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颜利
内容提要全球发展的公正性应是人际公正与环境公正在新旧全球化转换过程中的体现。全球发展的公正性应该有利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应该有利于缩小各主体之间的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应该在全球发展中公正地分配权利与义务———使权利与义务对等,而全球发展不公正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履行不公正。
关键词全球发展 公正性 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016-04
公正既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又是哲学、经济学、法理学、政治学以及伦理学的跨学科难题。博登海墨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① 究其原因在于:公正观念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自然会随实践的变化而变化。本文将公正研究引入全球化过程,探讨何为全球发展的公正性,即考察理解的理解(前提是对理解能理解、公正比不公正好,接近公正比原理公正好;标准是文本、包括现实)。
一、何以要考察全球发展的公正性
众所周知,全球化使公正问题在全球不断凸显,正如吉登斯(Giddes)所说:“全球化并不以公平的方式发展,而且它所带来的结果绝对不是完全良性的。” ② 德里克(Dirlik)也说:“对于全球化的异常欣喜却掩盖了社会和经济的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不仅是过去留下的东西,同时也是新的发展的产物。” ③ 公正问题先是在经验层面引起各国政府官员的关注,如唐家璇1999年9月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说:“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和目标。”接着在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研究的大潮推动下,公正叩响了哲学研究全球发展的大门。
①②③阿里夫•德里克:《后革命氛围》,王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页。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页。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
一方面,全球富国与贫国严重不平衡发展对贫国发展不公正,富国进而掠夺贫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对贫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更不公正。世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发展公正吗?显然不公正。全球不公正发展能太平稳定吗?不能。进而言之,世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不公正发展是世界恐怖主义的根源,不改变全球不公正发展的局面,就不能铲除滋长恐怖主义的土壤,彻底消灭恐怖主义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此外,经济政治霸权主义在全球发展实践中更凸显了公正性问题,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公正性问题也表明人类对自然的发展不公正、对他人的发展更不公正。
另一方面,考察新世纪何为全球发展的公正性可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可以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公正发展的实践提供理论阐释,可以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全面小康建设提供公正的理论依据。中国的发展需要现代性的建构,但又受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阻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迫切需要公正的原则、理想与精神,人们渴望公正理论、希望进一步研究弘扬公正精神。众所周知,我国改革开放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推进了社会公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个别领域的不公正现象也有所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39,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www.people.com.cn2001年8月24日。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的基尼系数为0.4),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环境污染已相当严重,甚至影响生态平衡,影响人们的生活与社会进一步发展。可是,西方发达国家,不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不顾我国以人均最少的耕地解决了世界人口最多国家人们的温饱与基本小康问题这一事实,借口“污染”“人权”不断阻碍我国的发展。对何为全球发展公正性问题的哲学分析,有利于我国的公正发展得到理论诠释。
二、何为全球公正性
公正是行为作用对象应受之行为,是行为人应得之行为;而不公正是对人做不应做之事,是行为作用对象不应受之行为,是行为人不应得之行为。公正又是指按一定规则进行评价,按一定规则同等地对待人与事。显然,这在阶级社会很难做到,或者根本做不到,故公正具有历史构成性。
