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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企业应将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和偷税区分开来。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不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
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这主要体现在选择和安排企业的投资、经营及交易等事项的过程之中,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对面临着税赋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赋的纳税方案,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讲求税收筹划,并不是我们如何去挖空心思去偷逃税,而是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和综合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而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事先安排。税收筹划不仅仅着眼于法律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通晓税法外,还要涉及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他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从这一角度看,降低税负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样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税收筹划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利益的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由化;二是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规范化与税收秩序的正常化。这是市场经济提供的先决条件。税收筹划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市场行为,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可能性。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从某一角度看,是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正是由于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税收筹划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怎样应用税收筹划
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和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有可能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在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购销活动的纳税筹划。企业购销活动中的地点、对象、定价、结算方式,与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关系。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纳税筹划。企业的财务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财务成果分配即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企业实现利润在进行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或按规定只需补交所得税的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在企业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可适当采取: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实现纳税筹划;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减轻投资者的税负等方法。
如何避免走入误区
由于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明显的利益,因此近年来税收筹划在实际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也热了起来。但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业务,筹划者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且还要熟悉企业业务性质及其流程,不然税收筹划就会陷为困境。如何避免税收筹划走入误区?
利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策划的误区。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税前利润较小,于是很多人在讨论税收筹划的方法时都提到企业可通过加速折旧来取得涉税利益。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筹划的误区。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另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显然,如果企业贸然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是不明智的。
利用选择企业分立进行筹划的误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因此有人据此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税负。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实际操作起来也存在许多困难,且不说要办理因分立而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等一系列手续,另外,这种筹划的一个隐含前提是事先能准确预知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但事实上,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很多,企业分立后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