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立
本刊讯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记者招待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介绍 了2003年税收工作有关情况及2004年的税收工作安排。
谢旭人说,2003年全国共入库税款20461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长20.3% ,增收345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8.2%。税收总收入超过2万亿元,增收额超过3000亿 元,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7.6%左右,比上年提高 约1个百分点。各月份、各地区收入增幅差距缩小,收入均衡性增强。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去年,全国累计办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1430亿元,为生产企业免抵税款1100 亿元,办理免抵调库609亿元。退税和调库合计2039亿元,同比增长61.9%,有力地促进了 外贸出口。
谢旭人说,今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 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今年税收工作具体说,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二是稳步实施税制改革,深化征管体制和内 部管理改革;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四是狠抓管理基础工作, 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五是强化内部行政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六是大力推进基层建设, 抓好干部教育管理。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透露,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 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制定了三类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 有近200万再就业人员享受到了这些优惠。
这三类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为: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如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营业税和 增值税的起征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3年免征税收待遇后,达不到月营业 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 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提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 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如果达不到这一比例,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 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 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另外,对于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服务型企业 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同样是吸纳的 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另外,还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国 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就给予其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政策。