公正不仅具有阶级差异性还有辩证性,它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无条件的,即个人自愿遵守公正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公正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公正是有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公正又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意思是说,具有公正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公正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这种有条件的自愿性反映了公正的一个主要目的,即以等利害交换的方式满足人们的自我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公正又必须是无条件的。既然愿意遵守公正规范的人能否实际遵守公正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那么,一部分人的非公正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其他人的非公正 行为,结果使非公正行为蔓延至全社会。鉴于此,不论作为制度,还是作为个人品德,公正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的公正局面就难以维持。“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同为正义的基本属性,舍其一则正义不复为正义。” ① 但是,慈先生并未关注公正、不公正的实践生成性,也就未重视二者的相互转换性。
全球公正性一方面源于普遍伦理的研讨,另一方面因全球性问题的不断严重而凸显于时代。而普遍伦理也起因于全球性问题,故全球公正性问题归根结底源于不断严重的全球性问题,而全球性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首先,生态环境问题。1.人类与自然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对人类发展而且对人类生存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60年代,每年有1850万人遭受旱灾的影响,但70年代,增加到2440万人;60年代每年有520万人遭受水灾的危害,而70年代增加到了1540万人 ② 。2.与资源利用相联系的环境问题将在全球范围内加剧。例如,在最近的一个世纪,矿物燃料的使用量几乎增加了30倍,工业生产增加了50倍以上。在这些增长的总量中,矿物燃料中的3.4左右、工业生产的4.5略多一些是1950年以后出现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第37页)。3.全球发展缺乏应有的一个综合战略去支持降低化学用品量、提高能源效率、建立生物废水处理系统的设想,也缺乏监督实现这些设想的系统。对于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恩格斯早已就告诫人们:“但是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做梦都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58页)。总之,过去的发展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对人类自己不公正对自然也不公正。
注释:①②《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5页。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2页。
其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以民族或国家的不同发展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人际关系问题或叫民族问题的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是全球发展的障碍与和平的威胁。1.发达国家的对外环境政策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一方面以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增长和资源的破坏(如森林资源)威胁着生态平衡为由指责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非基本需要辩护,理由是“人类不能忍受生活标准的大幅度的下降”。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这对发展中国家不公正。2.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拒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改变现有的生活方式,他们不断宣称“我们的生活方式是不能谈判的” ① ,这使可持续发展中重要的“资源与能源的节约与可持续利用”遇到了很大的障碍。3.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发达国家财富的积累与他们的利益所受的损害是相关的,对他们的援助应当被看成是一种补偿性的义务,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公正。发达国家则坚持援助只是一种慈善事业,与公正无关。他们认为一个开明的政府能做到的只是对有益于环境保护和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参与而已,并没有哪条国际原则要求富国必须对穷国慷慨解囊。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分清公正与仁慈之间的关系。无论发达国家的这种说法遵循何种逻辑,如果能够站在客观的公正立场,便会看到,世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确实存在,发展中国家认为的不公正现象也是不争的事实。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生产和消费了全球五分之四的商品和服务,并使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6.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东西、南北问题是最大的全球性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 ② 不研究解决东西南北问题,仅着眼于人与自然的问题,人类普遍忧虑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生态、人口等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也就没有可持续发展与公正性可言。
面对全球性问题,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仍然对未来充满希望。我们应该并且可以同心协力建设一个更公正、更繁荣、更安全的世界。正是对未来寄予希望,全球公正性问题才凸显于时代。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全球公正性问题是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前提,因全球发展不可持续的关键是全球发展不公正,即对自然不公正、对他人不公正,那么,何为全球公正性?
