4月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在“南方都市报案”研讨会上发言,法院判决书上说的喻华峰分配奖金的手段都是操作过程中的瑕疵、不规范的问题,更加无法构成重判的理由。

对于喻华峰为何被判如此之重的刑期,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把喻华峰的罪行定为犯贪污罪和行贿罪。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喻华峰贪污犯罪的数额已达到10万元以上,且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故对其所犯的贪污罪只能在起点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处罚,对于喻华峰所犯的行贿罪,在法定刑期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喻华峰犯贪污和行贿两罪,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法院认为,法官对喻华峰的定罪量刑是依法、适当的,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但是事实上,按照广州市对贪污犯的判决惯例,即每贪污3万元,就判处一年徒刑的做法,喻只领到10万元,而且是通过社委集体分配奖金,况且李民英也如数退回了接受喻的97万元款项,法院重判喻、李二人,显然引起公众对法院量刑标准的质疑。

三、引发反响的根源

南都案发生和判决后,立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哗然和严重质疑,一个以市场化经营为主体的类似公司董事会的编委会履行分发企业奖金这样一个职能,虽然存在某些不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几乎是所有国有企业通行的做法,但却被法院判为“贪污”并加以重刑,联系到此案前后的社会背景以及当地司法部门长达半年的侦查取证过程所存在的诸多重大疑问和矛盾,这样的判决必然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质疑。

其实,围绕南都案的争论,就是新闻报道的空间是否被收窄,政府是否真的有诚意面对舆论监督,政府是否利用手中的职权对履行舆论监督的传媒打击报复三个关键性的问题。近期新闻界出了不少腐败案,如广州日报高层集体贪污案、山西繁峙煤矿事故中记者收受贿款隐瞒不报等,都说明传媒在监督他人的同时,有必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对传媒的廉洁以及公信力的树立也有好处,但是为何南都事件却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其他的案件却没有这种影响,原因就在于现在传媒对于奖惩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制度引导,而包括程益中在内几乎所有的南都高层都牵涉其中,同时社会又传来政府打压南都的传闻,才会使人产生诸多猜疑。

在2003年非典初期,传媒对非典流行的事实守口如瓶,已经引起人们对传媒客观报道的自主权产生了怀疑,并把限制传媒报道的原因归咎于政府的政策。诸多的社会调查数据都反映了公众对在非典期间政府不公开事实真相的不满。除此之外,社会上许多舆论监督的新闻往往因为某些领导个人的意志而无法与受众见面,也引起了公众的不满。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促使人们反向解读司法对南都有关人员的审判。

目前对喻的一审判决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没有公开、透明的审理。人们普遍产生怀疑,一位年薪上百万元的总经理怎么会为了区区10万元走上贪污的道路,是体制原因还是什么其他问题?南都内部的奖金分配是违法还是不当?如果是违法,那么10万元判处12年有期徒刑相比较对其贪污人员的刑期,明显让人觉得量刑过重。

学术界就南都事件衍生的新闻界大游戏规则与小游戏规则如何并行不悖的话题展开讨论。他们认为,在现行的传媒制度上,传媒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党和国家的喉舌,承担政治教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是事业单位企业化,要走向市场经济,在竞争当中求生存,但是对于法律对当前所存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的经营方向、企业性质和奖惩制度以及财经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监管缺陷。这种缺陷是造成喻华峰等人面临司法审判、程益中遭受拘禁的关键。

学术界认为,正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的制度缺陷,才是造成了案件悲剧化的根本因素。他们认为,如果喻华峰有贪污和腐败现象,南都社委就不会把南都办得如此有影响力。事实上,南都、新京报的全体员工还联名发布公开信,表示相信喻华峰的为人和诚信。从这几点事实而言,喻华峰的行为和贡献是得到南都的肯定的。因此,因为制度的缺陷而造成的小游戏规则不合乎大游戏规则是有原因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须客观考虑这些问题,并根据现实情况准确公正审判。

此外,学术界对法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表示质疑,他们认为,种种迹象都表明政治因素渗透进司法审判当中,没有按照司法中“无罪推定”的精神进行审理,而是一开始就按照喻华峰有罪的角度去审理,这样必然会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然而,这些为喻华峰叫屈,并对司法审判提出不公正的观点,在另一个层面又产生了司法是否独立,司法审判结果是否得到尊重的话题。法院认为法官在宣判过程中有自己的判决规则,不应该受到民意的左右,而且在此案中,判决是经过多位法官的磋商得出的共识,既然法院已经宣判了案件,那么结果就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社会对司法判决产生怀疑,不尊重司法判决,那么法制精神如何树立?显然,关于南都案件已不是那么简单的司法案件,其影响度和震撼面远远超过了一般的诉讼,已经深入到对中国的社会制度的全面探讨了。

