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荣华
在心理咨询时,经常会遇到自称是“法盲”的咨客。我对“法盲”一词不理解,请教政法大学的郑教授。郑教授说:“在法学里,没有‘法盲的概念。社会学有文盲的概念,是指不能识800个字的人,这些人几乎没有接受文化教育。对照文盲的定义,‘法盲是不是应该只知道很少的法律条文?这样评定‘法盲肯定不合适。法律条文是专门知识,一般人很少专门学习。”我不解地问:“这样说,‘法盲是不存在的?”郑教授说:“从概念上说,不存在什么‘法盲。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自称是‘法盲的人网开一面,那么,谁都会说自己是‘法盲。这样一来,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其实,问题不在于知道多少法律条文,关键是要有法律意识。没有法律意识的人,不但容易触犯法律,而且容易失去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说,缺乏法律意识,就意味着是法盲。”“这样说,还是有人是‘法盲?”我问。郑教授回答道:“不能这样说。社会上确实有许多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在经历了某个法律事件以后,知道了缺乏法律意识的代价,他们会以‘法盲自称。‘法盲是一个似有却无的群体,说 ‘有,是因为社会上确实有许多缺乏法律意识的人;说‘无,是因为‘法盲不是一个科学的名称。法律不承认‘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