全球公正性是人际公正性和环境公正性的综 合体现,并以国家、民族和地区的不同发展形式反映出来,它可以被看作人际公正性的扩展。全球公正性首先表现为国家间平等,正如时殷弘先生所说:“国家正义首先是国家间的平等,无论国家的大小强弱。” ③ 事实上,处理好全球公正性问题是我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前提。这是因为像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有毒废物转移、水资源短缺、森林锐减、物种消失等等这类问题并非局部性的,而是超越了国界,而具有了全球性质。尽管各国都各自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毕竟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正如汤姆•迈克尔所说的那样:“世界性的环境问题,比各个国家的环境问题的总和要大。” ④ 如果是这样,那它当然不是单凭各个国家独立的力量就能够解决的。这就需要超越本国的自身利益,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在共同对付全球威胁的具体途径方面提出可行的方案,以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了在解决全球问题中成功地取得进步,我们还需要发展新的思想方法。建立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当然也包括建立新的行为方式。” ⑤ 建立道德与价值标准,就不能不考虑国家之间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我们是否愿意,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全球性质都将迫使我们关注、考察全球公正性问题。
注释 ①②③④⑤《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6页。《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43页。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资中筠主编《国际政治理论探索在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经65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5页。王伟中:《国际可持续发展战略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8页。
三、何为全球发展的公正性
全球发展的公正性是人际公正与环境公正在全球发展中的动态展现,即全球发展应是全球多极主体的发展、应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发展、应是机会公正平等的发展、应是经济公正政治公正伦理公正的发展,简言之应是一种全球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根据《里约宣言》与《21世纪议程》可概括为:三种公平:对大自然的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从哲学的角度看,它实质上表达了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要求,而这些问题往往又相互联系在一起:人对自然的公正总是与人对人的公正相联系的,很难设想一个没有人际公正的社会能够达到对自然的公正。在这种意义上,人对自然的公正总是以人对人的公正为前提的。一种真正健康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必然是人际公正的映现。因此,离开了人与人的公正关系去谈论人与自然的公正关系不仅抽象和不切实际,也不可能真正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抽取了人际公正谈论人对自然的公正是很难合理地说明人对自然的公正的。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现实紧迫的代内公正构成了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真正解决代内公正,又如何能相信它有能力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因此代内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关键,解决人际关系问题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前提,而要解决人际关系问题首先得解决全球发展的公正性问题。
众所周知,当今全球发展是不公正、不可持续的,公正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全球发展新秩序以公正地分配全球的权利与义务,因全球发展不公正、不可持续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履行不公正。权利与义务应该怎样分配才公正?全球公正性的发展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① 且基本权利应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应不完全平等或比例平等。权利等于义务是公正的,权利大于义务则不公正或不可能,而义务大于权利不仅公正而且是正义的行为善的行为。
为何基本权利应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应不完全平等而应比例平等?因基本权利即人权,显然是平等的,因无论宏观主体还是微观主体都只能作为一个单位构成人类社会,其基本贡献是相同的,如基本权利不是完全平等就不公正;非基本权利是除基本权利以外的其它权利:如较高的享受权利、表决权利等,非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就不公正。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非基本权利如表决权与非常任理事国完全平等就不公正。
权利反映的是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或社会的关系问题,一个完全孤立的主体无所谓权利,权利的分配与公正紧密相连。但公正与权利是否哪个具有优先性呢?罗尔斯赋予“公正”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罗尔斯
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齐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 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齐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这样,诺齐克就将罗尔斯的“分配的公正”变成了“持有的公正”。诺齐克认为:“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公正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公正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公正的” ② 。他们的理论看起来完全相反,然而实质上只是新自由主义的两种版本,它们共同证明着同一种政治制度。这种新自由主义试图证明自由民主主义作为“历史模式”是普遍必然的,对全世界不同文化的所有社会都有效。它相信自己能够超越自己历史、文化和地域的局限性,而达到所有人类社会的终极真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仅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不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
权利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任何具体的权利都是现实境况下的权利,自然受到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与限制。所以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权利不可能成为一个绝对的原则,也难以成为象诺齐克所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公正原则。
在权利原则不能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原则时,怎样考虑效率等其它社会要求呢?罗尔斯认为,公正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自由只能够为了自由的缘故而受到限制。这是与功利主义的本质区别,但公正原则并不排斥效率原则,而只是效率原则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求得效率。诺齐克则只强调权利原则的绝对优先性而不关注公正原则,因而成为“没有根基的自由主义” ③ 。
注释:①②③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廖申白、谢大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92页。RobertNozick,1998.Anarchy,State,andUtopia,byBasicBooks,Inc.Reprinted,P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6页。
因此,传统的公正与权利观念都应该随实践的变化而被超越。但在全球发展的过程中对公正和权利的超越不在于寻找一个更高更普遍的“历史模式”与绝对的公正观念,因为历史不服从任何模式,也没有任何绝对的公正观念,而在于将全球发展的公正性理念嵌入具体的历史处境之中(因为它们相对于一定的历史处境才具有价值和意义),以保证和解答全球权利与义务具体历史的对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责任编辑: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