四、案件带来的反思

南方日报集团和南都均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体制,但经营部分完全按企业的要求,走市场化的道路。这种二元体制决定了奖惩制度的特殊性。由于没有相关制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的说明和指引,为表彰有功之人,激励员工,南都不得不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和法律约束的做法,对集团返还回来的奖金进行二次分配。喻以个人名义,把97万元转送给李民英的做法,也反映了喻华峰对财经制度一定程度的漠视。很显然,这些做法是不合适的,是违反了财经制度的。然而,实行事业单位年终分红式的奖金分配方法,这几乎成为国有企业通行的做法,而且本身也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

同样,南都试图平衡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收入分配的做法也在此案中遭受质疑。市场化媒体的运作模式被决定下来,广告发行等部门业绩骄人,但却与采编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构成不平衡。比如说,采编人员可以得到很高的稿酬来体现劳动价值,而广告发行部门的业绩却没有得到相应奖赏,长期下去,就会打击广告发行部门的积极性,对报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南都从集团返回来的金额中,拿出一部分出来实行全报社的第二次分配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南都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独立核算权,因此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由此南都社委只能采取从返还基金中切出一部分用于再分配的曲线做法,结果这成为喻华峰和程益中的罪证。

很多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其负责人一方面承担着责任,被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另一方面,其经营者的报酬却并未与市场接轨。在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都采取了类似南都的做法,政府对此类做法的态度亦是相当开明的。但是,为什么南都案件中,却偏偏采用了最苛刻的计划经济标准呢?对此,人们不禁会产生疑问,这种对他人网开一面,而却把南都推向被告席的做法,是否更加明显体现了政府政策的随意性和缺乏连续性?是否体现了更加浓郁的领导个人意志色彩?

南都作为一个现代传媒的萌芽,但又归属于事业体制,它的切近民众道德情感的风格以及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传统媒体管理体制之间就必然发生冲突。南都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许就是中国媒体产业的一个转折点。那就是要完善传媒的奖惩制度,使传媒的经济行为更加合法,避免触犯法律,并使传媒经营者的行为得到明确指示,从而避免类似南都事件的第二次发生。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引导传媒经营手法,如何澄清政治秋后算账的疑点,也很值得政府反思。南都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反响,就是舆论普遍认为有政治因素,司法审判不够透明和公正。因此,对于司法判决所引起的社会争议,政府有必要出来澄清事实,并表达自己欢迎和接受传媒舆论监督的态度,放松对传媒舆论监督的限制,这样才能逐渐消除社会的疑虑,也才能树立更加开明公正的政府形象。显然,南都案件审判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论,显示了政府在这方面有所欠缺。

南都案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它所引发的震撼,却给我们带来深远的思考。一是目前虽然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有较大的提升,但是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传媒缺乏更多的自主权。这也是为何南都案件如此受人瞩目并引起质疑的根本原因。就此次司法审判而言,为何大多数公众宁愿相信南都案件有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不相信法院的公正审判,不相信政府官员的澄清与解释,问题就在于一直以来传媒的舆论监督都有非常大的难处。人们已经养成了对传媒开展舆论监督的同情心,而与政府形成了隔阂。二是虽然我国朝法治社会迈进,但是法治精神仍然有待在全社会中树立,司法判决尤其要保持独立性。人们质疑南都案件中司法缺乏公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人治大于法治的弊端,司法判决往往受到领导意志的影响。三是政府要更加虚心接受舆论监督,才能消除公众与政府的隔阂,不然的话,政府形象就会受到损害。南都案中,为何人们相信传闻中有背后黑手,原因在于不少政府信息缺乏透明度,人们对政府的媒介政策不满。笔者希望,南都、政府、司法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沟通,消除对抗,特别是政府要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这样才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才能推动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也才能塑造政府良好的形象。

参考文献:

1.卢彦铮,《“南方都市报案”一审开庭纪实》,《财经》2004年3月24日。

2.仇勇,《市场冲动与体制压抑》,正义网站,2004年3月26日。

3.《翻翻喻华峰的账本》,新语丝网站,2004年3月24日。

4.李健,《关于〈南方都市报〉 案致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书》,天涯社区网站2004年4月26日。

5.《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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